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服务中心>>业务指南>>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章 担保申请与受理
第四章 项目初审
第五章 项目的详细评审
第六章 担保项目的决策
第七章 担保收费
第八章 保证措施
第九章 基本风险度评估
第十章 担保合同的签定
第十一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十二章 项目的延期
第十三章 项目的撤保
第十四章 担保项目的终止
第十五章 债的追偿
第十六章 附则
附: 反担保有关资料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担保行为,提高担保业务工作质量,根据《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司担保业务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 担保业务程序是:
1、担保申请
2、担保初审
3、祥细评审
4、担保审批
5、签定合同
6、发放贷款
7、正式担保
8、跟踪管理
9、担保终结

第三章 担保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企业申请担保需填写《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申报书》,同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1、营业执照(副本)*
2、验资报告*
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明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4、贷款证*
5、资信证明*
6、企业《章程》*
7、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8、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9、企业或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10、反担保有关资料(附后)
注:
1、带*号材料除复印件外,应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2、带#号材料至少应提供其中一种
3、所提供资料要加盖单位公章
4、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5、法人代表(授权委托)证明书有效期半年
第五条 担保受理条件:
1、累计在保额不超过我公司净资产的10%;
2、申请担保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70%;
注:有效净资产指扣除存货及应收帐款中的呆坏账,待摊费用,本公司无法确认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
3、该企业有效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4、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六条 业务部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受理,包括核实有关资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性、审理受理条件、提出受理意见。业务部在初步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正式受理、编号、登记、装订及填写《项目受理表》。

第四章 项目初审
第七条 项目初审由业务部负责,实行项目经理A、B 角制度,对项目及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价。项目初审必须由A、B角共同进行,以A角为主,并最终出具《贷款担保项目初审报告书》;B 角的责任是协助A角,当A、B意见有分歧时,B角必须在初审报告书上出具自己的意见。
第八条 项目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
3、项目及后续产品的技术分析
4、企业财务状况
5、市场预测及销售分析
6、企业资金及还款来源
7、安全保证措施
8、基本风险度评估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0、结论
第九条 初审过程中若发现企业出具虚假资料、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违法乱纪问题或者企业主动要求撤回担保申请等影响到初审工作继续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处理表》上写出初审终止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归档。若因企业要求暂缓处理或不能提供某些重要资料等,以致影响初审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处理表》中出具暂缓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缓处理。
第十条 初审工作从正式受理开始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超过上述时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原因并在处理表中记载。

第五章 项目的详细评审
第十一条 担保项目的详细评审包括机构审核、会议评审和专家评议。机构审核和会议评审的范围为所有担保项目;专家评议的范围为担保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担保项目以及虽不足1000万元,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提请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和评议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业务部初审合格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将该项目所有资料连同初审报告交管理部,管理部在受理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机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机构审核参加人员:
1、由管理部指定专人审核;
2、必要时请原项目经理A、B角参加。
第十四条 机构审核重点是对业务部提供的资料加以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对项目承担企业的报审资料重点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审核;
2、按照公司的“企业风险度评估办法”对企业的风险度测评结果加以审核;
3、对反担保抵押措施提出意见;
4、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
5、对项目承担企业及项目的还款记录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管理部将提出的意见填写在项目处理表的机构审核栏内,连同项目的其它资料一并提交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一名副总经理担任,管理部为评委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1、评委会全体成员;
2、项目经理A、B角;
3、管理部负责该项目跟踪管理的人员;
4、评委会认为须参加的人员。
第十八条 会议议程:
1、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2、由项目经理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步处理意见,项目B角作补充说明;最后由业务部负责人出具部门意见。
3、与会评委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4、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委会对项目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评委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会议主持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业务部加以落实。项目经理须在会后落实并由管理部核实后报评委会主任。
5、评委会主任委员综合大多数委员的意见,对审议的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填入《项目处理表》评委意见栏中。
6、经评委会审议且不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项目,应于会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由管理部将所有的项目资料返还业务部;需要进行专家评议的项目,按第二十条办理。
第十九条 评审会议的其它规定
1、会议召开前一天,发出会议通知。
2、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评委会主任请假。若参加人数未达评委的半数,则会议改期举行。
3、会议由评委会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每位与会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及会议最后综合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评议组,对需要专家评议的项目,由管理部组织有关专家评议,管理部负责提前三天发出评议会通知并将评议材料交有关专家,评议会由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经理A角和业务部负责人为主要汇报人,专家评议完成后须出具书面意见。评议完成的项目由管理部将所有的项目资料返还业务部。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1、公司评委会建议否决但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
2、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至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由机构审核部门复议后,按原决策程序办理;超过六个月才办理手续的项目,按原初审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决策机构(决策人)决定复议的项目,由原项目负责人A、B角或重新委派A、B角根据决策会议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向评审会议提交《项目初审复议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自决策机构(决策人)批准担保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方才办理手续的项目,原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初审报告》的基础上,重新审核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以及保证措施等情况,并重点就上述评价指标的变化情况出具《项目初审复议报告》

第六章 担保项目的决策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详细评审的项目,由业务部项目经理按照决策权限划分的规定报公司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审批权限如下:
1、担保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2、担保额在3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董事会授权由董事长审批;
3、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决策机构(决策人)认为有必要由上一级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的,可签注意见,报上一级决策机构(决策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机构审核、会议评审、专家评议中被否决的项目,决策机构(决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担保”或“进行复议”的决定,而不能做“同意担保”的决定。

第七章 担保收费
第二十七条 担保收费包括评审费和担保费。凡经过详细评审的项目均收取评审费;对办理担保的项目收取担保费。
第二十八条 费用收取标准:
1、评审费按担保申请额的3‰,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预收,在初审阶段经过认真评审被终止的项目,按1000元收取。
2、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担保费率(月率)收取。
担保费=担保金额×担保时间(月)×月担保费率
月担保费率=月基准费率×风险度系数×额度系数
其中:月基准费率设定为1.5‰
风险度系数及额度系数如下表:(费率系数表)
基本风险度评估值 ≤0.30 ≤0.40 ≤0.50 ≤0.60 0.60以上
风险度系数 1.2 1.4 1.6 1.8 2.0
担保额度 300万以下(含300万) 300-500万(含500万) 500-1000万(含1000万) 1000万以上  
额度系数 1.0 0.95 0.90 0.85  
第二十九条 担保费原则上于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时一次性收取,担保额度超过1000万元并且担保时间超过二年的可以分年度收取。
第三十条 担保费由业务部计算,并按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通知财务部办理收款手续。担保责任解除后,业务部根据实际承保金额和时间计算担保费,对担保未落实以及预收担保费超过应收担保费的项目,应予退款;逾期的担保项目补收担保费。

第八章 保证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抵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第三十二条 企业提供抵押、质押物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并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用不动产抵押,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70%;楼宇按揭抵押,抵押率(按楼价计算)不高于70%;用可转让动产抵押(按净值计算)不高于50%;股权、债券、营运车牌质押,质押率(分别按投资额、债券面值、购入价计算)不高于70%。
第三十四条 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2、企业有效净资产扣除三分之一已对外担保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连续两年盈利;
5、企业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第三十五条 保证金为保证措施的附加条件,原则上按照担保额的10%预交,具体由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并在《担保协议书》中规定。

第九章 基本风险度评估
第三十六条 资信评估指标及方法(见下表)(资信评价计分表):
项目 评分标准 项目 评分标准 项目 评分标准
一、企业素质及潜力 12 (1)=100% 5 (6)≥800万元 10
1、管理素质 4 (2)≥90% 4 (7)≥500万元 8
(1)好 4 (3)≥80% 3 (8)≥300万元 6
(2)中 2 (4)≥70% 2 (9)≥200万元 4
(3)差 0 (5)≥60% 1 (10)≥100万元 2
2、主要领导人素质 3 (6)<60% 0 (11)<100万元 0
(1)好 3 三、企业效益水平 20 2、资产负债率 13
(2)中 1 1、资产回报率 10 (1)≤30% 13
(3)差 0 (1)≥10% 10 (2)≤40% 10
3、职工素质 2 (2)≥8% 8 (3)≤50% 8
(1)好 2 (3)≥6% 6 (4)≤60% 4
(2)中 1 (4)≥4% 3 (5)≤70% 2
(3)差 0 (5)<4% 0 (6)>70% 0
4、发展潜力 3 2、利润率 10 3、流动比率 5
(1)好 3 (1)≥20% 10 (1)≥200% 5
(2)中 2 (2)≥16% 8 (2)≥180% 4
(3)差 0 (3)≥12% 6 (3)≥160% 3
二、企业信用状况 25 (4)≥8% 4 (4)≥130% 2
1、到期贷款偿还率 20 (5)≥4% 2 (5)≥100% 1
(1)=100% 20 (6)<4% 0 (6)<100% 0
(2)≥90% 16 四、企业经济实力 43 4、速动比率 5
(3)≥80% 12 1、净资产 20 (1)≥100% 5
(4)≥70% 8 (1)≥5000万元 20 (2)≥80% 4
(5)≥60% 4 (2)≥4000万元 18 (3)≥60% 3
(6)≥50% 1 (3)≥3000万元 16 (4)≥40% 2
(7)<50% 0 (4)≥2000万元 14 (5)≥20% 1
2、或有负债偿还率 5 (5)≥1000万元 12 (6)<20% 0
合计:100
第三十七条 基本风险度评价方法
1、计算公式
基本风险度=变换系数×基础系数×过度系数
基本风险度最大值为100%,大于100%计。
(1)变换系数=1.25-0.0075×资信评价总分
(2)基础系数
它反映保证措施的强弱,按下表取值:
保证方式 基础系数
AAA信用等级企业反担保 30%
AA信用等级企业反担保 40%
A信用等级企业反担保 50%
可转让动产抵押 60%
一般信用等级企业反担保 70%
股权和个人反担保(其它方式) 80%
信誉 100%
(3)过度系数
过度系数根据贷款资金使用年限的划分,按下表取值:
贷款年限 过渡系数
一年以下(含1年) 100%
1-3年(含3年) 130%
3-5年(含5年) 180%
5年以上 200%
2、基本风险度评价
基本风险度评价
基本风险度评价划分为三个档次:
基本风险度值为0.4以下(含0.4)的确定为低风险;
基本风险度值为0.4—0.6(含0.6)的确定为中风险;
基本风险度为0.6以上的确定为高风险。

第十章 担保合同的签定
第三十八条 项目正式批准后,由业务部通知项目承担企业办理担保手续,该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同意承担企业担保的批复;
2、交纳担保费用的金额、付款期限和方式;
3、办理担保手续应备资料、付款期限和方式;
4、通知的有效期(三个月);
5、其它事项。
第三十九条 经审批同意后的项目,由业务部安排专人经办担保合同签约手续:
1、根据项目审批意见,拟订《委托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或《质押反担保合同》等有关法律合同。
2、审核并验收各种法律文件及凭证的原件。
3、涉及到股东代表、法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反担保人(自然人)签字盖章的情况,原则上应当办理见证手续。
4、审核贷款保证合同。所有新的法律合同以及合同中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及时与借款人和借款人协商、谈判,并将拟修改意见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定。
5、签发保函。
第四十条 办理完担保签约手续后的项目资料由业务部移交管理部进入后期管理程序。

第十一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四十一条 担保项目的日常检查由管理部负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一旦发现项目承担企业存在较大问题,须当日向管理部负责人作口头报告,并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存在的问题及初步处理意见报告主管领导,对于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项目,主管领导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有关人员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及措施,供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四十二条 每月30号之前管理部负责提交当月逾期项目统计表及当月项目检查报告。对所有担保项目,在贷款到期之日前一个月由管理部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担企业。

第十二章 项目的延期
第四十三条 需要延期的项目,企业要在该项目到期前20天向我公司提出担保延期书面申请,按资料目录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资料。
第四十四条 延期包括借新还旧和展期。企业需要对原贷款项目办理借新还旧(或展期)手续时,该项目的担保按新项目处理程序和办法办理。
第四十五条 逾期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延期处理按原审批程序办理;逾期超过三个月(含)的延期处理程序为:由业务部提出初审意见,管理部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提出补充意见,然后进入原审批程序。管理部对逾期项目的处理意见包括:
1、签定补充条款以增加抵压物数量或选择更为可靠的反担保单位。
2、拟列入预警项目。
3、建议撤保。
第四十六条 延期和逾期项目不能继续担保时或者项目没有到期而发生重大变化、出现风险时,应由业务部或管理部申请列入预警项目。预警项目的确定及撤消权限为总经理办公会。预警项目的后期管理,由管理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并会同业务部与项目承担企业及贷款银行协商,以寻求解决办法。

第十三章 项目的撤保
第四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主动撤保:
1、资金实际使用未按贷款担保申报时的用途使用;
2、公司认定项目承担企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或市场、财务状况等方面出现潜在风险;
3、项目或企业技术竞争水平下降;
4、项目承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具欺诈行为;
5、连续二年,该项目未能达到初审预测目标。
第四十八条 撤保由管理部或业务部提出,所有的撤保必须通过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然后视额度大小按公司决策权限的规定由同级主管领导决定。

第十四章 担保项目的终止
第四十九条 所有正式受理的项目都由业务部输入公司项目数据库。未获担保的企业(或项目)原始资料由业务部保存,已获担保的企业(或项目)的所有资料由管理部保存。
第五十条 对于已结束的担保项目,应办理项目终结手续,包括注销抵押登记,核销我公司贷款证等。对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经业务部、管理部和财务部审核无误后,将所抵押的资料原件退还项目承担企业。对有典型意义的项目,管理部会同业务部写出项目评价报告,必要时对其进行项目跟踪。

第十五章 债的追偿
第五十一条 有第三方申请的债务人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应参加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十二条 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由我公司代为履行后,我公司即取得债权人资格,应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下列方式追偿:
1、如主债务人与我公司签定《抵押协议书》、《股权质押协议书》的,可以抵押或质押财产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后的价值冲抵债务。
2、设定反担保人的,应依法向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拒绝清偿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反担保人提起公诉,进行追索。
3、为设定反担保措施的,应依法对主债务人提起追索。
第五十三条在下述两种情形中: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我公司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时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如果我公司在不知情而承担了保证责任,事后应依法向主合同债权人进行追偿,主合同债权人拒不清偿的,应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附: 反担保有关资料
一、保证反担保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验资报告*
3、当期(季、月)的财务报表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4、贷款证*
5、资信证明*
6、企业《章程》*
7、法人代表证明(委托)书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人)身份证*
二、抵押反担保资料:
1、抵押物清单
2、抵押物所有权证明
3、抵押物评估材料
4、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抵押声明书
5、抵押物投保证明。
三、质押反担保资料:
1、质物清单
2、质物所有权证明
3、质押物评估材料
4、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

 
公司简介 | 在线业务 | 担保沙龙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1 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WWW.SXGUARANTEE.COM ALL RIGHT RESERVED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45号(省财政厅院内) 电话:0351-4039088 E-mail:db@sxguarantee.com 邮编:03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