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介入的方式是决定政策性担保机构能否顺利成长的关键。尤其在政策性担保机构多为政府出资或控股,市场风险与非市场风险、政策性业务和非政策性业务缺乏划分标准的情况下,对担保机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更是个考验。
政策性信用担保的激励结构
引言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来自各方面的障碍,其中发展中的融资困难比较突出。理论和实践都告诉我们,信贷市场属于典型的信息不对称领域。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企业发展历史中所建立起来的信用作为还贷的保证;如果企业的历史信用不足,放贷机构就会要求企业提供抵/质押,或者提供第三方担保,银行通过优先受偿权来减少因企业违约造成的损失;或要求企业提供经营资料,在贷款收回前跟踪监察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尽量减少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阶段,银行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大多选择第三方担保方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对中小企业来讲,上述银行所希望的解决办法都难以实施,一是由于成立时间短,银行的信用积累严重不足;二是由于资本规模都比较小,企业一般难以提供银行所要求的抵/质押品;三是中小企业废业/破产率较高,据统计,全国有30%的中小企业在2年内消失,60%在4-5年内消失;四是多为短期小额贷款。从银行来看,仅凭上述几点就可以看出中小企业的放贷风险较大,加上小额贷款相对成本高,银行尤其是大银行没有很强的意愿贷款给中小企业。总之,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的根源在于其与生俱来的劣势,以及转轨时期我国信贷市场的技术缺陷和由此形成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配给。
在现阶段的体制环境下,融资体系基本上为大企业服务的居多,亚洲金融危机后银行“惜贷”现象更为普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并没有形成与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融资服务体系,加上社会信用的缺失,造成近几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有加重的趋势。所以,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政府适度介入,建立一种合理的机制,搭建起银企资金供需的桥梁,政策性信用担保成为一种比较通行的选择。
政府介入担保的理由与政策性担保的激励制度
一、政府介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必然性
在世界各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政策性担保的形式普遍存在,成为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我国政府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定位是:“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不以盈利为目的”。应该讲,中小企业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和担保行业的高风险特征,是政府介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原因。
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逆向选择问题,一般的商业担保机构都不会定过高的保费率,各国一般都小于保额的2%,担保机构收益不高,且面临的市场风险比较高。经验表明,反担保率与担保机构损失率之间是负相关关系,由于中小企业大多不能向银行提供足值的抵押资产才转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其反担保率比较低,导致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比较大。例如在承保比例为80%,反担保率为0.2、损失追偿率为0.5的情况下,要保证担保机构损益平衡,代偿率不能超过6%,当反担保率为0.5时,代偿率不能超过9.6%。可见,担保业高风险,低收益的特征非常明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发展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效应,如果中小企业因为融资约束得不到充分发展,给地方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其程度可能数倍于担保机构所承担的损失。在市场失灵的背景下,政府需要介入到信用担保体系中来,引导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效应得以发挥。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出资建立担保基金的原因所在(见下表1)。迄今,世界上有大约30%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

注:某些国家拥有一个以上的基金,百分比代表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属于该区域国家和地区总数的百分比。
资料来源:Levitsky,J,Doran,A,1997
二、财政杠杆与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激励机制
1.政策性担保与财政杠杆效率。政策性担保是地方政府为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而提供的地方性准公共产品①。对政府来讲,与直接的财政拨款相比,担保相当于给企业贷款贴息,通过担保将财政资金支持面放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政府主导的政策性融资担保可以视为财政杠杆的一种,建立担保基金的收益视为其所增加的社会福利,支出是政府给予中小企业的隐性补贴成本,前者是否大于后者是衡量政策性担保机构效率高低的关键。如果担保机构运作成功,政府在担保领域的投资就发挥财政杠杆的作用,带动中小企业发展,并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
加拿大是政策性担保运作比较成功的国家,2001年的一项实证研究表明,由于担保机构的担保支持,中小企业新创造的就业机会达到66000个,创造每个就业机会的平均成本仅为2000美元,政府介入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财政杠杆作用非常明显。德国政府每年支付代偿的5亿马克就源于年新增的45亿税收之中,这实际上是政府支持担保机构的投入。
2.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激励结构。由于信用担保是高风险行业,如果政府介入的方式与管理不当,就会加大政策性担保的财政成本。政府介入担保行业成功与否的关键是看整个信用担保体系是否具备了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即参与信用担保的各方经济主体之间是否存在一种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发生的概率。
政府在这个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通过向担保机构注资或补贴的方式启动信用担保链条;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解决其融资问题,同时中小企业必须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在中小企业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担保机构必须向相关的放款银行代偿借款。整个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框架中存在多重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一,政府与政策性担保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政府向担保机构注入资金,希望担保资金能够有较好的社会效益,财政资金能够真正发挥杠杆作用,充当出资人的角色,是委托人。由于具体的资金运作由担保机构进行,是代理人,政府部门并没有信息优势。第二,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是委托人,在收取担保费的同时也承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一旦受保企业即代理人违约,担保机构的或有债务就会变成现实债务。第三,放款银行与受保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四,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可见,以上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果没有一种良好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得参与各主体风险收益都能够对称分布的话,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很容易产生。
3.委托代理关系中若干重要变量的分析。第一,在担保机构与企业的关系中,承保比例与担保费率是两个重要变量。前者表示风险在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之间的分布状况。一般来讲,较高的承保比例会降低受保企业向银行还贷的积极性,担保机构的代偿则会上升,反之,受保企业还款积极性就高。世界各国担保运行实践也证明承保比例与代偿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后者类似于商业保险中的保费,其定价方面同样存在保险和信贷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较好的办法就是使用信息甄别(information screening)机制,即由担保机构设计出包含有不同担保费率和承保比例组合的菜单供投保企业选择,由此可以识别不同投保企业的风险倾向,从而锁定自身的风险。另外,贷款主体个人承担的风险越大,担保机构的担保成功率就越大,一是要求企业提供必要的抵押物或其他措施作为反担保,也可以要求企业主提供私人财产作为担保。第二,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关系中,比例担保方式是担保体系分散和规避风险的重要机制。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应该根据贷款的规模和期限,以合同方式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比例,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风险。就国外情况看,担保机构承担的责任比例,德国50%-80%,美国80%,加拿大85%。上海建立了担保贷款坏账按高新技术企业9:1和一般企业8.5:1的风险分摊机制,1999年,中投保上海分公司的承保比例下调到70%-80%。四川成都小企业担保公司只担保贷款总额的70%,只负责担保部分代偿损失的70%,其余30%由银行解决,且按合同规定,担保公司从贷款到期日起分期赔付而不是一次性,在企业、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建立起了较好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运作良好。此外,担保贷款项目的举荐权也会影响到担保机构的经营状况。应把担保的举荐决定权交给银行,有利于减低担保机构的运营费用,还可发挥降低担保机构与受保企业信息不对称水平的作用。美国和加拿大都将政策性担保贷款项目的举荐权交给银行。当然,对于成立初期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建立起银行与担保机构间的信任关系是第一位的。第三,在政府与担保机构的关系中,政策性担保机构存在纳税人—政府—担保机构的二次代理关系。如果政府不对担保机构实施有效的监督约束,其经营者就没有足够的激励进行有效的管理。由于政策性担保机构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商业利益不是唯一的目标,因此其担保代偿率通常高于纯商业性的担保。政府之所以用财政资金扶持政策性担保机构,主要目的在于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获得综合的社会效益。因此,在政策性担保体系框架中,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地位与权利,对于政策性担保事业的发展兴衰意义重大。
信用担保体系的财政成本效益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起步于1992年,最初主要在重庆、上海以及广东沿海,企业互助、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是主要运作形式。1998年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引起中央政府的关注,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政策性和商业性的担保机构相继成立。2000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建议》,其中谈到进一步加快担保体系建设,标志着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进入了制度建设的阶段。2003年1月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建设提出更高要求,“一体两翼”的发展格局基本成型。
政府直接出资建立担保机构并对其损账进行补贴是目前我国组建担保机构的最主要的方式。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受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如上海中投保,在有些地区,受保企业必须得到当地财政部门的推荐才可以申请担保贷款,并通过再担保的方式构建完整的担保链条。
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历史短,以财政资金为引导和支撑的担保体系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面临不少技术和制度层面的问题。如政策性担保机构长期亏损,给地方财政造成压力;有的甚至按区或部门建立担保机构,规模小而分散;有不少地方担保机构、银行与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道德风险很大。政府介入的方式是决定政策性担保机构能否顺利成长的关键。尤其在政策性担保机构多为政府出资或控股,市场风险与非市场风险、政策性业务和非政策性业务缺乏划分标准的情况下,对担保机构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更是个考验。如经营者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把担保资金投入到高风险的商业性融资领域,一旦产生代偿,可以归为“政策性”原因;经营者可以获取“租金”为条件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纳入担保体系中来,变相为其提供财政补贴,这类受保企业往往会把担保贷款视为“免费的午餐”,归还贷款的动力不足等。上述问题不仅提高了担保机构的代偿率,抵消了财政资金的效用,而且其负面的示范效应将降低社会资本介入的倾向,影响担保体系建设进程。
担保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实践中出现盲目跟风和随意夸大信用担保作用现象,政府也没有出台更具操作性的具体办法,导致担保机构的运作缺乏应有的监督约束,出现了不少发展中的问题。
1.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多头管理与放任自流并存。表现在其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行业主管部门等不明确,表现在担保机构没有统一的行业代码等。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和一些领导的讲话中多有自相矛盾,突出表现在人民银行、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三个部门。
2.多数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小,放大倍数低,远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同时,由于担保能力有限,且主要是短期流动资金担保,而中小企业的融资多为长期需求,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有限。
3.担保机构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增殖能力。由于担保机构资产来源单一,数额少,保费不可能收太高,资本金运作增殖渠道少,且安全性差,这样担保机构的就需要有法定的设立、补充担保资金的管道。
4.社会环境差,缺乏风险控制机制。企业信用差,担保公司生存缺乏信用的支持,同时也损害了企业的信誉形象,破坏了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最终还是企业受害;自上而下的再担保机构尚未建立,其与担保机构之间的责任分担、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之间的责任分担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缺乏对担保机构和受保企业的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与风险管理措施。
5.混业经营无法可依。表现在一些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同时,还从事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典当等;一些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基金也以放大倍数形式兼营担保业务;一些企业更以分公司形式取得担保业务资格。混业经营孕育着难以确定的风险。
6.企业与担保机构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担保机构是以自身信用为基础经营信用风险的中介机构。中小企业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向担保机构提供的会计报表往往不真实,担保机构对企业的资信评估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还有个别企业存在骗保现象。信息的不对称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最终殃及其他好的企业,降低金融市场效率。
几点建议
1.明确担保对象,界定政策性担保作为边界。由于担保资源的有限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服务对象应是那些目前资金有困难,有发展前景,而担保条件又达不到银行要求的处于中间状态的企业,这样的企业通过扶持就能够走出困境。那些经营效益好、担保品充足的企业不应再占有担保资源;那些效益差、产品无市场、没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不是担保的对象。由于政策性担保实际上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隐性补贴,也必须有一个作用领域,政府应严格限制政策性担保的范围,筛选出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潜力,资信状况较好的企业,给予其政策上的扶持。
2.理顺担保参与主体之间的激励约束关系。使市场风险在银行、受保企业和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摊,减少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如通过制定合理的担保机构与债权人、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担保人与受保企业的责任比例共担风险;采取协定放大倍数、资信评估、会员资格、企业与经营者反担保、设定代偿率、实施强制再担保、依法追偿等进行风险控制。
3.明确政府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定位。政府是担保机构的出资人,在担保发展不很成熟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是必要的,通过聘用专家经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当担保机构逐步成熟起来后,政府应该通过置换或出售方式,逐步收回部分或全部投入资金。二是政府有责任提高区域内的企业总体信用水平,通过立法为担保机构营造良好的软环境。还可以打通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建立一个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记录企业的经营历史和信誉状况,在给担保机构提供经营便利,降低其交易成本的同时,也可以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减少担保机构运作的系统风险。
4.建立担保基金,规范担保中财政资金的补偿机制,吸引社会资金的介入。
参考文献
1.高金德:《地方政府与中小企业担保市场建设的几个问题》,载《南方论丛》2003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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