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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信用担保协会章程
(草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西信用担保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省生产经营性企业、信用担保等社会中介及其它相关机构自愿发起组建的群众性非营利性自律组织,业经山西省民间组织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及任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确保自身信用为基础,以提高山西企业信用为使命,独立负责地开展各种社会活动。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逐步规范担保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担保机构呼声,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以客户资信管理为核心,加强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不断提升企业信用;提供担保推介及配套服务,缓解企业融资等困难,提高产品市场竞争能力;贯彻政府政策意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扩大城乡就业门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推进山西经济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挂靠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太原市迎泽大街3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单位融通资金和开展业务提供信用担保推介服务;
(二)为会员单位提供资信评定、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服务;
(三)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法规、科技创新、国际合作等信息咨询服务;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经营管理、项目论证、形象策划及代理记帐、代理保险、培训考察等担保配套服务;
(五)组织开展银行、担保及企业合作与发展的学术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
(六)有关行业发展的其它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团体会员包括:
1、工业交通、财金贸易等各行业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型企业;
2、信用担保、资信(产)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公证鉴定、法律服务、创业辅导等各类社会化中介组织;
3、有关企业发展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包括:财会、金融、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理论及实际工作者。
| 第九条 本会会员条件:
一、团体会员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信用的监督管理;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生产经营型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有好的领导班子,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连续二年以上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财务管理规范;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
(五)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较高水平的预防控制风险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连续二年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六)科研、教学和社团组织在其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或业务影响。
二、个人会员
(一) 符合团体会员第(一)、(二)、(三)条;
(二) 热心信用担保及相关事业;
(三) 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 有较高的文字撰写能力、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团体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同等条件下,有获得本会推介担保及其它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享受本会担保推介条件下的担保费率优惠,并拒绝担保合同以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五)有权向本会咨询担保及其它业务的有关情况;
(六)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七)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其他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个人会员暂不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本会所有会员相互提供各自业务范围内一定比例的优惠服务;
(六)提供享受担保及其它服务的所有必要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
(七)保守本会秘密;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如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企业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业务领域内学有所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选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年度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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