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信用担保协会
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信箱:db@sxguarantee.com
出版日期:每月25号
版权所有:山西担保
007
2004  
(总第 047 期)
 
期刊文档:   信用建设的四个关键点
期刊文档:   对《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的一管之见
期刊文档:   调控出来的持续发展路
期刊文档:   无抵押物条件下如何开展担保业务
期刊文档:   加强规范管理 创新管理机制
 信用建设的四个关键点      吴国平

      信用建设的基本原则对信用法律制度的创立和整个信用体系的建设实践起着至关重要的统率作用。
    坚持以下几个关键点将有利于推进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立法先行。打造信用,立法先行,这是法治时代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也是当今世界“征信国家”通行的惯例。例如,经过150多年的发展,目前美国已经生效的金融市场信用管理法律就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实施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16项。这些法案构成了美国金融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并且,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美国相关法律也总是不断地加以修正和完善。我国作为一个信用建设的后发国家,为了有序推进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防止出现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混乱格局,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与经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定一部统揽我国信用建设全局的《社会公平信用法》,对我国信用机构的设置,信用管理体制的模式,信用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主体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有效推进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二是示范激励。从信用结构来看,政府信用始终是最大的信用,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没有良好的政府信用,就绝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因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重塑政府信用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无可替代的示范激励作用。为此,政府职能的基本定位要迅速从“权力政府”转变为“责任政府”,遏止“设租”“寻租”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平台,并不断加以巩固和完善,保证市场机制的高效运行。要加快制定规范政府行为的新的法律法规,以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搭建政府信用平台;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解决好依法行政,诚信行政的问题;要将信用环境的建设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目标。
  三是市场主导。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解决信用问题,不能从计划经济的思路出发,要警惕出现一哄而起的政府行为。沿用计划经济的手段,由政府出钱、出人、出力主导信用建设,其结果必然产生垄断。而垄断将带来高成本、低效率和消费者的大量投诉。这样的弯路真的不能再走了。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信用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其立业的根本都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所以,我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举办者不应是执法者身份的政府机构或在市场中居垄断地位的利益团体,而是应当由民间投资者联合出资组建。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信用体系建设给予政策性的支持,扶持信用产业的发展。其一是将保密数据以外的政府数据提供给信用产业。政府完全可以把基础信息公开,让多个信用公司在同一信息平台上公平竞争,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良的信用服务。其二是应当完善立法,通过立法。
  四是“德”“法”并举。经济信用的培育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伦理信用的推动。因此,重塑社会信用,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主体的伦理信用建设。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不断地强化市场主体特别是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然而,我们还应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在现代社会,伦理信用的形成光靠道德教化是远远不够的。中华民族历史上并不是一个不守信用的民族,今天的信用缺失很大程度上是制度缺陷造成的。我们的经济活动事先没有透明可靠的信息可供查询,事后对犯规的人又缺乏有效的制裁,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伦理信用与经济信用的流失是十分自然,并且难以完全避免的。所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除了必须高度重视“德治”——不断强化对社会主体的信用人格教育培养之外,还必须特别突出“法治”,即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与必要的制度安排,严惩各种形式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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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的一管之见      李晋敏

     《金融时报》6月22日用了两个整版的篇幅,发表了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课题组编写的《中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调查》(以下简称“调查”)。《调查》从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状况、新形势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出现的新特点。当前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应该关注的几个问题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特殊性分析。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制度和政策的比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正规制度安排与相配套措施等六个部分,根据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结果并通过样板地区分行调研等方式,运用数据定量与定性对比的分析办法,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的工作思路。《调查》从金融机构角度,对当前信用担保的融资作用、业务动作和制度建立进行了论述。本文试从担保机构的角度,对《调查》的有关观点特别是中外金融制度比较方面阐述笔者的一管绌见。以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在建立和完善我国中小企业金融制度时参考。

一、关于调查取样的科学性问题

《调查》共选择了北京(中关村)、浙江(温州、台州)、广东(东莞)、山东(威海)和陕西(西安)共5个地区的850户中小企业、75家金融机构、75家担保机构作为样本,前四者均处于东部地区,后者处于西部地区。作为中国当前中小企业金融制度的专项调查,其80%的数据取样于改革开放较早、市场环境较好、区域经济相对活跃的地区,20%的数据也来自于西部大开发的热点地区,而中部地区被排斥在外,其《调查》的倾向性可见一斑。直觉告诉人们,越是中西部地区,人们的意识观念越落后,与金融机构具有合作伙伴的专业担保越受制之人,金融制度的创新水平越差。因而,中小企业融资实际存在的各种问题应比《调查》的数据表现的更为严重。

 二、关于信用担保的实质性作用问题

《调查》依据“五个样板地区平均有76%的样本企业至今没有和任何担保机构建立过信用担保关系”、“获得信用担保的样本企业中,担保贷款余额仅占到全部贷款余额的6%”,而得出了“担保机构基本上没有发挥实质性作用”的结论。笔者从《调查》所列举的数据背后,既看不出这76%的样本企业的资产规模大小、资产质量优劣、资产负债率高低、企业经营管理现状如何,也看不出获得担保的企业全部贷款的构成及用途。笔者疑惑金融机构希望担保发挥“实质性作用”的标准是什么,期望值有多高。

我们承认信用担保的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对金融机构应承担风险的有限性。这种有限性,恰恰是我国对金融制度的创新性规定。首先,表现为选择扶持对象的有限性。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专业信用担保,都不可能针对所有中小企业发挥作用。原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提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实际业务动作中,担保机构在遵守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还必须按照金融“安全性、流动性和(社会)效益性”三原则择优筛选扶持对象;其次,表现为业务品种开展的有限性。《指导意见》根据我国信用担保的初创特点,规定了“试点阶段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重点为中小企业短期银行贷款”。各地目前开展的基本上属于一年内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业务,对中长期、在建工程和设备技术改造贷款担保均持谨慎原则。为按照上述规定规范开展担保的,其风险显而易见地在《调查》中得以揭示出来——“100%的代偿金额发生在工业企业的长期设备技术改造投资上”;第三,表现为担保额度的有限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这符合风险分散的一般原理,也是对担保安全性的原则要求;第四,表现为担保风险的分担性。《指导意见》规定“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担保机构可以对银行贷款进行部分担保,担保责任分担比例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协商”。《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第五,表现在担保功能的调控性。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机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新型中介工具之一,应该按照国家阶段性产业发展意图发挥作用,对政府鼓励的产业、产品积极扶持,对“过热”、限制和淘汰的行业企业进行控制。国家的这一系列政策规定,要求担保机构在有限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信用担保的应有作用,而不是在无限的范围内盲目发挥。

    事实上,担保机构在有限的范围内已经或正在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这点已被《调查》取样的受保企业所肯定(对“担保贷款的满意度较高”)。需要指出的是,《调查》以批评的口吻指出“企业获得信用担保的条件较为严格,与银行贷款条件基本相当”,是毫无道理的。在目前融资渠道较为狭窄的情况下,银行是企业的第一顺序融资对象,凡是银行能看得上、相得中的企业,无需信用担保扶持就可以直接通过抵质押手段获得贷款,而信用担保所接手的都是银行所谓的“垃圾企业”。信用担保不可能代替贷款银行的审查职能,即信用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企业不一定也能通过贷款行的贷款审查。况且,担保机构被银行看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要求担保机构事先存入一定的保证金以使“执行方便”。因此,担保机构为了能使企业顺利获得贷款和有效控制风险,不得不比照银行的放贷条件进行筛选和评审,只有控制风险比银行更严格,控制措施比银行更灵活,才可能得到银行与中小企业双方的认可和配合。就维护金融资产的安全性而言,担保的实质性作用,还不仅仅表现在扶持优秀企业获得贷款,而在于保后监管和担保代偿。由于银保地位的不平等,担保机构难以落实风险分担的责任,因而必须加强对受保企业的事中风险控制和为企业排忧解难,辅导规范其经营行为。在出现贷款逾期之后,必须立即行践诚信诺言,按事先约定向银行履行代位偿还责任。从金融制度创新的角度看,担保机构重塑了银企关系,创新了融资品种,培育了银行客户,分担了银行麻烦,分散了信贷风险,确保了贷款安全。实践证明,金融机构是信用担保的最大受益者。

三、关于银保关系问题

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出现,使原本简单的银企关系发生了变化,形成了银行——担保——企业之间的三方关系。《调查》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基本状况,从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关系、中小企业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关系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可能是因为疏忽或其它原因,《调查》没有涉及到银保这对在金融体系中相辅相成的重要关系。而正是这对关系,才更能全面揭示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和金融制度安排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前所述,信用担保的本质在于从法律上确保金融债权的安全性(当然,信用担保在促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调整产业结构、普及科学技术、增加财政收入、拓宽就业渠道和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还有积极综合的作用),理应受到金融部门的重视和欢迎。但是,事实并非如此。首先,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实施于1995年的《担保法》明确规定,担保人有选择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的权力。但近十年来,各商业银行均采用格式化合同文本,限制和剥夺了担保人(包括专业担保机构)对一般保证责任的选择权力,其格式化合同文本被担保业内称作为“霸王条款”;其次“风险分担”原则难以落实。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等担保业务相关部门,多次强调银保之间的“风险分担”原则,但据了解,全国大多地区担保机构不能与其协作银行在利益共享的同时实践风险共担,且越是在中西部地区、越是在社会基层就越难落实。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同属于企业性质,应在平等、互利原则下互相合作和互促互进,任何一方在法律和市场上都没有也应应该有特殊之处;第三,债权保证范围过大。银保同属于信用与风险运作机构,都应该有识别、预防、控制、分散、化解和补偿风险的能力,应该有承受风险压力的思想和心理准备。但银行格式化合同文本要求担保机构保证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甚至追偿债务的诉讼费、差旅费等,显然以追求零风险为经营目标。实际上,其贷款利率设计已充分考虑了风险因素,且央行允许根据贷款对象的具体情况而上下浮动;第四,银行对担保贷款也大多上浮利率。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379号),规定“对经社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小企业发放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手续,贷款利率不得上浮”。但时至当前,与担保机构合作的贷款银行大多仍无视担保机构已承担的主要风险甚至100%风险的现实,继续对受保企业上浮10~20%的贷款利率,似乎已把上浮部分看作银行不可动摇的重要收益部分之一;第五,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对中小企业存在的风险而言,银保双方有着共同的风险防范需求,理应互相加强信息交流。对此,包括人民银行在内的国家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经贸中小企[2001]368号)提出“在法律框架内,按照规范、有序和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作用,培育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有步骤地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评价体系,建立信用风险的防范、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系统”。但是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银发[1999]281号)关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资信咨询服务”,“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的规定,却对银保对方对同一扶持对象的信用信息互通行为构成法规障碍;第六,贷款的非正当附加条件制约着银保双方的顺利合作。一些协作银行对担保机构通过程序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临时提出巨额资金存储、或压价购买企业商业用房、或高价要求企业租用银行房屋等等贷款额外附加条件,致使一些无法满足其条件的中小企业不得不望贷兴叹或望贷却步。这些问题不解决,银保关系不改,信用担保促进银企紧密合作、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应有作用将难以进一步发挥。

四、关于发达国家金融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惯例

由于信用担保是金融风险的防范屏障,世界各国均通过法律法规从制度安排上善待和支持担保机构。仅就金融制度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从资金方面给予担保机构大力支持。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担保机构)的资产由基本财产(基金)和借入资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金又分出捐金(地方政府和公共团体捐助)和负担金(金融机构捐助)两部分。负担金是由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其接受信用保证协会信用保证数额和代位补偿额的大小而向信用保证协会捐助的资金。因涉及税收方面的原因,金融机构将捐助直接计入其经营费用,因此称为负担金。到1994年底,日本全国信用保证协会累计得到的负担金为851亿日元,占基本财产的9.2%,1997年达到约15%。银行在担保机构中持股、捐赠接近或超过50%的有比利时、德国、匈牙利、印度、韩国、马来西亚、瑞士、泰国和津巴布韦等国家,都从资金上支持担保机构,以扩充其担保实力;二是金融机构向担保机构申请保证。美国中小企业署(SBA)是其联邦政府的代理机构,负责执行和管理小企业担保贷款计划。每年,由贷款银行向SBA提出担保申请,SBA决定是否为贷款银行提供担保,并对获得担保的贷款银行收取担保费;三是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实行风险共担。美国政策性担保机构(SBA)向中小企业在10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80%的信用担保,向贷款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提供75%的信用担保。这种共担风险的机制,目的在于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降低审贷标准,转嫁风险损失)。西、加合大、许多国家均对担保机构的最高担保额有时确限止,且也大都建立有银保风险共担制度,最多的可以5:5分担风险。从哥仑比亚国民担保基金过去15年的统计数据看,担保风险承保比例在50%以下的贷款,银行监控责任最大,担保基金损失最小;平均承保比例每增加10%,担保损失即增加一倍,足以说明风险分担的必要性。与次相反,不分担风险的金融机构如日本、韩国、印尼和马来西亚等到国金融机构,由于缺乏足够的约束机制,降低了中小企业申请标准,滋长了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结果给信用担保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最终又制约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经营业务。日本有着沉痛的教训——在都市银行担保贷款总额中,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在20世纪80年代初为40%,以后逐年扩大,到20世纪90年代初,即在泡沫经济崩溃之时已达65.8%,使信用保证协会陷入大量的坏账之中,而这些坏账是由商业银行在20世纪80年代盲目信用扩张所积累的。之后,信用保证协会不得不采取谨慎原则,使担保业务下降到中小企业贷款的8%,以防止银行过渡依赖担保基金,把担保作为贷款的基本条件,导致本能从正常渠道得到贷款的项目挤占了担保贷款;四是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积极配合。日本金融机构能积极配合信用保证协会开展资信调查,且在被保证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还能应信用保证协会的要求延长还款期限,减少每次还款的数额,主动地减少信用保证的经营风险。发达国家的这些运作经验和失败教训,特别值得我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金融制度时予以认真借鉴。

总之,从《调查》所调查的方式方法看,如果能充分考虑中西部地区特点,更加科学、客观地选取样板地区和样本企业,则《调查》结果可能会更具有说服力;如果能对国内外银保关系加以分析比较,则能更清晰地刻化出国内担保机构所处的金融环境,从而进一步折射出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也就能更深刻地提示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体制运营的薄弱环节。当然,《调查》也指出了包括信用担保制度安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建议,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确有益处。但是,笔者坚持认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在于以国家信用为保障,使银保关系得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而根本出路在于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让所有者真正到位,建立对经营者更大的激励约束机制,以不断适应国际国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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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担保     李晋敏

                              调控出来的持续发展路
    作为政策性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2000年7月成立以来,在充分发挥“四两拔千金”的杠杆作用,为全省百余户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提供了近10亿元的融资及其它信用担保服务的同时,也积极贯彻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创新运用公共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有保有控地优化担保资源配置,探索出了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的“信用为本、三有一高、两密并重、环保优先、禁介危区”的中介机构间接调控新模式,使信用担保对山西信用制度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技术推广、财政收入增长、就业再就业渠道拓宽和社会秩序稳定的综合作用得到了积极发挥。
     由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着资产规模小、资产质量差、抗风险能力弱、交易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等固有弱点,在以竞争为标志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融资被国际上称为“世界第二大难题”。但中小企业占全部总数的99%以上,产值占全部企业产值的60%,利税占全部企业利税的40%,所提供的社会就业岗位占企业就业岗位的75%,因而中小企业在各国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历来是各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政府,通过财政出资设立担保机构,弥补信贷资源市场竞争机制失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惯例。但是,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并不是无原则的扶持发展,而是要在国家宏观经济平稳、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在遵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基础上的调控担保。这既是一国宏观经济安全运营的客观需要,也是发达国家综合运用市场经济手段进行间接调控的惯用工具。信用担保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件新生事物,在当前各级政府转变工作职能、转换工作方式的情况下,通过信用担保变行政直接干预为政策间接引导,对延伸财政调控功能、实施中性财政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信用为本”——是省担保公司确保自身安身立命和选优扶优的根本出发点。公司根据经营的是风险、产出的是信用这一业务特点,把“以确保自身信用为基础,以提高企业信用为使命”作为自己的经营宗旨。在通过人才社会招聘、全员合同管理、业务标准化运作、风险个人连带等工作方式强化内部基础信用的同时,在筛选扶持企业上,把申保企业的法人信用和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放在首位,外部坚持咨询政府有关部门、走访行业相关专家,内部运用担保资信调查与评估等有效手段,着力解决申保企业与担保机构双方的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申保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逾期、借改制逃废银行债务、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有历史不良信用记录者,申保过程中存在虚报财务信息、产权不清晰、有法律纠纷者等严重问题者,坚持“十不担”原则;对经评审可以担保的企业,普遍采取房产、土地、机器设备、股权、流动库存、专利权、收费权等企业资产和住房、存折、有价证券等法定代表人及其它主要经营者的个人财产相组合的反担保措施,有效识别和预防、控制、分散信用担保风险;经担保的受保老客户,省担保公司以信用为衡量标准,对守信企业采取“两优一简化”办法,优先受理新申请额度,优选进行项目评审,简化不必要的工作程序,多笔滚动甚至最高额担保扶持;对经担保证明不守信用者,除向担保同行通报外,对存在拖赖债务者,运用必要的法律武器进行失信惩戒。通过担保,扭转了企业存在的国有资金“不拿白不拿、拿了可不还”的落后意识,培育了企业诚信交易的现代理念。
    “三有一高”——是省担保公司对所有诚信经营的申保企业,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企业管理水平高的基本要求。凡是经营历史在一年以上、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范围、工艺技术相对成熟、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市场占有率较大的各类所有制中小企业,经资信调查、项目评审、风险测评等必要程序,可以获得一年以内、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或其它信用担保扶持。几年来,省担保公司通过“积极探索、规范运营”,已累计为73户中小企业提供10亿元的专业信用担保服务,开发了能满足中小企业当前需要的融资、商品买卖、工程履约、财产诉讼保全以及商业票据贴现等12个担保品种,担保业务涉及洗煤、冶炼、机械、化工、交通、食品、制药、电子和国防、农业、文化、教育、医疗、流通、餐饮等20多个行业。据测算,所有受保企业在受保期间,可以新增销售额15亿元,新增利税1亿元,新增就业再就业岗位12500个。针对我省中小企业经营者素质较低、法制观念较差等现实情况,省担保公司把辅导企业规范经营、稳健发展作为已任,在担保监控的同时帮助企业招商引资,或为企业提供咨询策划、财务辅导、法律服务等,把扶持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信用担保在资金配套的同时,也引导着技术、人才、信息等社会资源进行同步配置,一批受保企业的管理素质、整体实力有了新的提高。
   “两密并重”——是省担保公司在“三有一高”基本要求基础上,对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突出扶持措施。
    在对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担保扶持方面,省担保公司注重与省财政、经贸、劳动、科技等政府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了与高新创业辅导机构及民营科技促进等行业协会的合作关系,制定了《加快科技型申保企业项目评审和担保管理办法》的18条意见;针对科技企业创立初期固定资产不足的特点,采取了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反担保措施,扶持了山西广电网络、山西亚宝制药、山西三益网立信、山西茂达自动化、太原理工天成、山西大恒汽配等一批高新技术认定或上市企业,培植了太原天龙机器制造、太原蓉川祥、定襄智源等一批民营科技、教育及后勤服务型企业。太原天龙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是省担保公司专业担保的最大受益者。该企业过去名不见经传,但2000年一举在国家“西气东输”重点工程中中标生产螺旋焊管机器设备,因流动资金不足而心急如焚。省担保公司接受了其融资申请,并帮其敲开了十多年不曾敲开的银行大门,迅速为其向光大银行太原支行承保了首笔3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使该企业在短短的几个月内,不仅顺利完成了中标生产任务,而且自产的螺旋焊管在省内也打开市场。3年多来,省担保公司共为其担保20多笔共计近亿元贷款,并用单笔融资担保、投资履约担保、最高额授信担保以及委托放款等多品种交替扶持,使其从单一的机械加工向焊管制造、技术研发等集团化方向发展,并自行研制出了全国第一条圆变方和国内产能最大的方管生产线。仅太原基地企业年产值就从担保前的2700万元发展到目前的2.3亿元,焊管被太原市列为潜力产品,省、市政府给予贴息支持,市场已遍及除东三省以外的全国各地;税收从担保前的年8万元增长到2001年的100万元、2002年的200万元、继而再到2003年的300万元,被太原市表彰为“税收大户”;就业再就业人员从担保前的200多人发展到目前的500多人。在省担保公司的扶持与规范下,该企业不惜重金聘用了一批国内著名技术与管理专家,产品通过了ISO9001和ISO9002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资信由2001年的A+等级提升到2002年的AA-等级。据省担保公司统计,仅2003年度,共扶持科技型企业融资2.4亿元,占当年全部信用担保额的70%。
    在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担保扶持方面,针对服装、餐饮及流通等行业企业抵质押物不足的特点,省担保公司灵活多样地采取了企业股权、流动库存、收费权质押等企业资产和股票、证券、存款等主要经营者个人财产组合反担保措施,在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的前提下,扶持了山西兵娟制衣、太原唐都及金虎便利、太原重庆小天鹅火锅等一批能够大量吸纳就业人员企业。2003年度,省担保公司担保劳动密集型企业融资贷款2.6亿元,占当年全部信用担保业务额的76%。与此同时,省担保公司把扶持企业规模创造再就业岗位,大量安排再就业人员作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重新上岗的突破口,对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提供一定再就业机会的各类企业,可以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和下岗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结合起来集中予以支持,先后又扶持太原宇清环保、山西芮城宏光安瓶和山西维之王食品等一批能够大量吸纳再就业人员的中小企业,在全国率先走出了一条再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业谋生的新路,为地方社会稳定和改革发展助了一臂之力。
   “环保优先”——是省担保公司为实现山西丽日蓝天目标而筛选受保企业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山西之长在于煤,山西之短在于水”,这是山西省情的真实写照,也被省担保公司所深刻认识。凡是属于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中小企业,业务部门不得受理,公司不予担保,严格控制新增污染源;而对有利于清洁生产和大气净化、有利于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项目,省担保公司在其它条件均符合担保要求的基础上,可以给予超前和优先扶持,典型引路地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事业发展。2002年,省担保公司积极参与了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签定的中国节能二期项目《合作备忘录》,并受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在山西实施“GFE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EMC贷款担保实施计划”,对晋中天宇合成碳有限公司的无污染型煤生产和普通锅炉改造项目予以了前期辅导和信用担保支持。目前,社会上使用该企业生产的洁净型煤效果,经环保监测部门监测,烟尘排放浓度已降低了70%—90%,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降低了6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降低了54%,既实现了无烟排放,又提高了燃烧温度。其设计的锅炉给煤器等设备被国家注册为“实用新型专利”,IY—Ⅲ系列型煤被省环保局认证为环保产品,型煤生产项目被国家科技部列为“火炬计划”A类项目和产业化环境建设贷款建设项目,建设银行总行下达了示范及年产100万吨工业固硫型煤2250万元贷款计划,中投保公司拟用世界银行专设的节能项目担保基金予以专项信用担保扶持。晋中市政府下达的近期城市环境综治计划,在榆次中心城区重点推广该企业生产的固硫型煤。太原市政府印发的今年市区改变燃料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实施方案,要求8月底前将原煤散烧锅炉全部更新为洁净型煤专用锅炉,推广使用该企业的洁净锅炉改造技术和其生产的洁净燃料。北京、维坊、青岛、石家庄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特邀该企业带产品到当地试烧,安徽巢湖市环保局更是在两年前就与其签定了年供5万吨型煤的生产供应合同。对一个企业的扶持,可以改变一个城市的大气面貌,是省担保公司“环保优先”的价值追求。
   “禁介危区”——是省担保公司发挥中介调控功能、促进政府宏观调控、限制和淘汰落后产品与技术的具体体现。从一定意义上讲,信用担保是中小企业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担保资金具有放大倍数的特殊功能,放大功能发挥的正确与否,对宏观调控起着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发挥正确,能够“四两拔千斤”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失误,会对宏观经济“过热”、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问题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几年来,省担保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尚未完善、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信息难以及时获取的情况下,坚持多方搜集国家关于对控制“过热行业”、限制重复建设和淘汰落后产能、工艺、产品的政策法令信息近千条,并及时主动印发全体员工学习和贯彻,随时调整、优化公司的担保资源投向,自觉做到合理配置担保资源,努力规避业务运营风险。自公司成立以来,已累计否决了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的20户申保企业的1.5亿元申保额度,未曾发生过一笔因投向失误而引起的担保逾期、代偿及损失。2003年,面对我国煤炭、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投资过热、重复建设问题加大的形势,在中国人民银行采取“窗口指导”措施调控信贷投向之前,省担保公司就已有计划、有组织的从焦铁、电解铝等涉保领域中稳妥退出,使专业担保这个公共财政延伸职能进一步得到自觉发挥,既有力地配合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又有效地确保了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流动运营。
    问渠哪得清如许?省担保公司负责人向记者道出了政策性融资中介机构间接调控的“秘密”:一是公司几年来注重培养员工的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敏锐的形势洞察力;二是在业务运作机制上,推行了严格的考察评估、监控流程,树立了全员信用意识、法律意识;三是夯实了公司的基础管理制度,建立了全员工作质量保证金、个人风险准备金账户,把担保风险与大家利益紧密挂钩,形成了人人关心风险、群策群力控制风险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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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抵押物条件下如何开展担保业务     

      担保业务是一种高风险的业务,反担保的设定是担保机构规避和化解风险的必要措施。由于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大多是担保条件不符合银行要求,还有一些企业事实上是没有抵(质)押物,因此,担保机构在设定反担保时,就不可能完全是现行社会价值认定体系广泛认可的反担保物。如何在形式各异,评判标准参差的反担保物中合理、准确地把握,是担保机构在认定反担保物上共同关心的问题。
       一、反担保设定的原则
经过几年的实践,我们认为在反担保的设定上,应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市场定价原则
市场定价原则在对各种反担保方式的设定上应用广泛。在实践中,可以接受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类反担保物。如专利权、软件产品的著作权、企业的股权、特种行业或特殊产品经营的许可权等。
鉴于我国社会中介体系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尚不尽人意,因此,不能把种类评估报告所做的价值认定作为此类反担保物价值的确立依据。
       各种权利只有在附着于它的产品或服务实现了较大价值的前提下,这种权利的价值才能实现出来。
2、闭环可流通原则
    银行的抵押或质押存款,接受的通常是房地产,可流通债券等具备广泛流通性的担保物,贷款担保机构则没有这样幸运。但是债务抵押品若失去了流通性进而失去了变现性,就起不到其化解和分散风险的作用。所谓闭环可流通原则,即指担保机构应在其自身能够掌控的体系和机制内,尽可能地在该体系和机制内保证反担保物的可流通性。
3、执行可操作原则
担保机构接受的各类担保物,由于通常都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在用反担保物充抵代偿损失的执行过程中,必然也会有其特殊性。执行可操作原则要求在反担保设置时,必须考虑到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方方面面,并以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形式予以确认。
4、法律可追溯原则
法律可追溯原则应用在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物无法迅速流通变现(如各类无形资产,股权等),而担保机构在代偿发生后,对债务人的追索不参被局限在这些无法流通变现的反担保物上,一旦债务人通过资产转移实现“金蝉脱壳”将造成担保机构的重大损失。在实践中我们通常以被担保人的某个关联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现这种法律可追溯性。
5、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
一切反担保物设定,必须能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比如只有在被担保企业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并在市场上有了一定地位时,它的股权才会被其股东珍视;只有某个许可在市场上非常缺时,这种行业许可才会被企业异常珍重。债务人利益的可触动性,保证了反担保物设定的目的,进而才能保证担保机构的权益。
在开展担保业务中,很多企业无法提供有形或无形的反担保物,而这些企业本身属于新兴的、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通过考察和反复研究,如果认为贷款确实能够给该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并有助于该企业的发展,在企业资信和企业领导人资信较好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为该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为了降低担保风险,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担保公司必须密切关注该企业的发展和重大决策的做出,加强日常监管,帮助企业合理有效地用好贷款,以便能够按时归还借款。
二、反担保措施的法律程序
专业担保机构的建立及担保业务的广泛开展,为各类反担保措施法律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现有的一套机制和规定已经不能涵盖担保业务发展的需要。
为了保障反担保设置的有效性,对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反担保行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而大量超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的创新性业务,应深入学习有关的管理办法,找出可以执行的方案,设计出既符合有关规定,又切实可行的法律程序。
三、建立和完善担保业务开展的社会关系
信用担保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机构体系设置已明显滞后于信用担保事业的发展。不改变信用担保机构在被动的法律环境、残缺的社会环境、复杂的市场环境中独行的状况,信用担保事业将很难健康成长。
建立和完善担保业务开展的社会体系,要求政府部门、法律部门、金融部门、社会中介机构与担保机构协同配合,共同承担强化信用观念、健全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责任,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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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规范管理 创新管理机制


       (本文在原课题研究基础上有删节)
      《专业信用担保业风险防范机制与策略研究》课题组管理创新一直是我们若干年来注重的问题。对于新兴的担保行业来说,这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其原因就在于没有任何经验和模式可以借鉴,也就是说,我们所走的每一步,实际上都在探索,都是创新的过程。这种创新,有时候显得极其简单;而有时候却要经过不断反复完善,才能最终走向成熟。
       所幸的是,担保机构无论其所处行业有什么特殊性,归根结底是企业。宋我们在探讨它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的时候,就有了基本的框架可以参考。在此基础上,只要我们充分考虑到它的行业特殊性,进行若干的改革就可以了。同时我们注意到,在跟踪研究有关本课题的两年的过程中,我们接触了大量地国内国际资料,这些都是我们可资借鉴的重要信息。
       前面已经谈到,我们这个课题研究的对象,乃是以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为主。之所以现在重新提醒大家注意到这个问题,是因为在确定担保机构的体制机制时候,它与出资人有极大的关联性。
同时,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我们研究的目的乃是为了担保机构在现在成绩的基础上更上层楼,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就目前条件下改进的可能性不大的方面进行论述。具体到体制机制方面,我们根据所掌握的资料,主要就法人治理结构及人才机制问题做重点研究。
     (一)机构的体制缺憾及改制建议。
企业制度有缺憾就以培养可信赖的信用主体,提高自身信用;管理有随意性就无诚信可言。特别是以经营信用为专业的担保机构,要想提高自身诚信水平和资信能力,首先就要突破旧的体制障碍,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实现公司内部机制健康运转的基本途径。
       综观我省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的现行机制,应当说基本适合了公司法的要求。但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却仍有一些担保机构出现了接受指令担保和人情担保的现象。甚而威胁到担保资本金的安全。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这正是我们本节所要探讨的问题。
       我们知道,中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经6年了,改制为公司的企业已经有几万家。担保机构成立只有三四年,可以说是顺应了这一趋势。但是上述现象又不能不令人深思,其原因就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被扭曲,公司内部的诚信和监督机制没有建立,地方正夜大公司管理层的任命上直接选派或干预,打乱了公司控制权的基本配置规则,搞乱了公司内部的权责关系,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不参各司其职,民主、科学的决策、监督机制难以形成,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使公司制度形同虚设。至于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的担保机构,在前面“定位”中我们已经阐述了其弊端,认为“法人化   管理”应改为“企业化管理”为妥,这里对此不再赘述。
        研究过程中我们注意到骊些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虽然也存在国有股东权能不到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但在公司运作中并没有出现上述权责关系混乱、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据我们研究分析,除了国家股东给公司创造了一个自我经营良好的环境外,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注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严格民主、科学决策程序办事、说法自律、务实创新乃是其主要的积极因素。但是严格来说,这种良好的机制,是靠领导班子素质和个人影响建立起来的,缺乏较为扎实的体制基础,也就是说,在公司制度之外,并没有监督机制的支撑和制约。这种运营机制,由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一旦主要领导者思想变化或易人,所建立起来的机制就会因此而坍塌。为了弥补上述缺憾,我们建议这些担保机构采取循序渐进的改革方式,在成长期内采取以下“三步走”改制措施。
第一步: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是为增加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性而建立的,是在公司内部的改革,在操作上较为实际可行。对于上市公司,证监会求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担保机构可以参照执行。对独立董事,要求有基本的担保知识和丰富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发展方向的研究和把握能力,而且在地位上比较超脱,独立于政府主管部门、担保机构之外,严谨敬业,敢于直言,诚实守信。独立董事应该参与日常的业务评审会议,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和建议。深圳担保中心在实践中摸索创立的“独立评委制度”与“独立董事”有相似的地方,它是指和中心没有人事关系,而合作社会上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评委,从而在制度上保证担保业务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步:克服“一股独大”弊端,推进股权多元化。“独立董事”制度只是对经营机制的微调,并没有触动体制本身。实践告诉我们,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从机制转换角度看并不理想。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总结了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的经验,提出“除了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公司”。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国有独资公司难以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国有独资的担保公司,即使各方面制度较为健全,运作也较为规范,但存在体制的和因此而带来的机制上的缺憾。因此通过股权结构的改革来矫正国有股东的潜在非正常化、非市场化的行为,弥补因体制缺憾而导致的可能的监督机制上的漏洞就成为在上述改革方式下的进一步选择。有多元股东的制稀作用,更易于实现政企分开,建立制度化的运营机制。多元化股东可以是政府的不同部门,也可以是股份制企业或民间资本,也可以是经政府批准的担保基金。总之,通过多元化的改革,体制机制的建立,就有了根本上的动力。同时,通过这种改革,公司在资金规模上也壮大了。
       第三步:按照国有资产改革办法,改制设立“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严格来说,上述两种改革方式只局限于公司体制本身。虽然经过“多元化”改革,解决了“一股独大”问题可以在某种程度睛矫正国有股东的潜在非正常化、非市场化的行为,但是并没有解决国股东权能不到位的问题,公司仍然存在因政企不分而导致经营上的行政干预可能,从而出现潜在的制度风险。国家是特殊的股东,国家股东的行为端正与否,将直接导致公司的经营状况的好坏,而这种状况是没有哪种力量能与其抗衡的。1988年,我国确立了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其核心就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 。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建立“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随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设立,着手建立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政企分开的管理架构。2003年6月,国家酝酿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依据条例的基本原则,我省已经设立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对国有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在“条例”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管理办法有明显区别。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依法享有对其董事会成员、经理层人员的任免权,并确定薪酬,给予奖惩,并决定其资产处置等事宜。而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只向其提名董事、监事人选,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与其它社会股东一起参与管理,重大事项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实施,将改变公司的管理主体,进而带来公司管理方式的经营环境的改变。在这方面,国家出资的担保公司应积极应对这一转变,抓住这一契机,将自身做大做强。可以积极同政府部门沟通,将担保机构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这样不仅从根本上为理顺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打下基础,解决了目前企业政企不分的问题,同时赋予其“投资”功能,解决了担保的经营模式问题,同进所有资金头寸可以在“担保与投资”两种功能之间调配,将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方式的资金支持,财政资金的综合使用效力,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将得以充分发挥。
“担保投资”就是把担保和风险投资结合起来,以担保为手段,进行风险投资。担保公司是高风险,低回报,风险投资是高风险,高回报。对担保公司来说,面临一个很大的风险问题,所以担保公司的商业模式不能解决的话,它未来的发展空间就受到限制了局限。关于担保投资的特征,担保投资的对象是处于成长期的风险行业,投资模式是债权模式和股权模式结合,融资与投资的结合,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信用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有机结合,另外经营信用和管理风险也是担保投资的特征,这里就不多说了。
       担保投资的表现形式主要在三方面:1、担保投资者通过承担担保和或有负债,获得被担保企业的期权或股权。2、风险企业以股权或期权换取信用担保支持。3、银行通过担保投资者的担保向风险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沟通货币市场和科技项目。担保投资的收益实现方式,基本收益由以下几种及其组合——担保服务费、企业股份、企业股份认购期权,可转换债权、贷款资金转为权益资本的投资收益。举个例子来说,按正常担保,保费收3%的话,如果采取担保投资的话,只收1%,另外2%采取转换股权的方式。以担保投资的方式来进行创业投资,相对风险低、成本较低、融资容易;担保投资将对民营企业的发展直到相当推动作用,它沟通项目市场和资金市场,作为新兴的高科技项目孵化器,对科技进步将起到相当的推动作用。同时,结合我们前面提到的将技术创新资金、风险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调产资金、已撤销厅局的办公楼及酒店等资产划归公司经营,在公司下设立“投资”、“担保”、“资产经营”等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多元化的子公司,或选择经营好、信誉好的地方投资设立分公司,可以面向中小企业各司其职,联合发挥作用。
     (二)内部机构设置与业务运作流程、协调和制约机制的问题与建议。
      从国际国内担保机构的这几方面来看,与我省的担保机构大同小异,基本的判断应该是合理可行的。
      在内部机构设置上,担保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担保机构最基本的部门。为了方便其它投资渠道工作的开展,我们建议进行这样的改革之后的担保机构在内部增设“综合业务部”,主要负责投资头寸的安排,提出投资方案并负责实施。在这方面,已有很多担保机构设立了投资管理方面的部门。
       其它诸如业务分工、业务流程、审保偿分离制度,项目经理A、B角制度、评审会制度、专家会审制度,独立评委制度、保后跟踪管理制度基本与我们现行制度一样,在此不再赘述。
       通过对我省担保公司几年来担保运作的实践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之所以未出现较大的风险,在于这些担保机构运用了较为科学的决策程序和严格的管理方法,注重了员工职业道德的培养;客观上在于经营时间不长,客户较少,还没遇到较为复杂的问题。但出于其自身发展战略考虑,必须看到,目前的经营业绩水平,只能在极低的风险状态下维持,测算表明,如果出现2%以上的损失,两年就会吃掉准备金的老本。因此还需要在协调和制约机制上多下功夫。因此我们建议:
      (1)突出事中监管的作用,使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事中监管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由于前期工作占用了大量精力,目前事中监管仍限于被动应对风险,主动性和开发作用还十分欠缺。从主动性来讲,要能做到及时推动或限制企业的经营的扩张行为,牵着企业走;从开发作用来讲,一个新客户一旦被公司接纳,除对其风险进行把握与控制外,还需要将其与众多客户进行比较,以便确定是否进行持续扶持和培养,只有形成这样一种优胜劣汰的动态过程,才能造就一批优质客户,这才是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之本。比如,从产业、产品前景、法人素质、市场竞争力、地域布局等方面入手,使占优势的客户做大做强,又能及时规避风险,显然目前的管理还未达到这样的层次。
      (2)改进监管方法和手段。一是按企业性质分类规范分析报表,对在保企业运行状况、还款把握做出判断;二是提出撤保、续保、扩大担保等建议;三是对典型项目实行双方高层管理人员例会制度; 四是公司定期对所有在保项目进行分析、讨论,制定对策;五是扩大网络管理面,提高管理效率。同进,不断完善项目经理制度。
       (3)在担保及反担保操作上进一步创新。目前,办理一个项目手续较为繁杂,效率低下,难免错过企业用款的极好时机。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具体操作上必须创新。比如,对合作期限较长的银行,将其选定的优质客户,在限制单笔额度和一年担保总额的前提下,采取简化签约的办法,进行低风险、一般保证担保;同时,一次办理反担保,以提高效率;经公司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事项,具体承办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授权由决策者决定等。
      (4)将法律工作贯穿于担保全过程。深化法律人员以项目的参与程度,在评审当中增加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业务人员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事前应从法律角度判定项目是否可行,特别是注意目前普遍存在的产权不清、注册不实等问题,规避风险;在事中应监督合同的执行、控制风险,特别是注意借款人逃废债务的种种迹象;事后应通过法律手段尽量减少损失,同时根据风险增大的实际,尽快制定风险追偿的内部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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