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信用担保协会
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信箱:db@sxguarantee.com
出版日期:每月25号
版权所有:山西担保
011
2005  
(总第  期)
 
担保评论:   信用担保业急待突破
担保论坛:   浅论土地权利抵押担保的效力
工作交流:   世行EMCo(二期)项目贷款担保操作的认识
工作交流:   小企业担保退出引发的思考
信用专论:   点滴事中话信用
信用专论:   工程担保的理论与实践
信用专论:   如何从会计报表发现企业虚增利润
信用专论:   如何从会计报表发现企业虚增利润
 信用担保业急待突破      耳东

信用担保业经过五年的发展,似乎进入了一种迷茫期。
这种迷茫,表现在龙头担保机构管理方式、业务运做方式难有创新;担保机构间频繁互访,彼此却难再有新的收获;行业间各种交流会议、高层论坛,大多却为老调重谈。与此同时,新增担保机构日渐减少,担保风险压力开始显现,机构转业、停业、破产的比例开始上升。
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
对此,有的人认为,表面平静的行业,其实孕育着更深层次的探索;还有的人认为,这种概况一个行业走向成熟的标志。在这样的高风险行业,大浪淘沙是必然趋势。
果真如此吗?
不能不承认,上述说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我们不能要求一个行业不间断地出现轰轰烈烈的大事,今天一个政策,明天一个法规,刚刚有的地方经验被大家借鉴,又出现脍炙人口的办法和条文。
但是,刚刚有五年历史的信用担保业毕竟是幼稚行业,还谈不到成熟。说到探索,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靠担保机构自己左突右创,恐难有体制机制的创新。而零敲碎打的改革,改变不了信用担保的生存环境,这样“淘沙”的结果,恐怕到头来是行业由迷茫走向萧条,甚至死亡。
如此看来,我们更愿意同意前者的说法,迷茫是因在进行着更深层次的探索。
探索什么呢?其一,借用业内知名人士张锴雍先生的一句话,期望“为我们的担保企业找一个好‘婆婆’”。或者说是在好几个都想当“婆婆”的人中明确指定一个,闺女出嫁了,好知道这个“婆婆”是谁;其二,希望“婆婆”立个规矩,不要总是“风雨欲来风满楼”,担保机构这个“新嫁娘”来到新地方,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好让人家心里有数;其三,渴望呵护。毕竟是新人,要多关系,多爱护。
这么说是不是大家更“迷茫”了?
让我们大家再探索吧,期望有更大、更明确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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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土地权利抵押担保的效力      宁国彦

由于我国土地权属的多元化,使我国土地权利抵押复杂多态,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实现的过程也呈现很大差异,这种差异本质上是法律对土地权利流转性规定的不同。因为土地权利的担保价值最终要通过处分和流转实现,能否顺利对土地权利进行处分流转是担保价值和效力能否顺利实现的本质要求。在担保业务实践中,面对不同的土地权利,该如何评价其对保障力?本文尝试通过土地权利流转性能对土地权利抵押担保的效力进行探讨。
一、我国目前土地权利的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此规定明确了土地所有权结构二元化,权利主体为国家和集体,这个主体具有专属性,这就限制了土地所有权向其它主体的流转。法律同时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
 二、可以设定担保权利的土地权利
1、国有土地使用权
(1) 划拨
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1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2月24日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可见,划拨土地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于公益事业或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转让、抵押、出租等。另一种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企业等其它组织的商业或经营用地,法律允许它们作市场化处分,将之转化为可流转的出让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因此,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转让。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所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2)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在出让土地的抵押中存在不同的情形,影响到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抑或影响到其抵押价值:
①抵押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可见,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也不具备法定的转让条件,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但是,此种情形不影响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抵押是物权行为,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只要抵押权人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即对土地使用权拥有抵押权。并且抵押体现的是物的担保功能,而不是交换功能,抵押权的设立并不直接或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只有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时候,需要以拍卖、变卖所得价金优先交纳出让金。亦即抵押权人只能在欠缴的土地出让金以外优先受偿。所以,在评价所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价值时,是否缴清土地出让金是其重要因素。
②抵押人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证是用地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抵押是土地使用权人为自己的权利设置负担,是对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否拥有处分权需以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所以无论是以出让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与他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
  ③抵押人需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或投资开发达到法定条件
  此种情形是针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须具备法定条件,即持有计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城市规划部门颁发的用地规划证书等。没有具体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炒卖土地为法律所禁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根据该条规定,凡房屋建设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成片开发土地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否则,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所以,如所抵押土地使用权存在未按出让合同进行开发建设的情形,在变现时将影响其是否能顺利进入流通市场实现其担保价值。
  ④需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抵押)共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情况较为少见。一般指的是合作开发、联合建房用地和城市居民的私人建房用地。一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经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否则,转让行为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故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合同亦应属于无效合同。
  ⑤非为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作为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财产权利,经常因与使用权人有关的经济纠纷而被债权人申请司法机关裁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用以保证诉讼目的的实现。也可能因权属争议或其他原因被土地管理等行政机关决定采取限制性措施。司法、行政机关做出裁决、决定后,通知土地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该宗土地的抵押、转让行为即被依法禁止。以被采取司法或行政限制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的而签订的抵押、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⑥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先经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因此而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3)土地租赁权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可见,在土地使用权出租中,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转移,出租人作为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人,仍应负担交纳原相应土地税费的义务,而且承租人取得承租权后必须受原出让合同、租赁合同中对土地开发、用途等方面的限制,上述因素都将大大减少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投机性。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①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租赁
国家是不允许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独出租的。不过,对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建筑物一起出租的,法律是允许的。但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②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租赁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权可以质押,但对该质押权的价值和效力的评价取决于该租赁权租赁期限的设定和租金的交付情况。因此质押权无法建立登记、交付等公示方式,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集体土地使用权
此种土地权利的抵押比较复杂
(一)《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里的承包经营权,实质即为集体所有农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调整行为实质上就是土地使用权有条件的转让,所以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及报上级机关批准。
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从担保的角度看即是抵押)又存在下列不同情形:
(1)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农用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的转让只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个别情形的集体成员之间,并以不改变土地用途为为条件。它是禁止进入市场流通体系的。
(2);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经发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抵押。【《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出卖村民住宅是一种客观现象,政府职能部门所能控制的是不批给新的宅基地。但老的宅基地出卖后应当怎样办理过户手续,法律没有规定。(《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所以,宅基地应排除在抵押的范围之外。
(四)《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领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毫无疑问,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应包括集体和国有在内,而且是特指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担保法》第36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三、土地权利抵押生效的要件
1、登记
《担保法》第41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很明显,担保法采取登记生效主义,担保法司法解释在一定情况下兼采登记对抗主义。那么,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呢?比较常见的情形一种是因为有些登记部门不办理该项抵押登记,此时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由抵押人向抵押权人交付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权人对该土地使用权取得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第三人。这是因为此做法有悖于物权的公示性,对第三人是不公平的,当然,仅限指善意者。另一种情形是因为高昂的评估费用和繁琐的抵押程序使抵押权的成本过高,抵押权人放弃了登记,此时,抵押合同不生效,即并未建立抵押合同所追求的抵押权,如果债权得不到清偿,只能作为一般债权要求以抵押物清偿,但并无任何优先权效力。
2、其它要件(房地合一原则)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四、担保实务中常见问题的法律障碍及漏洞弥补
1、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名称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
债务人以其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是担保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形,从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付款凭证都佐证其拥有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物权法定原则的首要原则是权利公示,未办理转让登记就不能认为其为该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逻辑上说,在该土地使用权上建立的以未明示的权利人为抵押人的抵押权当然的不成立。
2、土地使用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核发级别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开发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本解释实施前,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4、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5、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6、无权抵押中抵押人的责任。
担保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无权抵押和无效抵押,在此种情形下抵押责任如何呢?担保人是否要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呢?这种情况下要视债权人的主观状态而定,如果抵押人无重大过错而抵押权人又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例如,抵押人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而抵押权人接受,此无效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审查义务都未尽到,应视为其明知或应知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抵押权人并不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抵押人有欺诈行为,例如伪造抵押物的所有证或者隐瞒抵押物共有事实导致抵押权人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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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行EMCo(二期)项目贷款担保操作的认识      贾天喜

一、项目实施的背景
世行/GEF(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是我国政府利用全球环境基金(GEF)的赠款和世界银行等贷款的支持,与全球环境基金(GEF)和世界银行这两个国际机构在节能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领域的重大合作项目,同时也是我国政府推进节能机制转换的重大举措。
1998年世行/GEF(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一期)开始实施,在一期实施取得成功的基础上,2002年,针对(一期)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潜在EMCo发展过程中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认识不足、EMCo运营能力短缺、资金短缺且缺乏融资能力的问题,从扶持建立更多EMCo服务企业的目的出发,我国政府决定在该项目(二期)的实施中,将GEF(全球环境基金)赠款的绝大部分用作EMCo商业贷款的专项担保基金,从而帮助更多的EMCo易于获得实施节能项目的商业贷款,同时帮助他们建立和积累良好的信贷记录。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投保)承担了项目二期EMCo潜在企业的融资担保的实施工作,并与各地担保机构达成了共同承担EMCo项目担保的协议。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是第一家与中投保签定共同承担EMCo项目担保协议的省级担保机构。
2003年11月13日“世行/GEF(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正式启动。
二,项目概况
某市×××××有限公司是1997年经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经省科技厅认定的一家从事工业锅炉环保技术和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的研制和开发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该公司开发研制的用于工业锅炉的锅炉给煤器和锅炉给煤装置两项技术,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该技术解决了我国工业锅炉中使用最多的链条锅炉在使用过程中,燃烧不成分,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难题,由省科技、环保部们向社会推广使用。该公司研制的结合锅炉换型和锅炉改造配套使用的环保型煤生产技术获得了国家科技部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证书,使用该型煤生产技术生产的型煤在不改变、不降低发热量的前提下,经合理配比,解决了我省焦炭生产中的废弃物焦粉和劣质煤的综合利用问题,降低了优质煤的使用。该产品具有冷强度高、防水性好、固硫率高、残炭率低和燃烧性好等特点,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的地位。经国家环保部们的测试,使用该公司的锅炉改造技术和环保型煤,与同类型、同吨位未改造的锅炉相比教,在锅炉的燃烧过程中,可以节约原煤20%以上, 减少SO2的排放量63%,氢氧化物的排放可降低54%,烟尘减到国家允许排放的1以下。烟尘和SO2排放达到国家一类标准,其中60%以上的固硫率居全国先进水平,使用该公司的技术基本上实现了锅炉在燃烧过程中的无烟化燃烧。
但是,该公司的技术虽然经过有关部门多次试验的检测,认为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有向社会推广使用的现实意义,该公司也已经有多次小批量的在不同的锅炉上试验取得成功的经验,可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到2002年,该公司的发展始终徘徊不前,起研究成果和技术还几乎处于尘封的状态,无法向产业化转化,无法大规模的向社会推广。
2002年我国在青岛召开的世行/GEF(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工作会议上,国家决定把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模式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的推广”作为世行/GEF(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工作的重点,在我国培育和扶持一批新EMCo的创建和发展,奠定一个具有可持续发展的EMCo市场的框架。同时,利用GEF(全球环境基金)的赠款作为基金,在国内建立为新EMCo的项目融资提供帮助的担保机制。
世行/GEF(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的工作重点和建立为新EMCo的项目融资提供帮助的担保机制介入的实施,为该公司环保技术的转化和向社会大规模的推广提供了条件,给该公司的发展带来了契机。正是这次会议,省担保公司注视到了该公司,该公司进入了我们的视野,通过我们对该公司认真的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
1、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煤炭还是我国主要的能源来源,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煤炭资源的供应将日趋紧张,对煤炭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的使用势在必行,该公司的技术和产品的切入点就在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能源上,因此,它符合国家和省内的产业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支持发展的行业,市场的拓展空间较大。
2、从科学的发展观出发,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加大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共识,特别是我省环境污染比较严重的现实和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绿色山西”的工程,对环境治理的政策推进力度和资金的投入会逐步加大。政府的推进力度对环保产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会随之改变,该公司的发展会加快,有做大做强的可能。
3、该公司的技术是在原有的锅炉上加装该公司的专利产品给煤器,操作简单、易行、经济,在政府的政策推动下,在投资不大的情况下,可以达到环保的要求,向社会推广的难度小,容易被客户接受。同时,经改装后的锅炉无法再燃烧原煤,改造后的反弹小,有利于环保目标的实现。
4、该公司的技术和产品已经是成熟的技术,其技术和产品已经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可, 在国内有相类似的技术和产品已经在运用,项目实施的技术风险小;在经营过程中,对每一客户的金额不大且分散,可能形成的风险在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5、该公司的产品和经营模式,符合世行/GEF(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中“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模式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的要求,对该公司通过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模式的改造和辅导,可以尽快的成为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模式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
由此,我们把该公司作为我省首户按照世行、GEF(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模式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来进行前期的培育和辅导。同时,省担保公司也把进入“世行/GEF(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贷款担保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进行。
三、项目辅导
该公司的技术和产品虽然有很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但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各方面还不规范,与世界银行要求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模式来进行运作的要求,还有不少的差距,还有一段距离,还需要企业从经营管理等各方面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整改和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模式的要求。
从2002年10月开始,我们选派专门的项目经理负责该公司的整改,对该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要求来进行培育和辅导。通过一下几点为企业服务:
1、 经营管理上,帮助该公司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规范了企业财务核算的行为,要求企业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运作方式组织经营活动,熟悉和掌握“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操作要求和方法,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要求对外编制各种可行性报告,对外承揽项目和签署合同。企业已经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运作要求,对10多家客户的近100多吨位的锅炉进行了改造,取得了运作的经验,得到了中投保公司和世行项目办的认可。企业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接受政府的委托,起草制定了我省第一个型煤生产的企业标准.企业的经营活动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台阶。
    2、在资金的扶持上,针对企业从未与银行有过信贷合作,银行机构一时还难以认可其信用的情况下,我们通过小额委托贷款的形式对其进行扶持。一方面给企业补充流动资金,使企业尽快完善生产设施,具备产业化的条件,扩大生产能力;另一方面通过我们的介入,让银行逐步了解企业,企业熟悉银行信贷的过程,尽快建立起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贷关系。通过我们的辅导,有多家银行在跟踪企业,关注企业的发展。在适时的时候给企业提供银行信贷。
     3、提升了企业的影响,在省担保公司的前期辅导下,企业在各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企业的社会知名度迅速提高,2004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得山西省人民政府表彰的环境保护先进工作者的称号,该公司获得省环保局“山西省环保企业先进集体”的称号,有多家省、市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了企业,提升了企业的信誉,扩大了企业在行业中的影响,为企业在市场开拓过程中增添了无形的资产。
四、扶持效果
通过省担保公司两年多的前期辅导和向“世行/GEF(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融资担保的实施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推荐,该公司首笔申请的100万元世行节能项目贷款担保,通过了中投保公司的考察评审和世行项目办官员的严格审核,于2004年12月取得由世行节能项目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节能项目贷款。这是我省首家获得世行专项资金担保的节能项目贷款的企业。
到目前为止,该公司通过担保、委托的形式累计取得700余万元资金的支持,这些资金的到位,对促进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企业的快速发展,企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该公司的技术和产品被太原、晋中两市环保部门确定为当地重点推广的环境治理的技术,特别是在2004年、2005年太原市的环境治理中,经该公司改造的锅炉的数量占到太原市年计划改造数量2/3以上的市场份额,初步形成了规模经营。
2、该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也在不断的增长,该两项分别2003年的50万元,0万元,增加到现在的1500万元,86万元。上交国家的税金从2003年的0.5万元,增加到现在的48万元。同时,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国家劳动部门在企业不同的岗位上安置了60多名国有企业的下工职工,解决了80多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
3、在企业发展的同时,该公司的项目2004年被晋中市列为市重点推进的“双百工程”,该公司的项目被列为山西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项目,该公司已经基本具备型煤行业领军的地位。
4、随着省内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该公司的产品因其质量过硬,市场的占有量的扩大,原有的生产能力已经满足不了市场的需求。2005年该公司在太原兴建年产30万吨的型煤加工基地,现已投入使用。目前,该公司45万吨的型煤生产能力为省内最大的型煤加工基地。为企业下一步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同时,企业也还存在着如何保持持续快速、稳定发展,如何增强资产实力,如何开辟省外市场,如何开发新的产品、领域等问题需要企业解决。
五、几点认识
我省是煤焦大省,也是国内污染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环境污染的治理是我省的一件大事,引进世行节能专项融资贷款担保,引进和组建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模式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对我省的环境治理和环保行业的发展,对众多因融资困难无法发展的企业无疑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通过我们对该公司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EMCo)运作申请世行节能贷款担保的操作,有以下几点认识:
1、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目前从事环境保护行业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对现有企业污染源的治理,由于所涉及的行业的特殊性,对这些污染源的治理大多数都是依靠政府强制力的力度,政府强制力的力度决定污染企业治污的强度。因此,从总体上说,拥有环保技术的企业在推广自己的技术的前期,资产质量大都不高,基本上都不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条件。
2、如何认识环保型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负债水平,是需要包括金融机构等部门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对一些技术成熟且已经过市场运行,证明这些技术确实可行,社会又需要,政府也大力推广的,已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只需要一定启动资金既可以产生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环保型企业,应通过各种方式,采取多种的手段帮助或扶持,使这些企业的技术尽快的发挥效益。同时,应该准确的认识企业的负债率的高低和水平,分析这些负债产生的原因和投入用途等,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还是其它与生产经营没有联系的,如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一般讲会随着经营状况的好转而降低。从而,准确的判断企业的负债率和负债水平。
3、对环保型企业的扶持,对要求进入“世行/GEF(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项目的企业应进行必要的筛选,根据该项目运作的要求,不是任何环保项目都能够进入该扶持范围的,该项目主要的条件:一是已经在市场上成熟的技术,二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模式已经成立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三是能够减排CO2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四是该改造的项目未来收益是正数。其它的不能够减排CO2等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是不支持的。
4、从该项目扶持担保的范围看,我省拥有环保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对我省众多的耗能大户和污染物排放大户(如焦化、煤炭等行业)的改造过程中,应积极建立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模式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充分利用“世行/GEF(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贷款担保的贷款,使自己的技术顺利推广,经济效益得到提高,为社会的环境治理作出贡献,为建设“绿色山西”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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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企业担保退出引发的思考      郝文梅

随着担保业的不断发展,担保机构在扩大规模、做大业务的同时,如何把握担保的退出时机,有效防范风险更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某一商贸小企业的担保退出案例进行探讨:
一、项目情况
A公司是以批发为主的小型商贸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截止2004年末资产560元,负债320万元。在担保公司近四年的担保扶持下,企业曾有了一定的发展。销售收入由2000年的607万增长到2003年的1597万元,担保贷款额也由50万增加到100万元。但2004年经营明显下滑,销售收入、利润较上年分别降低27%、53%。到2005年年初还款前经营状况没有明显起色。
该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措施为:
(1)关联生产企业B公司保证反担保;
(2)关联服务业C公司保证反担保;
(3)法定代表人个人保证反担保;
(4)法定代表人个人房产保证反担保;
(5)该企业流动库存(不低于100万元)抵押反担保。
二、项目分析
鉴于企业经营情况出现不良的原因,总体分析存在以下问题及风险:
(一)市场风险。由于2004年钢材涨价,致使所售商品购入成本加大,同时人们的消费需求也在发生变化,造成市场形势低迷。
(二)人员调整带来的风险。由于主要业务骨干的调离,不仅带走了一定的业务量,同时增加了市场竞争对手。新业务人员能否尽快的占领市场,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这势必直接影响到该企业的发展。
(三)利润空间较小。从2004年经营效果看,实现利润17万元,销售净利率1.46%,可以说利润较低。2005年以来出现亏损,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滑坡。
(四)反担保抵押库存一度不足。
(五)反担保提供的保证单位B公司为该公司关联的生产企业。2004年实现销售收入3892万元,利润总额45万元,资产总额9744万元,负债总额7695万元,资产负债率已达79%,担保能力已严重不足。
三、适时选择担保退出
从以上分析看出,该企业由于外部市场及内部管理等因素,造成2004年以来市场萎缩,销售收入、盈利能力降低,反担保也有所弱化。而企业还在继续增加其他渠道融资。为此,选择担保退出应是最佳时机。若继续给予缩量扶持,可能会造成担保风险。因而担保公司在2004年底将其列入关注对象,考虑其曾与担保公司多次合作,有良好的信誉,所以在还款前并没有要求企业强化反担保措施等,致使担保安全退出。
四、引发的思考
通过以上个案分析,退出的时机选择致关重要,丧失了担保退出时机,就可能增加担保的潜在风险。此外退出方式选择是实施退出的关键点和难点,直接影响操作的难易。为此,个人认为:
(一)"要变被动为主动",将担保退出确定为一种制度和机制安排。
  确定客户退出的标准和要求,明确退出重点。制定担保客户退出相关指导意见,重点退出处于劣势产业和行业中的一般客户、已发现有潜在风险的正常担保客户等,变被动为主动。对符合退出标准的客户逐个摸底分析,按不同客户的风险程度和退出难度,分类排队,列出清单,逐户、逐笔研究每一笔到期贷款客户的现状、退出的可能性、退出的额度等。
(二)采取"内紧外松"策略,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从内部来看,对列入限制类、淘汰类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客户名单内部从严掌握、从严控制,及时把握企业动态,有步骤地实施退出。对外部而言,在时机尚未成熟时暂时维持与客户的关系,并做好保密工作,时机一旦成熟,及时采取协商或依法诉讼等方式。
以上是笔者由个案引发的粗浅认识,望担保同仁相互交流,共同促进担保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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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滴事中话信用      傅爱华

闲暇之余,信手拈来一本书看,没翻几页,一篇文章引起我的注意,这是一篇短文,说的是这样一件事:在美国纽约有位慈父,一天到晚在土地上辛勤的劳作,希望能给他的孩子们带来幸福的生活,经过他的努力,他成为富甲一方的农场主。他的农场的那块地丰饶肥沃,面积很大,边界是陡峭的山崖,崖下是潺潺的小河流水。
一天他带领自己最小的儿子去庄园里巡视,孩子才5岁,玩心很大。趁他父亲不注意,就溜到园子里一个人去玩了。中午时分,这位父亲寻儿不见,傍晚,他终于发现了儿子,可儿子已经坠入山崖身亡了。遇到如此不幸,他简直要疯了,为了能够天天“看见”他的儿子,他在庄园里给儿子修了一个小坟墓,每当步行到墓前,他都伫立在风中忏悔自己的过失。
这一年是1797年,几年之后,他家道中落,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农场,当时,他对买主提出了惟一的要求就是在契约上写上,他儿子的墓必须作为土地的一部分,永远不要毁掉。多少年过去了,土地的主人换了一茬又一茬,孩子的名字早已流失了,但孩子的墓在一张张契约的保护下,完好无损。
一百年后,这块地被政府圈定为格兰特将军的陵园,纽约市政厅遵守该土地的契约,依旧保留该孩子的坟墓,而格兰特将军就安葬在孩子的身边。要知道,格兰特将军是美国第18届总统,南北战争时的北方军统帅,这样显赫的将军,历史的风云人物,死后竟与一个无名孩子比邻而居,孤独百年的孩子,与伟人作伴,不能不说是一个世界绝无仅有的奇观。
1997年,纽约市长来到格兰特将军的陵园纪念将军逝世100周年,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这位市长亲自签约,承诺让这无名孩子的墓永远存在,并把这个故事刻在了墓碑上……
无独有偶,笔者在看完了这段文字后,又想到了曾看过的另一篇记述我国著名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的一篇文章,说的是这样的事:有位考入大学的农村毛头小伙,在报完到来不及将自己的行李卷送到宿舍,就迫不及待的要看一下燕园,可扛着行李又不方便,他一扭头看到正在散步的80多岁的季羡林先生,季先生朴素的衣着,使这位学生误认为他是一位老校工,于是他就毫不客气的说,老大爷,你有时间吗?我有点事,我想请您给我看一下东西,我去去马上就回来。季先生毫不犹豫就答应了,这学生放下东西,欢快地跑走了。这一走,就将近三个小时,80多岁的季先生就站在那里为这位学生看了三个小时的行李。期间不乏有许多认识季先生的人看到季先生站在那里看行李,都劝季先生回家休息,他们代季先生看,但季先生说,这位学生相信我才让我看,我既然答应了,就应该恪守自己的承诺。等这位学生满头大汗的回来后,季先生微笑着说,天快黑了,宿舍不好找,我送你一段,没有叉路时,我再回家……。待过了几天开学典礼时,季先生坐在主席台上,当校长向同学们介绍这位我国著名的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时,这位学生惊讶的噔大眼睛,好久回不过神来……。
两件事情,让笔者所深思:道理似乎很简单,我承诺了,就一定要做到。这就是信用!
也许是天意的巧合,最近在某市的报纸上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有一位老干部在收藏品市场上发现了解放战争中七八十份阵亡烈士通知书,这位老干部出不菲的价格从这位摊贩的手中买回了这些通知书,并且按照这些通知书上的人名和地址,发出询问,寻找这些烈士的亲属,转交这些烈士的信息。这个事情在媒体作报道以后,新闻记者就这些通知书是如何散落到民间采访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时,该负责人对此的解释和推测,令笔者大惑不解,这位负责人的解释和推测的内容,不想再写在纸上了。但笔者想说的是,不管有多大的难处,与牺牲在这块土地的烈士相比较,将他们最后的信息转告他们的亲人应该不会更难吧?这个要求对这些死去的烈士来说,不会是过分的要求吧?
至于其它信用缺失问题就更多了,随意举几个都会令我们汗颜……开发商拆除民宅的时候,信誓旦旦,自行过渡,两年后保证回迁住进新居,但在这承诺下有十几年的搬迁户尚未搬往新居,还在流浪。经营商为了占用公共场地,不惜把路边树上的树皮剥掉,阻断树的营养供应,让它枯萎、死亡,以达到自己私利的目的。
有人曾开玩笑地说,现在除了自己的亲妈和自己是真的外,其它的你都得提防是假的。是的,当失信变的稀松平常,当怀疑和提防成为社会必备的社交常识,当诚信成为古老的传说,当一诺千金成为海市蜃楼时,你想这个社会还会有前进的希望吗?
“国无信而不兴,人无信而不立。”这是一句老话,在我们这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信奉仁义礼智信的国度,道德修养理应做得更好。令人欣慰的是政府已经着手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帮助企业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能力,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其中信用担保公司以自身的信用独立、客观、公正、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为各行各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为大力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信用作为一个道德、商品或是资本将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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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担保的理论与实践      刘捷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峰期。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建设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建筑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技术要求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决定了这一行业的高风险性质。同时,由于建筑业还具有就业容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的特点,建筑业又是一种具有极大社会影响的行业,例如,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社会影响就早已超过了工程建设本身。当前,规模巨大、工程复杂的建设项目已今非昔比,但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市场法规体系和市场秩序还不健全,尤其是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市场主体的信誉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均不同程度存在诚信缺失的风险,以至于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仍然存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项有效措施。
一、工程担保的起源及概念
工程担保制度起源于美国公共投资建设领域,至今已有100多年历史,早在1894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建设,必须事先取得工程担保。如果承建机构完不成任务,担保机构则要代为执行,或自己亲自动手,或请其他承建机构继续完成项目。如果没有工程担保,承包机构在美国就得不到对方的信任,也就拿不到业务。这项制度的推行保证了建筑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在工程担保制度为美国的建筑业发展、美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工程担保业务普遍推广到世界许多国家,并在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法国等国家取得了成功。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件,国际贸易组织及许多国家政府文件都对工程担保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目前,工程担保已经为世界建筑行业普遍接受和应用的一种国际惯例。
   工程担保,是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依法约定的保障合同利益实现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指经营保证担保业务的企业(保证担保人),在事先评估工程合同一方(被担保人)业绩和信用的基础上,向另一方(债权人)保证被担保人能够按照合同规定条款完成工程,或及时支付有关款项的信用工具。工程担保引入保证担保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承担连带责任,是一种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如果被担保人无法完成其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担保人履行的承诺、债务或义务的话,则由保证担保人代为履约,或付出其他形式的补偿。工程担保其种类主要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保修担保、工程质量担保等。
工程担保,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本身的风险,加强了工程各方的风险管理意识,促进其互相监督,无论开发商还是承包商、监理公司、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利益均得到了保护。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巨大、工期长、参与者众多,从其筹划、设计、建造到竣工后投入使用,整个过程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履行风险。工程建设的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都有可能对建设工程的成本、工期、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付出重大的代价。
    工程担保不同于工程保险,建设工程保险是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工程建设担保与建设工程保险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二者所涉及的主体、法律依据、风险分配方式均有不同。
工程担保也不同于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由业主聘用监理人直接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监管,监理人与业主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保证担保人与业主之间是一种担保关系。监理人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而保证担保人承担的是保证责任。
  从微观角度看,工程担保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费用支出或生产经营成本,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安全感。从宏观角度看,由于整个建设市场优化了资源配置环境,合理分配了工程建设风险,减少了社会整体资源的浪费,反而增加了社会效益。因此,建立和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既是建筑企业防范和控制工程风险的主要措施,又是政府健全建筑市场管理体制的有效手段。
二、工程担保的作用
建立工程担保制度,通过保障机制为权益人提供保障,同时也是通过信用机制促使服务商为维护信用而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在当今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企业信用普遍缺失的环境下,工程建设担保能够有效控制、合理分配工程建设风险。通过正面利用利益驱动,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制裁,强化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力度,增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安全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了建设市场的交易秩序,降低了工程质量风险,保障了参与工程各方的正当利益。实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具体说来,工程担保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重大作用:
1、实行工程担保,可以防范和控制工程风险
实行工程担保,在招投标前,担保公司通过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担保资格及能力的审核,在事先防止了不具备能力而利用腐败等手段骗标的可能,可以采用履约担保后支付工程款的形式,加大了施工单位的履约责任感,有利于保证工程的质量和按时完工,防止了“豆腐渣工程”的现象。对工程分包的履约担保使各种企业被强制的约束于总包之内,也防止了层层无限制转包、出借证照、允许挂靠等腐败行为。
2、实行工程担保,解决工程拖欠款等问题。
当前,建筑业的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建筑市场是卖方市场,一些业主利用这一特点大肆拖欠工程款,推行工程担保,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提高行业素质,业主要提供支付担保,首先工程建设资金就有了保障,因为只有工程建设资金有保障,担保机构才敢为业主提供担保,否则,担保机构就要承担起风险;其次,一旦业主拖欠或不给工程款时,承包商可以不与业主纠缠,直接从担保机构拿到工程款。
3、实行工程担保,确保业主根本利益。
这几年。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越来越引起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农民工工资拖欠大多是由于承包商工程款拖欠造成的。实行工程担保,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在承包商不是由于业主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担保机构就要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承包商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是直接接管工程,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担保机构赔偿损失。推行工程担保,无疑是业主转移风险的重要渠道。在确保材料款、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工程担保对业主也有利,因为在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承包商同时提供付款担保,承包商按照合同支付供应商材料款、农民工工资,业主就不用担心不良包工头卷款潜逃,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4、实行工程担保,可以遏止恶性竞争。
目前,建筑市场总体是供大于求,施工企业多,建设工程的规模却是一定的,有些施工企业为了生存,不惜血本,采取低价策略,参与工程投标。推行工程担保,一批有实力、信誉好的建设开发企业容易取得担保机构的担保,而部分资金薄弱、经营管理能力不强或诚信记录有瑕疵的企业不容易或不能获得担保机构的担保,因而承接不到工程项目,被迫退出建筑市场。
5、实行工程担保,可以预防腐败。
建设领域是形成腐败的重灾区,特别是在公共投资的项目中存在着大量的腐败机会,如何摆脱“建一幢房子,倒一批干部”的怪圈,已成为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国外的经验证明,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对于保障合同履行、减少腐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有专家分析说,工程担保的实行,会形成预防腐败的6大机制:信用风险转移回风险源的机制、事前警示的机制、以便利合同手段增加失信成本的机制、对被担保人守信要求的心理放大机制、第三方的市场化监督机制和保护受益人不因违约事件而蒙受经济损失的机制。
6、实行工程担保,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转换
通过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由担保机构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参与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使政府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由直接的具体的微观监督转变为从程序上就监督责任主体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的宏观监督,有助于转换政府职能,还可以减轻财政负担和压力。
   总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后,当事几方都能切实履行合同,作为担保机构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提供工程担保时,必然落实对投保人能够发生有效作用的风险控制措施,在提供担保后对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跟踪和监督。而建设单位为了降低工程担保的成本,会越来越重视自己的信用。当被保证人发生违约后,为了避免合同另一方向担保机构索赔,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往往会主动赔偿对方损失,信用约束机制的作用因而开始显现。
  正是基于工程担保能一定程度根治建筑业玩疾,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已成大势所趋。
三、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担保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工程担保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中引入了工程保证制度,在一些利用外资和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部分重点市政工程开始实行工程担保,但工程担保几乎没有被应用到国内的投资建设项目中。90年代后,建设部等逐步开始了在中国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一系列工作。1998年5月,建设部在“关于1998年建设事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文件中提出了“要逐步建立健全官场索赔制度和担保制度”。建设部、人民银行于2000年5月,共同发布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2年,建设部正式把实行工程保证担保作为“十五”期间的管理重点。2004年,建设部又发布了在房地产领域推行工程保证担保的137号文件,即《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规定》。2005年5月1日又发布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首先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强制推行工程担保。许多国家重点工程如国家大剧院、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奥运会场馆等都实行了工程担保。深圳、北京、沈阳、天津等城市也先后开始实行工程担保,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和办法。
虽然工程担保市场充满了吸引力,但是,目前担保制度的推进状况仍不尽人意,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工程担保机构自身发育不够
在已发的规范性文件中,《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对保证人设立的前置审批、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137号文件提出允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其它文件有的只规定保证人应依法登记注册和具有偿债能力等原则性要求,大部分则基本上没有对保证人的资格和能力做出规定,对担保公司在信用等级、担保能力、专业化水平和风险管理措施方面也没有提出明确要求,没有监管担保机构的配套制度。一些没有工程专业技术力量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机构投机取巧,引发不正当竞争。
据《中国信用担保行业研究报告》统计,到2004年底,我国担保机构已超4400家。其中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仅占总数的4.98%;资本金在5亿元以上的大型担保机构屈指可数;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以下的占总数的47.24%,其中还有为数较多的资本金不足100万元。
    许多工程担保机构本身不够专业,尤其是工程担保方面的专业人才极为缺乏,担保公司信息不灵通,不了解建筑市场,对被担保施工企业的评估和认定十分困难,加上评估范围包括被担保企业的资质、信誉、工程质量、公司规模等,对这些项目的审查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尤其是对外地企业较难了解,这就给工程担保带来了盲目性。
专业工程担保机构的发育不够,目前保监会又暂时禁止保险公司开展工程担保业务,使银行几乎包揽了整个担保人市场,直接影响到工程担保服务水平。
2、业主和建筑企业在市场主体地位上的不平等
2004年8月,建设部就《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137号文件),规定了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四种工程担保类型,基本上涵盖了工程建设各环节各方当事人的保证责任。要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投标、承包商履约和承包商付款担保。但一年多过去,这些担保并没有全面得到落实,尤其是与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密切相关的业主支付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造成工程担保推行不力的重要原因是由于业主和建筑企业在市场主体地位上的不平等。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激烈,在建筑市场中,业主居于买方地位,与工程承包商相比占据一定优势,虽然政府强制推行工程担保,但有的业主受利益驱动,不愿承担工程款支付保证的责任,在工程招标中对承包商的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设置苛刻条件;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中要求建筑企业代业主向银行提供反担保,强迫建筑企业为其承担违约风险。在中标后,迫使建筑企业代替业主承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费用,将业主应支付的工程担保费用转嫁给建筑企业;还有的业主即使能够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也延迟拨付工程进度款。尽管业主明显违约、拖欠工程款,有的承包商为了不影响其在行业中的“声誉”,却难以理直气壮维护自身权益。在很多时候,业主和承包商只是因为政府的强制性要求,为了确保工程能顺利进行,双方都花钱买个方便,实际上工程担保只是流于形式。
3、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实行工程担保制度必须要以现代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信用担保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运用信用手段建立起来的社会保证、利益制约、相互规范的监督制衡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交易占了支配地位,信用问题是决定社会经济活动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展开,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却并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信用基础还很薄弱,制度信用尚不健全,监督信用认为解决定位和到位的问题。信用缺失的现象越来越广泛,已成为妨碍我国的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在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虚假招标、不按合同履约,层层转包工程等信用缺失的行为屡禁不止。
四、如何加强我国加强工程担保体系建设
1、通过监管和行业自律,规范担保机构的行为
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担保行业监管体系,对担保机构实行监管,制订工程担保行业规则和行为规范,完善工程担保机构资信及担保能力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对工程担保机构评级制度。规范担保机构的行为,强化信息披露,提高效率,增强担保行业的公信力,保护各方的利益。
规范担保机构的行为,市场约束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政府的监管不能妨碍市场作用的发挥,而是要为市场作用的发挥创造条件。
此外,要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担保机构的行为。建立反映行业共同呼声的自律性组织,出台行业自律准则,协助政府执行信用法律法规,促进行业专业水平和行业形象的共同提升,规范市场,提倡正当竞争,避免行业垄断。
2、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标准
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标准,可以约束违法方主体,保护守法方主体,优化整合资源,降低交易成本,培育工程担保市场,规范工程担保行为。
政府建设部门应制定建筑市场行为主体的信用标准,评价在建设领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的诚信行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执行法定建设程序、招投标交易、合同签订履行、液化组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应达到的最基本诚信要求。
3、建立和完善工程担保信息统计分析系统
   建立和完善担保信息系统,可以及时准确地搜集、整理和与社会共享信用信息,这是建立信用体系的基础工作。
   建立和完善担保信息系统,要通过宣传和舆论导向,培育社会信用意识和形成全社会讲信用、守信用、重信用的舆论环境。要加强同业沟通,互通信息,共同防范信息不对称。要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以信用信息披露机制为核心的网络监管系统。
4、建立起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
诚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守信者,惩罚失信者,是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
 建立关于工程担保的诚信纪录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制度,建立“黑名单”档案,让失信企业“榜上有名”,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对特别恶劣的,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守信企业可在信贷、工商注册、税收、招投标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加快建筑工程担保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工程担保企业的共同努力,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通过信用立法和执法主导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协会通过细化工程担保市场的准入、评定制度,制定工程担保行业规则来加强自律,协助政府执行信用法律法规,直接参与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中介机构从事征信活动,为工程担保行业的信用消费者提供服务,构成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工程担保企业作为信用消费者,直接参与信用活动,形成信用体系的最重要主体。建立工程担保行业内部的信用体系和管理规范,可以约束违法方主体,保护守法方主体,优化整合资源,降低交易成本,培育工程担保市场,规范工程担保行为。
综上所述,工程担保制度是运用信用手段建立起来的社会保证、利益制约、相互规范、优胜劣汰的监督制衡机制。百年历史证明,它不仅可以有效地分散和减少工程风险,有利地保障了国家和纳税人的利益不受侵犯,而且有效地保障了工程参与各方的正当利益,工程担保已成为国际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著名国际工程保证担保专家、张维麟教授指出:"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使中国建筑业向国际的最重要的第一步。综观世界各国制度,谁没有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谁的建筑业就无取得进步。"
目前在我国建筑业推行的工程担保制度,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为整顿和规范建设主体行为和建筑市场秩序,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以完善行业管理机制未为出发点,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地建筑市场而采取的规制工程担保行为的风险控制机制。虽然工程担保制度在我国已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在推行中也遇到了一些的问题或困难,这并不影响其积极的意义和继续拓展的空间。因此,我们需要以积极的态度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以推进我国的工程担保制度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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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从会计报表发现企业虚增利润      王卫东

近年来,企业为了取得融资或寻求担保,对外出具虚盈实亏的会计报表、人为操纵会计利润的现象屡禁不止,怎样才能发现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所反映的数据是否存在这种现象呢?我认为通过认真阅读企业的会计报表的有关项目,就可以发现企业是否虚增利润。
一、阅读“资产负债表”。
一看 “资产负债表”上应摊销费用的摊销情况。 主要看五个项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预提费用”、“待摊费用”。这几个项目容易存在“应摊未摊、应提未提、少提少摊”的问题,造成企业的虚增利润。怎样从会计报表上发现这些问题呢?我认为可根据企业的相关会计政策,结合企业“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项目的数额,分别结合上述五个项目的年初与年末的平均数,对各项费用的年度摊销率做出分析,如果计算出的各项费用的摊销率,低于企业会计政策所规定的比率,就说明企业存在着少摊销费用,少计入成本的现象,据此可推断企业存在着虚增利润或隐瞒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看从“资产负债表”上待处理及待摊销项目的余额。
    指“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及“固定资产清理”三个项目,单纯从会计理论上来说,这三个项目均是资产类账户,但从实际的经济意义上看,它们与实物性资产存在很大的区别,企业不会在以后的会计年度中因为拥有这些“资产”而带来收益,这些“资产”是根据记账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对非实物性资产的反映,实际上是一种人为的“虚拟资产”。正常情况下,“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和“固定资产清理”三个项目在年度报告中没有余额或仅有极少余额,如果“资产负债表”中这三个项目反映的数额较大,则表明该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存在操纵会计利润的行为,虚增了以前年度的利润,或隐瞒了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阅读“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分析“财务费用”的计提可靠程度。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由于种种的原因,部分企业的负债率均较高,“财务费用”数额巨大,成了企业的沉重负担。有的企业改变利息费用的列支渠道,也就是少列“财务费用”的发生额以此掩盖亏损。可联系“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来检查,把“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的“财务费用”项目的数额,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数额进行比较,如果所得比例与同期正常银行借款的利率相差较大,则说明企业存在着少计财务费用,以此虚增利润或掩盖亏损的现象。
    三、结合“利润表”及“资产负债表”来匡算企业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
    企业为了虚增利润或少体现亏损,有的采取当期少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方法。这样从会计报表上也无法直接发现。可以利用“利润表”中的“产品销售成本”项目的数额和“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的年初与年末的平均数相比,计算出一个“存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产品销售成本/平均存货成本×100%,这个指标是用于衡量企业在一定时期存货资产的周转次数,反映企业购、产、销平衡的效率的一种尺度,其数值越大越好)如果依据某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计算出的这一比率极低,则说明该企业存在着少结转“产品销售成本”而导致虚增利润或掩盖亏损的问题。
    四、通过“现金流量表”,分析企业的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的关系。
如果一个企业的现金净流量长期低于净利润,这就意味着与已经确认为利润的相对应的资产可能是“虚拟资产”,并且是一种不能转化为现金流量的“虚拟资产”;假若反差数额较大或者反差持续时间过长,必然说明该企业有关利润项目存在着虚增的迹象。 
(作者单位: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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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从会计报表发现企业虚增利润      sxdb

信用担保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作为财政服务中小企业的新型“窗口”企业,省担保公司“以确保自身信用为基础,以提高企业信用为使命”,致力于做强做大信用担保事业,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扶持中小企业健康成长。2005年行风评议活动中,我公司承接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取得的成果,以高效、廉洁、优质服务为目标,以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满意为标准,把行风评议与实现企业持续稳健发展相结合,促进了公司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的提高和担保业务的发展,企业实力进一步增强,各项工作有了新的突破,信用担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社会信用环境改善、就业渠道拓宽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年内,公司被山西省人民政府授予全省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被省直文明委授予“文明单位标兵”,被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推选为全国“十在最具影响力担保机构”之一。
一、立足实际高标定位,创新方式精心组织
在省财政厅的统一安排下,我公司已连续三年开展了行风评议。三年来,我们通过书面调查、网络调查、电话调查、跟踪监督、投诉批评、座谈会、洽谈会等多种方式,多次深入征求担保客户、合作伙伴、同业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针对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改进提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在今年上半年开展的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支部及全体党员认真学习提高思想水平,广泛深入征求各方意见,对照共产党员基本要求和公司党支部提炼形成的的保持党员先进性具体标准,认真查找存在差距和问题,严格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党支出组织建设,加快担保业务速度,完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有效地加强了党支部的建设、增强了党员素质、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受到了厅党组的表扬。近年来开展的行风评议工作及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促进了公司的稳健发展,也为2005年度行风评议工作奠定了基础。
为使2005年度行风评议工作与两年来开展的行风评议及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有机衔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准备。一是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为加强对行风评议工作的领导,公司按照财政厅安排部署,公司成立了行风评议工作领导组,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曹晓尔同志担任组长,公司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均为领导组成员,行风评议办公室主任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兼任。公司各级领导的参加的行风评议领导组,领导组多次就做好行风评议工作进行研究检查,带头落实行风评议各项措施,保证了行风评议工作与公司其他工作的同布置、同落实。二是统筹布署,统一考核。在公司年度及月度工作安排中,我们从贯彻实施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开拓市场、优化客户资源,积极探索业务新品种、加大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力度,深入剖析业务流程、不断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会议评审工作效率等方面,做出了具体安排;在2005年度目标责任制中,我们将上述工作落实到人,确定了完成质量和完成时间;在公司月度工作总结检查中,各部门将自身本职工作与行风评议工作同汇报同检查,做到了从上到下有人抓,每件事情有着落,保证了行风评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三是创新方式、提高标准。在征求意见方式上,我们在公司网站和公司内部协同办公平台上分别进行了问卷调查,客户及员工既可以方便地无记名提出意见,又可以查看调查结果,同时也更好地保证了调查的真实性,减少了客户的工作量;在行风评议的内容上,我们从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把整改的重点从基本的服务态度、服务内容上转到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上,通过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员工综合素质,为客户提供更快、更好、更全面的服务;在行风评议的标准上,我们瞄准国内同行业最先进水平,把国内同行业最高标准作为提高改进的标准,在制度体系突破、质量标准突破、工作效率突破和业务量突破四方面狠下功夫,使行风评议及其他各项工作无论从形式到内容都较以往有了实质性的飞跃,各项工作的精细化程度和担保业务业绩比以往又有了明显和长足的发展。
二、深入调查精心研究,抓住重点带动全局
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急切需求与信用担保防范风险的要求,始终是一对矛盾。表现在我们的工作中,就是客户特别关注担保贷款的效率。在以往的行风评议和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这一问题也体现得非常突出。今年行风评议中,我们通过公司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了“您认为省担保公司为客户服务最需要解决的问题”的网上调查活动,通过公司内网在全体员工中开展了“创建担保品牌、提高服务质量”的调查活动。在对外调查的6个方面问题中,反映比较强烈的两个问题是简化担保流程、提高评审效率和加强与银行合作、缩短放贷时间问题;在对内调查研讨的6个方面问题中,群众最不满意的两个问题是工作效率和市场开拓力度。对内对外调查结果的基本一致,以往调查与当前调查结果的基本一致。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公司领导于7月份深入客户调查研究,先后走访了闻喜、芮城、临猗、永济、忻州等地6家受保中小企业,与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担保机构进行了座谈交流,获得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加深了对客户需求、企业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感性认识。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多方印证了工作效率在公司行风评议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中的核心地位。
根据调查结果,公司把工作效率问题作为今年行风评议的核心。为找准症结、取得实效,公司通过各种形式、各种场合广泛征求意见,统一认识。7月份,我们组织开展了“创优质服务,做百年担保”行风评议专项合理化建议活动。活动共收到24人提出合理化建议30项,建议内容既有建立客户培育机制、提高会议评审效率、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等有关企业管理的内容,又有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的内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为公司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提出许多崭新的思路和可行的对策。公司领导多次就提高工作效率进行研究,制定了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一是精减环节、提高效率。对接近到期的老项目,提前一个月进行考察和评审,以利于新老贷款担保手续的及时衔接;对部分资信良好的老项目,探索实行授信制。简化了评审与跟踪管理报告,借鉴兄弟担保机构好的作法,推行了评审报告表格化,加快了业务进度。加强了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与太原市商业银行开展了见保即贷,加快了放款速度。二是加大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公司通过调整客户结构,建立了客户跟踪培育制度和不符合担保条件的老客户退出机制,提高了承保率;改进跟踪管理办法,对在保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5级分类,依据不同的信用状况分别采取间隔时间不等的跟踪监控方式,减轻了客户负担;加大了流动资金担保项目与小额贷款担保项目的协调结合,建立了以小贷促大贷、以大贷稳小贷和大小贷捆绑运作等多样化的运作模式,提高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效率;加强了行业产业信息分析,对国家限制的煤、焦、铁、车等焦点行业予以研究并对项目选择提供指导,通过项目优化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三是推行了担保业务的“区域化、行业化、模块化和链条化”,扩大了担保业务覆盖面。公司利用自身在省内担保行业的龙头地位和山西信用与担保协会的平台,针对地方担保机构资金实力、担保业务技术弱、资信程度不高的特点,采用“地方担保机构在省担保公司存放一定资金、地方担保机构向省担保公司推荐申保企业,省担保公司按照一定倍数为当地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方式,年内为闻喜、襄汾、临猗、忻州等地企业累计提供担保4300万元;在细分市场的基础上,从项目经理的特长出发,统一行业扶持和禁入标准,实行行业分工,开展了行业化担保;出台了计算机及钢材经营户业务立项条件,初步探讨开展了模块化业务;以世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突破口,对节能型上下游企业联动担保、推进企业之间的合作,探索开展了链条化担保。
在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的同时,公司积极开展行风评议的其他各项工作。公司拍摄了公司五周年纪念宣传电视片——《五载华章铸辉煌》,利用《山西日报》、《山西经济日报》在七月份集中开展了专版或连续宣传报道,印发了公司各个担保业务品种简介资料,参与了省行评办在山西人民广播电台开辟的行风热线对话活动,向全省广大中小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解答了我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规模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政策,创办和超额报送了先进性教育、行风评议工作信息快报,按时向厅先进性教育领导组办公室和行评办报送了相关工作方案、工作总结等材料。公司配合厅机关开展了“三项治理”活动;公司领导和行评办人员多次对员工在接待客户、电话用语和规范着装等形象塑造进行明查暗访,对客户反映的服务态度过硬问题及时进行提醒改正,对不在规定时间着装的进行罚款处理,添置了指纹考勤打卡机,严密了公司考勤管理工作;公司有针对性地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并及时向厅行评办上报了行风问题调查报告、承诺兑现检查报告。通过以上工作,做到了边学习、边发动、边整改和学习深入、宣传广泛、整改到位,不走过场。
三、制度先行重在实效,精确管理优质服务
公司总结三年来行风评议和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经验,把加强制度建设作为行风评议成果长期化、行风建设自觉化,巩固和拓展行风评议成果的根本途径。一是修改完善现行制度。公司成立以来,累计出台各项规章制度50余项,从企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各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公司现行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规定形成于公司刚刚成立和业务起步之时,与当时的人员与经验缺乏相适应,制度安排主要以规范和稳健、严密为指导思想,对三年稳妥起步、树立员工规范运作意识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公司的发展特别是担保业务由零的突破发展到现在的17亿,担保客户累计达到300多户次(包括流资担保和小额担保),公司领导对驾驭担保方向取得了一定经验,各业务骨干已陆续走上中层领导岗位,新扩充的员工也在素质上有了较大提高。因此,在把准项目风险关键点的前提下,从制度上适度简化业务流程,合理安排工作环节,加快业务流转速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今年以来,对《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等进行了必要的修订,更好地体现了风险防范与担保效率的统一。二是制定出台新制度。随着公司的发展,规模的扩大,业务的增长,原有的制度体系需要进一充实。2005年行风评议活动开展以来,公司先后出台了《关于提高会议质量和会议效率的通知》、《客户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提高担保业务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在保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同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设备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余项规章制度;在此基础上,公司第一次完成了内部规章制度汇编,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三是加大制度落实力度。公司一方面为每位员工配发了《制度汇编》,方便员工学习应用,并组织员工利用周一下午的集中小学习时间集中学习规章制度,使每项制度都入心入脑;另一方面加强了对制度落实的检查监督,对于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视情况予以批评和处罚,维护了制度的权威性。
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公司大力推进了精确管理。随着公司的发展,规模的扩大,运作环节和管理成本均有所增加。为保持公司政令畅通、有序运行,公司把精确化管理作为今年的提高管理水平的首要大事。一是加强工作计划性,强化期中控制检查。本着早安排、早落实的原则,公司在2005年初即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明确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公司还第一次制定了年度财务预算,强化了财务管理。为保证年度任务进度、协调各项工作,公司建立了月度工作总结报告制度,通过每月初对上月工作进行总结,对本月工作进行安排,及时协调工作、弥补不足、完成任务。对于员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公司及时研究,明确采纳了36项建议内容,并确定了落实合理化建议责任(牵头)人员。二是加强公司信息化建设。今年下半年,公司协同办公平台正式开通,从而形成了以担保业务系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系统、风险评估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协同办公系统、公司网站为内容的完整的信息化架构。公司信息建设平台的建成,把各项工作连接为一个整体、每个人都成为整体工作的一个环节,工作计划与工作任务相一致,工作任务与完成情况相配套,降低了工作负荷,加快了工作进度。三是加强成本管理。今年以来,公司加强了资金使用的计划性,先后出台了《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修订了《采购管理标准》,增加了财务收入,降低了管理及运营成本。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公司继续充实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新增了5名应届硕士研究生或执业资质拥有人员入司;强化了项目经理系统培训,坚持一周的业务互讲互学活动,启动了拟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一是针对高风险业务特点和公司快节奏、员工心身压力大的实际情况,公司实施“关怀员工”计划,党政工妇组织持续开展了为群众办实事工作。对新增员工添置了午休专用床具和被褥,添置了统一的工作用服;开展了一年一度的男职工体检和女职工一年两检工作,并邀请商业保险机构为员工讲解了疾病保险的范围和保险处置办法;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体育运动用卡,并组织员工开展群众性的体育运动;改善了食堂工作条件和员工就餐环境,调整了员工集中用餐品种和营养结构,增加了员工统一用餐费用标准;投资新建了现代化、多功能的员工培训和活动场地,并扩大了图书阅览空间。二是完善改进了月度工作通报制度,除通报各部门的业务工作进展情况外,还将月度考勤和电话、办公用品、食堂消耗等财务费用支付情况予以通报和民主评议,进一步公开了企务管理工作,加强了职工民主化管理,树立了全员节约和综合利用意识。三是开展了业务工作廉洁自律监督工作,实行了外出开展业务接待单位出具廉洁自律相关证明和公司大额办公用品AB角采购制约、货比三家询价等办法,把廉洁自律监督工作向务实和可操作性的纵深方向推进了一步。四是开展了民主管理、自主创新竞赛活动,鼓励各部门在公司制度框架体系内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以完善管理办法、创新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为目的集思广义地开展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相互服务工作。业务部围绕业务项目“区域化、模块化、行业化、链条化”目标,主动加强了新品种、新市场、新金融合作伙伴的开发力度;管理部围绕改进风险管理模式、降低风险管理成本目标,积极超前搜集和研究行业政策风险信息,合理调整项目监控频率,自觉总结项目代偿追偿管理程序;再就业部下主动适应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变化,及时推出了以小贷促大贷、以大贷稳小贷和大小贷捆绑式作业等多个业务运作模式;办公室则围绕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加强内部考核目标,增大了新闻宣传和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力度。五是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公司在行风评议中认真贯彻落实《2004—2006年创建省直文明单位标兵规划》和《实施方案》,致力于加强党的建设,造就一支过硬的党员队伍;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全员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挖潜培育优秀企业文化,形成公司核心能力。公司系统整合以“诚信、廉洁、务实、创新”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建设的成果和管理理念,形成了公司理念识别系统、制度识别系统、形象识别系统。以“诚信廉洁务实创新”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自办的《山西担保》累计出刊60期期,发表各类文章400余篇,目前已发行到了全国29个省市的300余个政府部门及担保机构等,在全国担保行业界拥有广泛的影响。
四、行风评议促进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改革带动公司全面发展
社会的呼声和行评的推动,带来了公司思想的解放、制度的改进、质量的完善和效率的提高,使公司的发展呈现了如下特点:
(一)担保业务量快速增长。今年1—9月份,以银行放贷口径计算,公司共完成了担保业务额度3.76亿元(如以担保评审通过口径计为5.3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0%。预计全年完成业务量5.85亿元,能较去年增长46%,超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的36%,使公司原定到2007年年度完成6亿元的三年规划可以提前一年实现。
(二)公司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年内已完成资本金增加任务,注册资本金由1.3亿元增加到1.6873亿元,总资产达到2.56亿元;公司员工队伍扩大到34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占到员工总数的66%。其中本科占48%,研究生占18%;注册会计师11名,占员工总数的33%,执业资格持有者14名,占员工总数的42%。
(三)公司风险控制进一步深化。完成了第一笔诉讼项目的全部工作,担保风险仍保持零损失记录。公司及时吸取经验教训,出台了有关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不定期发布行业研究信息,突破了长期阻碍风险防范的担保抵质押物工商法定登记障碍。
(四)担保工作效率有所提高。新近开发了3个业务品种,增加了2个合作银行,与5个基层市县担保机构签定了担保再担保业务合作协议,对2个民营骨干商业性担保机构实施了整体再担保,体系合作开展的业务额度接近一亿元,单个业务项目运作时间平均减少10天。
(五)各项工作进一步深入和细化。今年,第一次实行了内部目标责任制百分考核,第一次建立了月度工作全面总结通报制度,第一次汇总整合和编印了规章制度,第一次开展了档案管理达标工作,第一次根据资信评级指标体系对公司业务品种构成、风险集中度(前10位担保额、在保客户集中度、前5位担保责任余额最大行业)等进行自我统计分析和调节,第一次提出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并开展了财务月度分析工作,第一次开展了项目经理廉洁自律证明监督工作,在承担国家信用担保机构孵化教学中第一次使用了公司自主编印的、具有山西规范发展特色的担保《简明教程》。这些,都初步达到了公司制度治企、民主管理、精细化运作的管理目标,为全省行业体系建设提供了新的示范内容,为全行业行风建设起到了典型引路作用。
(六)担保龙头示范带动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山西信用与担保体系建设是以省担保公司为龙头、以山西信用与担保协会为载体自我形成和发展的,省担保公司对行业体系建设、行业良好形象的塑造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今年以来,公司牵头召开了山西信用与担保协会2005年年会暨山西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工作会议,开展了以“规范、合作、发展”为主题的交流研讨活动;公司提出的 “尽快出台《山西省信用担保行业管理办法》,2年内建立以省级担保机构为龙头、市级担保机构为骨干、县级担保机构为基础的政策性担保体系”的意见,被省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整改方案》采纳;与临猗、忻州等5个基层政府和担保机构签定了《共同建设信用区域,合作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议书》,优势互补地促进了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积极争取省财政从2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辟出专款用于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印发了《关于推进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切实扶持形成政策性担保体系支持社会经济发展的合力;启动了“金信工程”,扩大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山西信用与担保信息化平台,引导骨干担保机构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信用担保服务效率,增加担保业务的科技含量;促成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和省中小企业局以及省建设厅对担保行业资信评级达成联合推动共识,整合更多的优惠政策资源引导和推动行业机构加强信用建设和规范有序发展。这些工作,使我省行业体系建设工作保持着国内同行业的先进位置,受到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
总之,通过几年来的行风评议工作特别是今年的行风评议实践,我们体会到优良行风建设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建设活动,它的建设形式和手段多种多样,建设内容丰富而实际。它的效果体现在各自对业务工作服务意识的增强、服务态度的端正、服务方式的改进、服务质量的提高、服务结果的群众满意上。尽管几年来我们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巩固和发扬这些成绩,仍然是一项长期性、制度化的任务。我们坚信,在省委省政府和省财政厅的领导与支持下,我公司的行风评议工作一定会结合实际工作长期而扎实地开展下去,一定会取得进一步解放生产力、释放应有能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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