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信用担保协会
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信箱:db@sxguarantee.com
出版日期:每月25号
版权所有:山西担保
005
2006  
(总第  期)
 
本刊特稿:   永不褪色的旗帜
工作交流:   申保企业在建程审核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担保论坛:   诉讼保全担保的基础理论
担保论坛:   信用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与风险评价
担保论坛: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准公共保证人定位
担保评论:   担保要当”两区”建设的主力
 永不褪色的旗帜      山西担保

——记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党支部
这是一个年轻的行业,专业信用担保在中国的历史只有短短十数年。
这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担保的对象是弱小的中小企业,平均寿命只有3.5年。
这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在六年的时间里,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1.3亿元的资本金累计为300余家中小企业撬动信贷资金21亿元,促进中小企业增加销售收入46亿元,增加利税4.6亿元,帮助4万多人走上了就业岗位,自身尚未发生代偿损失,资产却增加了2亿元,在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业里,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党组织建设、行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受到省政府表彰并被省劳动竞赛委荣记二等功、一等功,被省直文明委命名为“省直文明单位标兵”。
带领公司取得这一成绩的,是一个特别有战斗力的党支部。
一、 把握主方向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被国际上称之为“世界第二大难题”,各国政府均通过设立准公共信用资源破解这一难题。我国政府把政策性担保结构定位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殊机构,充分发挥其准公共信用保证人的“四两拨千斤”的杠杆调控作用,以实现政府特定的产业、信贷、环保和稳定发展特定目标。
一张白纸能描出最美丽的图画。省担保公司党支部成立伊始,面对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深入思考如何长远和稳健驾御信用担保这驾马车,既能完成公共财政的艰巨扶持任务,又能确保自身不被沦为“蜡烛”。
省担保公司党支部把以信用为核心的制度建设作为现代企业的根本来抓,在业务运作上实行了“政策性资金、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的新模式,在人员管理上实行了“员工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劳动分配新机制,在激励约束上实行了“以岗定薪、业务提成、损失连带”的新办法,在配套制度上已经形成了由60余项规章所构成的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并强化制度治企的管理力度,确保公司沿着规范的方向发展。
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探索。省担保公司党支部突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业务发展主方向,通过五年多的艰辛摸索,积累了一套“政策主导、信用为本、三有一高、两密并举、环保先行、禁介危区、合作发展”的具有山西特色的中小企业准公共化担保业务运作模式。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从30万元担保额度做起,从10天担保期限做起,从免收担保费做起,每年担保额度以30%以上的速度发展,已经形成了年度6亿多元的担保能力;实行模块化、区域化、链条化和行业化运作,以财政增收和扩大就业为目标,促进县域特色产业和特色经济发展;以稳定为目标,在全国率先采取了扶持中小企业规模开发再就业岗位、大量吸纳再就业人员的担保新路,被国务院联合调查组称为“山西发明”并向全国推广。在省担保公司的鼎力扶持下,一批就业困难个人找到了自己的适合岗位,一批中小企业敲开了久叩不开的银行大门,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境内外上市。五年来,省担保公司扶持的科技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比例始终保持在总担保额的66%和72%左右。
山西是资源大省,同时也是污染的重灾区。受利益的驱使,大量企业纷纷介入煤、焦、铁、电解铝等一些“过热”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行业,资源过度消耗,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移民”和“生态难民”都将成为可能。省担保公司把调控发展作为自己的座右铭,在客观分析山西资源发展和能源消耗行业走势的基础上,不为一时利益所诱惑,及时自觉地把一部分有悖于国家政策的企业稳妥退出政策性担保领域;而对于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的“蓝天碧水”工程项目,则注重其科技成果的转化和项目扩充扶持,千方百计引入世行节能减排担保基金,引导发展了一批废气发电、废渣利用和新型型煤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
一花独放不是春,万紫千红春满园。尽管省担保公司是山西目前最大、最有实力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但他很清楚,准公共信用资源在全省15万平方公里的119个县(市区)进行最大化配置,个体机构的力量相对渺小。省担保公司党支部从聚集担保行业能量、分散担保贷款风险考虑,又发挥行业龙头作用,在国内建立了第一个地方担保行业协会,孵化培育了一批市县级担保机构,灵活多样地探索开展了对各级担保机构的再担保服务,把近百户不同组织形式、不同价值追求目标、不同领域运作的行业机构团结联合在自己周围,共同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和持续发展。近几年来,山西财政收入迅猛增长,特别是2005年税收连跨600和700亿元大关,与全省担保体系的超百亿元的担保额度贡献分不开。
二、构筑“防火墙”
信用信息不对称是信用担保的最大天敌。大量金融案例说明,信用信息风险首先来自于内部人员的思想道德风险。为此,省担保公司党支部着眼于通过严格的基础管理建立一道信用风险的“防火墙”。
发挥党支部特别能战斗的政治堡垒作用,“以人为本”地狠抓党员队伍和员工队伍建设,既注意吸收社会聘用人员中的党员知识分子,也注重培养和发展员工中的积极分子入党,使党员人数达到职工总数的56%;既注意吸纳中高级职称人员入司,又注重接收研究生和执业资格拥有者,使其占到职工总数的67%;同时,从连续三年的工作实践中,观察和发现了一批党员业务骨干并把他们任用到公司的各个关键岗位,以起到对广大群众的示范带动作用和对党组织的固本强基作用。
集体决策是克服国有企业“家长制”和“一言堂”弊端的一项制度。省担保公司管理着2亿元的担保资本金和1.7亿元的再就业担保专项基金,担保资本的管理和运作安全关系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社会效益性。公司党支部对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的每一笔资本动运作均实行民主讨论和集体决策,对每一个拟任用的部门负责人均实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内部公示、支部集体决策,对每一件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财务处置均实行残值评估、社会询价、上网竞拍,做到资产运作不失误、人事任免不失察、资产处置不失值。
省担保公司党支部把廉洁自律和优良行风建设作为内部信用建设的重中之重,规定员工在内部业务考察临近就餐前不外出或临近就餐前必回公司,市外业务考察必须向客户出示《廉洁自律函告书》并按规定向企业交纳食宿费用,差旅报销时没有客户反馈的《廉洁自律证明书》不得报销费用;同时,公司建立了跟踪调查、电子投诉台、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多渠道、立体式的信息反馈和监督举报网络,并定期不定期地召开廉洁形势分析会或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制度治企和腐败行为的源头治理,不断打造自身的社会公信力。因而被否决了的客户评价为,“虽然项目被否决后心里不舒服,但省担保公司从不祸害心里又佩服”。
省担保公司党支部的信用治理,源于其对企业文化内涵的深刻把握。他们坚信,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文化能够催生出新的生产力。为此,他们从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定位出发,提炼了“以确保自身信用为基础,以提升企业信用为使命”的展业宗旨和“诚信廉洁、务实创新”的企业精神并辅以一系列的企业价值观、企业哲学观,构成了独具特色的完整的企业文化体系,把“我们就是信用的代表”的意识体现于每项工作制度中,浸透于每位员工脑海中,用先进文化升华员工的思想境界,用先进文化塑造公司的内外形象。用他们自已的话说,信用是靠文化建设出来的。
三、唱响主旋律
省担保公司党支部用健康的思想道德塑造人,从严密的规章制度约束人,用坚定的理想信念激励人,把公司发展成为一个艰苦奋斗、廉洁自律、团结创新的战斗集体,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着一个个具体而细微的实践。
虽然省担保公司拥有着近四亿元的资信实力,年营业收入上千万元,但几年来,公司仍旧坐落于一座70年代末建设的、办公面积不足500平米的、与车库一体的临时性小楼里,公司最值钱的固定资产是3辆公务用车和30多台电脑;他们支持了数百户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有的企业希望与他们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有的企业愿意无偿或以最优惠价格为他们提供办公场所,都被他们婉言谢绝了;公司每月定期对办公电话、办公用品、食堂等各项日常耗费进行公布,以培养大家精打细算、勤俭持家的良好习惯。
在客户中间,流传着众多的关于省担保公司的故事:一位喜欢集邮的项目经理到企业考察,客户得知后送给这位项目经理一张面值贰角的新邮票,这位项目经理从一楼返到三楼,硬是把邮票还给了客户;一位项目经理在考察一家财务管理不够规范的企业时,提出要看有关的原始票据,没想到客户拿来的却是厚厚的一叠钞票,被项目经理坚决谢绝,担保业务却照做不误;一位项目经理完成了担保业务,老板执意要留吃饭,她谢绝了。老板看“请”不动她,就提出用车送一下,没想到把她一直拉到了饭店,这位项目经理下车就往公司跑,让开车的人手足无措……
中小企业发展难,与资信实力弱相伴而生的是其人员素质低、管理能力差、信息渠道封闭等等问题。省担保公司业务人员坚持整体提升企业信用原则,“两手抓、两手硬”,在扶持中规范,在扶持中提升。他们结合项目运作,为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运作策划、财务辅导和法律援助,或者帮助企业招商引资,满腔热忱地为企业开展综合性服务,以诚心换诚信。许多企业感动地表示,就是砸锅卖铁也不能失信于省担保公司!
在党支部的政治领导和驾御下,省担保公司以创新的奋斗精神,使业务触角延伸到全省所有市级区域;业务品种以融资担保为主,并与商品买卖、投资履约、保理业务以及诉讼保全等20多个品种成龙配套和交叉运作,努力满足中小企业对担保的便捷化和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开展了流动资金担保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等多种扶持模式的捆绑运作,推行了“评(级)—(担)保—贷(款)—贴(息)”一体化、一条龙服务,以“小贷”引“大贷”,以“大贷”稳“小贷”,取得了小额担保回收率98%的全国最好水平,收到了担保、银行、政府、企业及社会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其“政策性”的特色与品牌不断被树立和创造出来,其信用价值不断被转化成为现实的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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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保企业在建程审核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贾天喜

在接待申保企业和对申保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调查了解中,从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上,经常看到有些申保企业对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内容和方法存在一定的问题,有的企业在建工程规模投资数额很大,但在会计报表上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中反映的数字很小,将应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内容放在流动资金科目核算,有的企业虽然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核算的方式和方法不准确,这些都不符合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影响到对企业流动资产和企业资产利用效果的判断.企业在建工程核算不规范的现象主要有:


1、将预付工程款放在“预付帐款”科目等流动资金类科目核算。不少企业将固定资产投资或更新改造预付的工程款放在“预付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之所以这样,他们认为预付的工程款同预付的材料款一样,都是企业预付款性质的款项,应该或是可以放在“预付帐款”或“其他应收帐款”科目中核算。


从“预付帐款”等流动资金类科目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内容看,“预付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内容与性质不同。“预付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的内容一般是企业变现时间很短的流动资产,如购原材料、代垫款项等,这些款项的特点是通过销售活动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变为存货或现金,重复进入企业的生产周转。“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内容是企业为购建或改建固定资产而付出的款项这些款项一经会出,一般不可能在短期内收回,而只能通过折旧的方式逐步收回,已经属于长期资产性质,只是因为购建项目尚未完成才转为固定资产和更新改造付出的预付工程款项,应该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如果将属于长期资产的预付工程款放在流动资产的“预付帐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由于预付工程款项数额一般较大,在计算企业的财务指标时,会扭曲流动比率等财务指标的计算结果,不能正确反映企业流动比率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水平,不利于对企业流动资金流动转水平和企业短期借款偿还能力的判断。


2、向同一(施工)单位预付不同工程的款项,是以收款单位为二级明细核算对象,而不是按工程项目为核算对象。


企业为购建、扩建、改建固定资产支付的在建工程款,应该按照企业在建工程项目为对象进行明细核算,这样以便于准确地核算企业每一购建的在建工程的动态支出金额,便于对今后竣工后的转帐提供便利条件。从对在建工程的实际操作看,预付工程款是与购建项目紧密相连的,是针对某一项工程预付的款项,将来工程完工后是按照工程项目来结转固定资产的。若按照收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将来按照工程项目结转固定资产时会相当不便。只有将预付工程款按照工程项目分开,才可以保证每一工程项目的核算真实准确,给资产的清查、审计带来便利。尤其在傿有多个改扩建项目时,更不可以将不同的工程项目向同一收款单位的预付款放在一起核算,造成工程核算的混乱。


3、对已经完工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发票未到或工程未决算不转固定资产。


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时,应该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转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并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的有关规定计提折旧。但有的企业工程已交工并在生产中发挥作用,工程因种种原因尚未进行结算或者是发票未到,企业以此为借口不结转固定资产和不计提折旧,这是不正确的。结转固定资产的条件是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结算结转,尚未作结算和发票未到无法正常结转固定资产的,应先按合同价格或是估价入帐,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计提折旧,按合同价或是估价有可能与结算或是发票价出入,可以等完成结算或是发票到后再作调整,不应以此不结转固定资产,这样容易造成企业利润资产等信息的失真,不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成本和利润水平,还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资产利润的手段。


4、对尚不能投入使用的在建工程,在工程部分完工即转入固定资产。


有些企业出于其它目的,在在建工程的部分工程完工,即将这一部分转入固定资产,一般来说,在建工程科目内的二级工程明细科目应是最基本的、将来可以独立转帐、单独发挥功效的工程单位,对于这一基本的单位,部分完成不能正式使用和发挥效益的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没有实际意义。如果只是部分工程或者部分设备已经安装,按照合同先行决算或是已经取得发票友,可以先设置备查登记,待整个工程完工后再转入固定资产,而不应把部分完工的工程转入固定资产,部分结转把工程单位的整体割裂,不便于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容易造成固定资产的重复计算和遗漏。


按照企业现行会计制度对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核算的要求,企业在建功工程核算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进行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价值。企业在建功工程完工交会使用时,企业应当计算各项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编制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明细表,转入固定资产管理并按照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开始计提折旧。因此,在对申保企业提供的会计报表的分析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调查过程中,对有在建工程核算的申保企业,应注意到这些问题对企业整体情况判断的影响,对不符合在建工程核算要求的应及时予以调整,以便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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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保全担保的基础理论      汪泂

诉讼保全担保是针对民事诉讼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在许多涉及财产争议的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会对民事案件涉及的特定财产以及证据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或者对某种有争议的特定行为做出禁止实施或强制实施的司法裁定――此即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由于保全措施多发生在提起诉讼之前和诉讼过程之中,即案件尚未审理或正在审理但尚未明确是非之时,很容易发生保全错误,损害被保全人利益的情况。为避免司法权力滥用,保障参与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保全措施的申请,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担保,即诉讼保全担保。如出现保全错误时,法院则会裁定强制执行特定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以弥补被申请人的损失。诉讼保全担保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相关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因此,民事诉讼中对担保的需求越来越广。在我国担保业方兴未艾的今天,民事诉讼担保的这一巨大需求,无疑为担保公司开拓市场,发展新的业务品种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开启了方便之门。


一、诉讼保全担保的种类
     
诉讼保全担保既然是为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其类型当然应按照诉讼保全的种类来划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中,诉讼保全可分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诉前停止侵权行为与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和海事证据保全。所以,诉讼保全担保应该针对这些保全措施来具体分类。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诉讼保全程序的启动有两种情况:一是源自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二是源自法院依职权自主发动。在前者,提供担保是启动保全程序的重要条件。几乎可以说,无担保则无保全。但是在后者,则是法院在没有相关申请的情况下自主运用司法权力的结果。如出现错误时,应由法院承担责任,所以不需要任何担保。此外,在当今强调司法被动性和中立性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保全措施也越来越少。   


(一)财产保全担保与解除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是指当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的情形,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申请人)的申请对特定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和冻结或其他方式的强制保护措施。财产保全担保就是按照法院的要求,为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按照保全时间的不同,保全担保可分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和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前者是针对起诉之前的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后者则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保全措施提供的担保。诉前财产保全中,因案件尚未诉讼,是非待定。只有申请人依法提供担保时,法院才会实施保全措施。无担保,法院则会驳回保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中,法院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在案件事实未充分确定之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在案件事实已经明朗化的情况下,也可以不要求担保。


与财产保全担保相对应的是解除保全担保。当保全行为实施时,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会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直接影响到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为避免这一干扰,我国法律允许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解除已经实施的保全措施。如果因解除保全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时,法院则可以裁定执行解除保全之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以弥补申请人的损失。


(二)证据保全担保。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对于保全证据的申请,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按照法律规定,证据保全的方法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和制作笔录等方法。有无必要对证据保全提供担保,直接取决于保全方式。比如,一般采取拍照、录像、录音、复制、制作笔录等方法对证据保全的,其明显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所以根本没有必要提供担保。但如果涉及对建筑物、交通工具、货物、鲜活商品、名贵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则有可能对这些标的物造成直接损害或由于妨碍其使用而造成直接损失。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提供担保是十分必要的。


(三)先予执行担保和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担保。在法律理论上,先予执行和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被归结为行为保全。按理论解释,行为保全是指,对于作为或不作为请求的案件,为了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损失的扩大,由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责令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1.先予执行担保。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法律制度。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主要包括:①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医疗费用的案件;②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如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案件;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案件;需要立即返还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案件;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的。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担保。换言之,具体是否提供担保,由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在先予执行的审判实践中,很少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因为申请人往往是老弱病残,提供担保对于他们而言存在着诸多不便。但对于上述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担保则是较为重要的条件。


2.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担保。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是由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确立的一项程序制度。其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先行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由于法院尚未介入案件,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尚待进一步明确。为防止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申请人提出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则适用于先予执行的规定。


(四)海事请求保全担保、海事强制令担保和海事证据保全担保。这三类保全措施和担保适用于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其性质和特点基本类似于前文中财产保全担保、行为保全担保和证据保全担保。


二、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方式和担保范围


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法院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实施保全行为,在出现保全错误时,担保措施则成为弥补被申请人损失的重要手段。第二,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法院司法权力滥用。当事人提起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其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款项或交付特定财物。而保全措施是否得以实施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实现与否往往起到关键的决定性作用。但如果没有担保,法院则不肯轻易采取保全措施,这就会导致诉讼难以顺利进行。再有,申请人对什么财产该采取保全措施,一般是出于自我意识和判断的结果。而这种意识和判断很有可能和法院的裁判大相径庭。因此,对案件事实明确之前采取的保全措施一旦出现错误而又没有必要的风险化解方法时,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则无疑是法院滥用司法权力,偏离了公平公正的司法轨道。


就诉讼实践来看,诉讼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财产担保和非财产担保(保证)。对于财产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这是目前法律关于以特定财产提供诉讼担保最为清晰明确的规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争议的标的金额日益呈上升趋势,如果硬性要求申请人以与诉讼金额相匹配的特定财产提供担保,则无疑是加重其诉讼负担,拖延诉讼进程。而对于一些动辄争议金额上千万元的案件来说,要求申请人提供特定财产的担保更无疑是强人所难。在这种情况下,非财产担保则显示出了其优越性。非财产担保是指以诉讼外具备一定财力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保全措施发生错误时,由保证人和申请人对诉讼相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前,许多专业担保公司以此为契机,参与诉讼担保,分散担保的司法强制措施产生的风险,为减轻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负担、保障相关诉讼行为顺利进行和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做出了贡献。


诉讼担保的范围是指担保人提供担保的具体金额。就财产保全担保而言,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就先予执行而言,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先行给付的金额;就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而言,法院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对于证据保全而言,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其担保范围,这就给予了法院一定的裁量权。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可针对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


三、诉讼担保与债权担保的区别


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权担保相比,诉讼保全担保既是对被申请人利益的担保,也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担保,其担保目的中含有保障诉讼安全的重要因素。


(一)诉讼担保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债权担保是民事行为,由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自行决定,他人不能强迫。但诉讼保全担保是向法院提供的担保,是法律强行要求的担保。担保的范围、期限和效力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诉讼担保所保障的被申请人虽然也因担保行为受益,但不具有担保关系当事人身份,更不能和担保人自主协商对诉讼担保的要素做出变更。


(二)诉讼担保不适用担保法。诉讼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操作并运行,在法律适用上,由民事诉讼程序法来调整,不适用担保法,也不适用民法。在我国,调整诉讼担保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对程序法的相关解释。其法律适用上的特点有:


1.在担保关系的成立上,诉讼保全担保仅因担保人向法院提供担保书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成立,系单方法律行为,不需要担保受益人的承诺。民事活动中的担保是合同关系,只有在担保人和债权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担保关系才成立。


2.诉讼担保中的保证可以由本人提供,这与民事行为的保证只能由第三人提供相区别。当然在实践中,人民法院目前只接受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这样的金融机构为自己以保证方式提供的担保。


3.在担保关系的生效上,诉讼担保中类似抵押、质押担保之财产担保的生效不以登记、交付等公示行为为要件,也不需要履行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手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其中,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该财产的转移手续,是以保证财产安全、方便财产执行为目的,与担保关系的生效无关。民事行为中的抵押、质押,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设立担保物权的公示行为为生效要件,未履行公示行为的,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比如不动产抵押以抵押物登记为担保生效要件。


4.在担保人的抗辩权上,诉讼担保因为适用民事诉讼法,担保人不享有担保法规定的各种抗辩权,如保证期间抗辩、诉讼时效抗辩、欺诈抗辩(如债权人欺诈保证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诈保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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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与风险评价      陈国伟

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担保风险不仅可能吞噬机构利润,甚至威胁到资本金的安全,最终形成金融风险。而且对于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其风险又牵扯到财政风险。因此,担保行业的政府管理部门、担保机构的出资人为了防范风险,就需要对担保活动的绩效与风险进行考核与评价。对于担保机构经营者来说,也需要及时、科学、准确地了解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程度、测度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担保能力。因此,根据担保业务的特性设定相应的业务评价和风险监控指标,通过计算相关的指标来评价分析担保机构的整体业绩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既是政府监管部门和投资人对担保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和业绩评价的基础,同时又是担保机构对自身进行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一、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一)社会效益指标


担保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担保机构通过扶持中小企业,可以起到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增加社会就业、促进科技进步、扩大出口规模、涵养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目的。社会效益指标不仅体现其存在的社会价值,而且还是政府对其全面考核、择优支持的重要依据。考察社会效益主要可参考以下指标:


1.担保融资贡献率


担保融资贡献率是通过担保机构担保使中小企业获得的贷款额与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全部贷款额度的比率。它反映了担保机构利用担保资金撬动银行贷款的程度,比率数额越大,说明担保对信贷资金的引导程度越大。


担保融资贡献率=承保率/申保率×100%


其中承保率是指担保机构担保额与同期中小企业申请担保额的比率,申保率是指中小企业申请担保额与同期资金需求额的比率。


2.担保杠杆系数


担保杠杆系数是指区域或单个担保机构通过担保撬动信贷资金的能力。


考察区域性全部担保机构可以用如下公式:


区域担保杠杆系数=中小企业获得的担保贷款额/中小企业全部贷款额


考察单个担保机构可以用如下公式:


单个担保杠杆系数=中小企业获得的担保贷款额/中小企业申请担保额


3.担保放大倍数


担保放大倍数是担保余额与承担担保风险的担保资本的比率。担保放大比率可以用来衡量担保机构的业务规模化程度, 还可以用以考察担保资本实际发挥作用的大小,也说明银行与担保业合作程度。


担保放大倍数=担保余额/承担担保风险的担保资本


4.担保增加就业量


担保增加就业量即中小企业通过担保扶持因扩大规模而增加的就业人数,它见解反映了担保解决社会富裕劳动人口的程度。


担保增加就业量=累计担保额/ 中小企业每增加一名职工所需要的投资额


根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每增加一名职工需要8万元投资。


5.受保科技企业比例


受保科技企业比例即中小科技企业担保额与担保机构累计担保额之比。它从资金层面反映了担保机构对区域科技企业的支持程度。


受保科技企业比例=全部中小科技企业担保额/担保机构累计担保额


6.担保增加利(税)量


担保增加利(税)量即中小企业因担保扶持而增加的利润和税收的总量,它间接反映了担保对社会的贡献。


担保增加利(税)量=累计担保额×资金周转次数×社会平均利润率(企业税收平均负担率)


另外,还有由于担保的作用,使中小企业在进出口创汇及税收、节约公共支出或财政补贴的数量。


(二)经济效益指标


担保同时又是经济实体,在经营活动中追求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国家规定在创建初期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也就是说,追求经济效益,是担保机构得以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


担保机构应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问题。政策性、商业性等不同性质的担保机构虽各有侧重,但应两者兼顾。


衡量担保机构经济效益可以从收入、损失、成本、利润四个方面进行,主要指标有:


1.担保业务收入增长率


担保业务收入增长率即报告期内担保机构业务收入增长额与基期担保业务收入的比率。


担保业务收入增长率=(报告期担保业务收入-基期担保业务收入)/基期担保业务收入


同理,衡量担保业务收入增长率还可以从职工人均水平方面来考察:


人均担保业务收入=年度担保业务收入/同期平均职工人数


2.担保业务贡献率


担保业务贡献率即担保业务成本比重与担保业务收入比重的比率,它反映了担保业务对担保机构整体经济效益的贡献水平。


担保业务贡献率=担保业务成本比重/担保业务收入比重×100%


其中担保业务成本比重是同期担保业务直接成本与担保机构总成本的比率,担保业务收入比重是同期担保业务收入与担保机构总收入的比率。


3.担保赔付率


担保赔付率即已经发生的担保损失与担保业务收入的比率。已经发生的损失是担保项目经过代偿、追偿后剩余的损失部分,且按照财务管理办法已经核销。这个指标用以反映同期担保业务的盈亏状况,在不考虑经济成本、代偿以及追偿的资金成本的前提下,其盈亏临界值为1。小于1时,说明担保业务是赢利的;大于1时,说明担保业务是亏损的。该指标可以按照需要计算年度或累计担保业务赔付率水平。


担保赔付率=(同期)担保赔付额/(同期)担保业务收入×100%


4.利润率


利润率即担保机构年度利润总额与同期年度营业总收入的比率。它反映了担保机构的总体经营和管理水平。


利润率=年度利润总额/同期年度营业总收入×100%


为了便于机构之间的比较,可以计算人均利润水平:


职工人均利润=年度利润总额/同期职工平均人数


同时还可以计算资本利润率:


资金本利润率=年度利润总额/同期实收资本×100%


二、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衡量担保风险的指标有多种,我们就主要的指标介绍如下。


1.担保业务集中度


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要求担保机构的运做遵循投融资的一般原则,即“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要有目的地分散风险,实施项目的有序组合担保。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有两个指标,即担保的行业集中度与客户集中度。


担保行业集中度是指担保余额在某个行业的分布程度。引入这个指标的目的,是由于经济运行的波段特征造成行业的兴衰而导致的企业的解保风险,同时,国家阶段性的宏观调控政策也可能造成行业发展趋势的逆转,同时增加企业还款风险。其公式如下:


担保行业集中度=某行业担保余额/全部担保余额


担保客户集中度是指大客户担保额度与全部担保余额的比例。利用这个指标可以随时提醒我们不要将担保额度集中于某几个企业,从而避免大客户因政策、经营、市场或不可预测原因导致经营困境产生的还款风险。其公式如下:


担保客户集中度=N家最大客户的担保余额/全部担保余额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将N设为常量,例如5-10,从而求出集中度。也可以将N设置为一个变量,按照集中度的经验值进行倒算,得出N值后检验其变化幅度是否在正常范围之内。


2.担保代偿率


担保代偿率是目前各担保机构常用的重要风险衡量指标,即某一时间段的已代偿额占已解除担保额的比率。其公式为:


担保代偿率=已代偿额/已解除担保额×100%


目前,担保同业关于以上公式分歧较大,认为分母应该是“担保余额”或是“累计担保额”,在此我们采纳刘新来主编的《信用担保概论与实务》中的观点认为这些均不合理,具体论述可以参考该书。


3.担保成功率


担保成功率是衡量担保风险的主要指标,它反映了在一定期间内担保机构业务经营的成功程度。其公式为:


担保成功率=(已解除担保额—担保损失额)/已解除担保额×100%


4.担保单位成本


担保单位成本是指报告期每元担保额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它反映了担保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水平。其公式为:


担保单位成本=担保业务成本/同期担保额


其中担保业务成本包括担保运做成本和代偿损失两方面。


5.风险准备金充足率


风险准备金充足率是指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与未处理代偿损失之间的比率,它反映了担保机构对可能发生的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保障程度。一般来说,三年以上代偿应收款项即为未处理代偿损失,资金保障也应该达到相应的额度。这里所谓的资金,即现金或等值有价证券。其公式为:


风险准备金充足率=风险准备金/未处理代偿损失×100%


三、评价机构、评价程序与方式


(一)评价机构


担保绩效与风险评价机构应当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公立性,只有公立的地位才能保证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二是权威性,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必须得到被评担保机构和委托评级单位的共同认可;三是标准化,评级采用的指标、程序及方式最少应该在一定区域内具有适用性。


这是因为,第一,随着担保机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市场竞争开始增强,对其进行公立的评价不仅有利于衡量单个担保机构的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而且有利于担保行业形成公平的竞争环境。第二,随着担保机构的不断发展壮大,跨区域经营的担保机构不断增多,也要求评价机构在更大区域内具有标准的适应性。第三,由于对担保机构评价也是地方政府对担保机构进行补偿和奖励的主要手段,而现行财政体制决定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有相当的可支配财力。因此,只有在县以上区域范围形成担保机构评价机制,才能与之相适应。


目前,我国尚未出现针对担保机构的专业评价机构,对担保机构进行评价可以委托专业资信评级机构或资产评价机构、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担任。


(二)评价程序与方式


对担保机构的绩效与风险进行评价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与方法进行。


评价的程序依据委托评价人不同可以有不同程序。委托评价人一般有担保机构、出资人、政府主管部门。担保机构委托评价的重点是检点自身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评价程序比较简单;出资人委托评价的目的除此之外,还要求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进行考察,评价程序通常按照担保机构自评、评价机构评价的程序进行;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评价机构对辖内担保机构进行评价,一般是基于管理、扶持、奖励的需要,通常按照担保机构自评、评价机构评价、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的程序进行。担保机构自评所依据的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评价机构评价应当根据公认的标准进行,政府主观部门审核主要依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和评价标准对其评价准确性、公正性提出意见。


目前,关于对担保机构的绩效和风险评价尚处于摸索阶段,评价的指标体系尚未统一,各种指标值的科学标准也未划定,评价方式自然也不可能标准化和大众化。在这种情况下,评价机构应当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行业内较为统一的担保业务运做流程、财务管理办法,运用财务分析、成本价格和投入产出分析方法,利用地方政府部门、银行、企业发布的公开信息进行评价。同时,要注意实际调查被保中小企业、合作银行的有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比较,征询有关意见,最后写出评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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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准公共保证人定位      无

 一、准公共信用保证人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对社会资源配置存在天然的缺陷和失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必须设立准公共信用资源缓解金融市场的缺陷和失灵。大家知道,从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实践看,准公共信用资源的载体并不是当然地选择了政策性担保机构及其体系,而是经历了由政府无偿拨款——拨改贷——周转金——信用担保的四个历史阶段,是在耗费了巨额的政策性资源,带来了大量的经济管理教训之后,才逐步地走上了政府设立准公共信用资源,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提供准公共信用保证的现代投融资发展道路的。这就揭示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即政府不设置专门的机构而直接利用信用资源采取审批制运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机制的缺陷性。因为政府控制的资源不是无限的,配置是有计划的,列入预算的安排不可能为某一方面政策而动用全部资源,对有限的特别是社会稀缺资源的审批制,往往会由于其资源的有限性、缺乏竞争,缺乏足够的激励、责任和信用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而诱发行政寻租、腐败和低效率等问题。
现代公共财政理论认为,信用担保资源具有准公共品的性质,它在消费上存在着极限,需要针对特定的群体、设置特定的条件、采取一定的收费方式来供给。因为准公共信用资源又具有排它性,排斥特定群体之外、排斥特定群体中的不符合特定条件以及不付费用的群体享受,而把消费者限定在一定的拥护者范围以内,以体现其准公共信用资源的最大社会公平性。这就决定了准公共信用资源供给应当采取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方式,准公共信用资源的供给载体应该遵循“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这其中,必须处理好准公共信用资源的所有者与准公共信用资源的实施者的出资与运营的恰当关系,其各自应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政府的职能是制定政策和监督政策的实施到位。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在遵循国家政策意图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市场原则与机制来自主配置准公共信用资源。而且,准公共信用资源的运作者在利用信用担保特有的资金倍数放大功能配置资源时,一方面,应讲究其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即追究社会效应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通过扶持中小企业群体产生相关的社会积极效和综合效应;另一方面,面对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又要确保 这部分资源不流失、不衰减,可重复和可持续使用,并且争取不断的增值。这两方面要求,恰当地概括了准公共信用资源的运作者——准公共信用保证人的概念及其职责。
所谓“准公共信用保证人”指具有一定政府信用资源,独立承担信用风险责任,得到公众信任,服务于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信用资源有效需求的机构。准公共信用保证人的出现,使得社会各类法人、自然人共同信任的信用实体有了可能。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具有公众信用的地位,其对市场经济的介入,使得商业交易各方利益得以共同的信用保证,即控制了反信用、不良信用的发生和不良信用发生后的损失代偿保证,这对市场经济特别是不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策性担保机构能否担当起准公共信用保证人的职责,一是考察其运行机制的设置是否恰当。由于政策性担保的实质属于财政性,也即其资本全部或主要来源于政府,因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背景具有一定的政府性,其取得一定的社会信用并不难,但这并不等于其一定具备准公共信用保证人的充分资格。如果是政府直接承担保证人责任,当然其具有较充分的公信力和公共保证人的资格,但同时其承担的责任也是无限的。而实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机制,其承担的风险责任也是有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成为真正的准公共信用保证人,主要还要看其风险控制管理能力的高低和能否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二是考察其运行效能的检验情况。如果一个政策性担保机构只图有政府性的外表,而不能实际和充分发挥其准公共信用资源的配置功能,或因自身的信用缺陷而难以保证交易对方的信用损失,则难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因此,真正担当起准公共信用保证人的职责,必须经过市场信用风险的反复考验,而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但这并不妨碍政策性担保机构承担准公共信用保证人的职责,政策性担保机构从成立伊始就应树立准公共信用保证人的意识,并努力做一个真正的准公共信用保证人。
归根到底,政策性担保机构应该具备政府准公共信用资源运用的准公共信用保证人地位和作用,应该坚持“政策主导与市场选择相结合、扶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三原则。政策主导与市场选择相结合,即政府宏观把握方向,专业化机构自主选择项目,解决的是政策性担保机构配置信用资源的原则与方针问题;扶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即既要最大限度地公平高效配置信用资源,又要确保准公共信用资源的较低成本运作和循环滚动发展,解决的是政府信用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与困惑;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即既要提供社会发展的有形支持,又能促进企业增加无形资产,解决的是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先进文化和社会环境问题。三者密不可分,互相支持,相互推动。
二、政策主导与市场选择相结合
随着我国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国家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也是逐步出台和走向系统化的。党的“十四大”决定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国有银行逐步商业化,原有资源配置方式特别是信用资源配置改革逐步把企业推到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位置,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显现出来,但同时其信用能力不足的固有弱点也日益暴露出来,融资难问题成为需要政府深入认识和谨慎思考的问题。199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全国第一户专业性信用担保机构,之后,各地也在该领域进行了一些零星的探索试验。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开始规范企业主体的担保行为。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给我国带来了经济发展速度的滑坡之后 ,我国政府相应的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拉动内需,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宽松,解决“融资难”问题的已经被进一步提到重要议事日程。1999年3月,以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为标志,政策性信用担保以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创业的贷款担保基金形式,首次出现在国家部委制定的全国性政策之中。6月,原国家经贸委印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提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指导原则、体系构架、资本金来源、担保方式、对象及业务种类、担保机构职能与业务程序、协作银行选择和担保资金管理、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信用担保的内外部监督等一系列原则与政策,全国性的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由此开始。7月,中央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12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创造融资条件”。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依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建立相应的授权授信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9月,中央作出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提出“培育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筹资融资、贷款担保、技术扶持、人才培训等服务”。因此,业内把国家集中出台担保政策的1999年称为“担保年”。它不仅为信用担保特别是政策性担保业务运作提出了一系列的发展原则,而且同时指引了信用担保扶持发展的主要领域。在随后的几年内,国家又在不同的时期根据不同阶段的形势要求,通过不同的法规政策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信用担保资源的配置方向,如为扶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稳定社会秩序而要求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工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而要求开展的农业及农产品加工转化担保工作,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而要求开展的建设工程担保工作,为促进进出口贸易而要求开展的海关事务担保工作,为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而允许开展的纳税担保等等。
纵观国家对信用担保的资源配置或担保投向政策指引,可以体现出如下特点。第一,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扶持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企业自身信用能力强,企业内部管理素质高的中小企业;第二,以科技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为重点扶持对象,突出发展高科技、潜力产品型和就业再就业型中小企业,提高我国中小企业的科技水平,扩大我国的社会就业能力;第三,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突破口,从根本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第四,开展中小企业相关需求的专业领域担保业务,针对性的维护专业市场的经济秩序;第五,以宏观调控为手段,信用担保配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环保政策,配合实施“有保有压”的宏观经济调控。
在执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前提下,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坚持自主选择扶持项目的原则,原国家经贸委出台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信用担保机构不是金融机构,避免和防止行政干预”。财政部《关于禁止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违法直接从事担保业务的紧急通知》(财债字[1999]147号)指出,“各级地方政府一律不得指令担保机构为任何项目担保”。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又进一步指出,“担保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和做出决策。担保机构有权不接受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担保的指令”。我国各地政策性担保的实践证明,凡是自觉遵循国家产业和信贷等政策意图,自主决策开展担保的机构,其贯彻政策意图的意识就强,法人治理结构就合理,业务运作本身水平就较高,担保政策风险就低,担保代偿损失相对就小,其准公共信用保证人的地位就高,其配置的准公共资源就能得到良性循环的发展。反之,亦然。
三、扶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
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机构是一个特殊的法人机构,经营的是信用,承担的是责任。信用担保机构之所以能够配置准公共信用资源,是由于其信用资源具有一种倍数放大的特殊功能,即“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信用担保资金的倍数正确放大,可能带来社会的正效应;否则,可能带来社会的负效应。
政策性担保机构是专业信用保证机构,它与传统意义上的担保人(单个企业法人或单个自然人)存在明显的功能不同。非专业的担保是一种以零星的资产或信誉为某一特定债务人融资而向债权人提供的物品或人的保证,它是分散的、非系统性担保行为,不会对社会效益产生巨大的信用推动作用。政策性担保机构是以政府信用资源为依托,按照国家的政策意图和发展导向,把准公共信用资源集中地、系统地配置于中小企业,从而引导资金和其它经济资源的配套。因此,政策性担保是贯彻特定经济政策的工具,有着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与属性,它与当前国家使用的税收、贴息等经济政策工具具有异曲同工的效能。实际上,政策性担保的过程就是政府间接配置社会资源的过程,它所发挥的作用正是利用了信用担保的倍数放大功能。当政府扶持发展某一类型中小企业时,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就凭借其一定的信用资本金和较高的担保选项技能,为该类型优质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保证,以撬动银行多倍的信贷资金,从而以资金为先导,系统引导优秀人才、优质技术和其它资金与信息等社会资源加以倾斜配置,达到快速、持续发展特定中小企业的目的。因此,信用担保资源的正确运用和资金的放大,才能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积极效应,也才能不断摊薄准公共信用资源的边际成本。
一般地说,担保放大比例越高,其对社会所做的贡献越大。但是,担保放大倍数并不是越高越好。因为,担保从财务角度看是一种或有负债,担保放大比例越高,担保机构所要承担的或有债务风险就越大——担保能力不是一个简单的常数,而是随着其机构各方面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担保放大倍数在担保机构社会贡献率、担保机构风险承受能力、债权人与债务人认可度之间存在一个平衡点,过低或过高地确定担保放大比例,都会对担保机构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这是信用担保的经济学原理。从准公共保证人定位的角度讲,虽然我们强调准公共信用资源配置应最大限度满足中小企业提升的需要,但是也必须仍然强调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展业指导思想,即在政策主导下的扶持发展。我们不能脱离政府宏观调控意图而盲目的扶持中小企业,而应该把政府宏观调控政策自觉能动地贯彻到信用担保的实践之中,对“过热”行业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行业企业与产品,对政府明令限制或淘汰的产业与产品,政策性担保机构坚决不受一时的盈利或一势的干预而进行担保投入,否则,会对本该调控下马的项目或产品起到推波助澜的社会负面效应,并可能因行业法规政策风险使信用担保资金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四、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
应该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问题是信用不足,信用担保的实质内容是提升受保人的信用,是以担保机构自身的资信实力通过融资及其它信用担保的具体活动帮助中小企业获得发展所急需的资金及相关资源,以达到提升中小企业信用和取得交易对方信任的目的。如果出现违信行为(如贷款到期,企业不愿或不能履行还债义务),则由担保机构按照事前约定代为承担信用风险。因此,担保机构经营的是信用,而承担的是风险。
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必须把信用建设做为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一方面,要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把自身信用作为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动力,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准公共信用资源,不断取得政府、银行及中小企业的信任;另一方面,要结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担保具体活动,通过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管理、信用奖惩等一系列环节和过程,孵化、培育中小企业信用,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行为,揭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政策性担保机构及其体系作用的发挥,可以产生三个循环的发展局面。一是小循环,即担保机构信用——受保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信用。它是一个通过担保机构自身信用提升受保企业信用,为企业解决融资难的过程,同时也是受保企业信用提升和降低担保机构自身的担保风险,进一步增强担保机构公信力的过程;二是中循环,即单户担保机构信用——担保体系信用——单户担保机构信用。每个担保机构良好的基础信用可以促进和改善担保行业体系的整体信用水平,而担保行业体系的整体信用水平提高,又可以促进行业单个担保机构信用水平的提高。同样道理,单户受保机构的信用水平提升可以影响和促进其所在行业的整体信用水平提高,而整个行业的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与巩固,又能进一步促进业内个个机构的信用水平的再提高;三是大循环,即担保机构信用(担保体系信用)——受保企业信用(受保行业信用)——社会信用体系——受保行业信用(受保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机构或担保体系信用的提高影响和促进受保企业及所在行业信用的提升,最终促进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而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又反过来规范受保行业企业的信用行为,为担保体系及担保机构的信用提高、信用风险控制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事物发展总是一个渐进积累、从小到大的过程。上述三个循环分别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不同层次揭示了信用循环运动的发展过程。这三个层次既互相独立,又互相联系和转化,遵循着渐进、循环的事物发展规律。政策性担保机构及其体系承担着中小企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进步的一定社会职责,在社会信用运动变化过程中具有信用原动力的地位,应该有“我们就是信用的代表”的社会意识,在当前各市场主体各自信用建设的需求仍然不足和社会信用提升需求巨大的现实矛盾中,以确保自身信用为基础,以提高企业信用为使命,不断通过自身的艰苦努力和勤奋探索,引导、带动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顺利健康形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础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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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要当”两区”建设的主力      耳东

“左手一指太行山,右手一指是吕梁”。拥有这两条山脉的山西,是革命的圣地,红色的摇篮,是山西人民的骄傲。但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因为同样的原因,在改革开放中这些地区落后了。
今年,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加快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决定。4月,于省长带队,先后深入10市35县,实地考察了一百几十个产业项目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听取了两区所涉及的10市59县的汇报,初步筛选出400多个拟列入省规划的产业项目。并对利用担保方式解决建设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产生了深厚的兴趣。
回顾协会成立以来在担保体系特别是政策性担保体系的建设思路,与省委省政府的精神是不谋而合的。几年来,协会以政策性担保机构建设为主体,以县级担保机构建设者为重点,初步搭建了担保与再担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再担保“四轮驱动”体系架构。在拟定的“十一五”担保体系建设规划中,特别提出要根据省委有关精神,在大多数县建立健全政策性担保机构。同时,我省担保机构的龙头企业——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注意发挥自身规模大、管理规范的优势,针对部分县可用财力小、县级金融体系不健全、展业环境不佳等问题,在目的地与县一级担保机构展开合作。合作的主要模式为:县级担保机构与省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会,县担保担保机构将自身资金上划、委托省担保公司管理和运作。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上划资金数额、年累计担保量等。合作开始,县级担保机构负责向省担保公司推荐项目,省担保公司按照程序考察评审,通过后联络省担保公司的合作银行实施担保,然后交县级担保机构跟踪监管,滚动扶持。这样的模式促进了县级机构的地缘、信用信息和监管跟踪等优势与省担保公司的资金、技术、人才、政策等优势结合,引入了省城股份制银行经营理念和信贷资金,引入了省担保公司业务品种和管理机制,改善了区域信用环境、推动了区域担保业务开展、发展了区域特色产业。目前,省担保公司已与襄汾、忻州、临猗、翼城、闻喜等经济强县或经济欠发达县开始合作,收到了良好效果。可以说,这种模式,是解决“两区”建设资金紧缺的理想模式。
几年来,协会及省担保公司不断将这种发展模式放大,并上升到体系建设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视和精神心安排。结合省委省政府“两区”建设,应当说,这种模式的推广有了一个上好的机遇,骑劫整个山西的发展将起到其他行业难以比拟的杠杆作用。正像于幼军省长指出的那样,加快两区59个县的开发建设事关山西“十一五”科学发展的大局,走活这步棋,全省发展就能够满盘皆活。各级干部要本着对老区、山西区人民的深厚感情,紧紧抓住国家正式启动实施中部崛起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晋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机遇,切实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振奋艰苦奋斗和锐意进取精神,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求真务实的作风,遵循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使两区经济发展打一个翻身仗,早日实现强县富民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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