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起步三年 奋斗三年 辉煌三年 王三军
2003年6月,是一个充满阳光、活力、希望的月份。经过多年设想、筹划和操作,晋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终于迎来了她的诞生。2006年6月,又是一个充满阳光、生机、活力的月份。经过三年的辛勤耕耘,晋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努力创造出了属于自己的辉煌。 艰难中起步 公司成立之初,正值“非典”流行期。公司面临着人员新、业务生、经验缺、压力大但又难于外出学习考察的窘境。为了顺利开展业务,我们与山西省信用担保协会取得联系。在得到对方的理解和支持后,派出了一行四人到省担保公司进行了为期一天半的学习、考察,并带回了宝贵的业务资料和从业经验。回来以后,公司一边组织员工学习、讨论、研究、消化现有资料,一边在因特网浩瀚的信息库中搜寻相关的信息。在较短的时间内,我们起草制定了包括《员工行为守则》、《公司办事程序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公司信息工作考核管理制度》、《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暂行规定》等20多个内部管理、业务操作、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设计了大量的业务资料信息表格和统计表格,使公司各项工作具备了有序进行的基本条件。 2003年8月25日,随着市担保公司与中国银行沁水县支行第一笔信用担保贷款《保证合同》的签订,标志着公司信用担保业务的正式起步。 2003年10月9日,晋城市政府在市农行营业大厅前举行了隆重的“晋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仪式”,创办2家合伙企业的7名下岗职工得到了14万元担保贷款,公司准备了近2个月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正式启动。 在成立后的短短半年时间里,公司共为8户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10笔,金额1220万元。为全市23名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小额贷款担保,金额46万元,初步发挥出了信用担保的积极作用。 经过谈判,公司还先后与我市城市信用社(现晋城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晋城市支行和农村信用社晋城市城区联社等金融单位签署了融资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前进中规范 担保行业是国际上公认的高风险行业。担保公司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随时面临着代偿担保贷款的风险。三年来,公司员工在实践中学习,学习中实践,兢兢业业拓展业务,扎扎实实防范风险,创造出一套有自己特色的风险控制操作模式。 1、抓担保企业选择,政策条件公开公正。在担保企业的选择上,我们审查的重点是:对生产型企业主要看其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产品有无市场,企业是否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改制,产权是否明晰等;对流通型企业,主要是看其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近期市场是否风险相对较小,货币回笼是否较快。我们坚持的原则是:政策透明,条件公开,操作公正,坚决杜绝人情贷款担保。同时,公司还把反担保措施设定为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重点从法律角度尝试进行动产、不动产、股权、汽车合格证、第三方担保等抵押、质押、保证措施,既灵活多样地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扶持,又有效地控制了担保的风险。 2、抓三级评审制度,保证决策民主科学。三级评审制度即:“公司业务部门评审,公司内部会议评审,专家审保会评审”。在规范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同时,我们又聘请了39名在我市各行各业有技术专长和宏观决策分析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审保委员会,负责对申保项目是否提供担保进行最后评审决策。每次申保项目评审时,我们从专家评审组名单中选择5?7名熟悉申保企业及所在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对个别贷款资金较大 的项目,我们还组织评审专家实地考察企业,考察后再召开评审会。评审专家从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地方产品结构的调整和贷款企业的发展前景等方面,对申保项目提出意见或建议,为我们把好了最后一道关口,保证了贷款担保决策的民主和科学。 3、抓银行信息交流,建立风险共担体系。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分析了银行、担保公司和被担保企业的利益关系,意识到担保公司和银行在防范资金风险的目标上应该是一致的。因此,我们注重与有关银行的沟通联系和信息交流,对共同的客户实现信息共享,共同进行项目考察,共同设定反担保措施,形成了一套互相推荐、共同考察、联合决策、协作监控和风险共担的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了命运共同体关系,从而有效地防范了担保资金的风险。 4、抓保后跟踪检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对已经进行了贷款担保的客户,公司制定了《保后跟踪检查管理办法》。我们的基本做法是:一个月打一次电话,一季度下一次企业,对企业生产、销售、资金运转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回来后进行汇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研究处理。 事实证明,这一套规范的操作程序是公司有效防范风险、实现担保贷款质量全优的成功经验和有力保障。 奋斗中收获 有付出就有收获。经过担保公司全体员工的不懈奋斗,我们已经基本走出了初创期,各项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公司的担保能力初具规模。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公司资本金由开业之初的1200万元增加到了5200万元,公司资产由起步时的1200万元发展到了6700万元,公司对单户企业的担保能力从成立初期的120万元提高到了520万元。 公司基础管理工作基本到位。三年来,公司结合自身特点,通过不断地修改、补充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基本上使公司内务管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信息传递等各方面做到了有章可循。 公司员工素质稳步提高。公司通过组织员工集中学习,派员工外出参加业务培训,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学等办法,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带出了一支思想作风过硬,专业技能较为精通的担保队伍。 公司的担保金额高速增长。三年来,担保公司累计为中小企业和下岗职工提供担保贷款金额39909.5万元,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19.6%,其中:累计为70户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239笔,担保贷款金额39102万元;为422名下岗职工(含集中安置下岗职工的3户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319笔,担保金额807.5万元。 公司的担保贷款质量全优。到目前,公司已解除各类到期贷款担保责任24811万元,其中:企业担保贷款24757万元,下岗人员小额贷款54万元。三年来,企业担保贷款没有发生一笔代偿损失。经保后跟踪调查反映,目前各在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贷款担保期间发生风险的可能性不大。 公司的业务品种逐步扩大。担保品种由初期的流动资金担保一项,发展到以企业流动资金担保为主,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小型固定资产投资担保、再担保等多个品种。 公司的合作银行不断增加。合作银行由最初的3家发展到目前在晋城市设置营业机构的全部8家金融部门。今年4月,公司还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太原分行就融资担保合作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公司的良好形象初步树立。公司经过三年不懈的努力宣传,已初步树立了良好的外部形象。公司的信息报道先后在《中国担保论坛(季刊)》等省内外多家媒体刊登,公司在全国担保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断提高。一年来,公司就先后接待了4批外地考察学习人员,其中3批来自外省市。 获得的表彰奖励催人奋进。三年来,公司在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公司工作多次受到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晋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表彰,公司先后荣获市财政局颁发的2003、2004年度“先进集体”、2004、2005年度“信息工作先进单位”,“2004年度晋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先进单位”、“2004年度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工作先进单位”和“2004年度山西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并被晋城市工商局认定为2002-2004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这些荣誉必将成为我们继续前进的动力。 胜利中期盼 过去三年,给担保公司每位员工留下了美好的回忆,取得的这些业绩也足以让我们引为自豪。但是,三年的时间,又只能是一个起步和开始,如同一个刚满三岁的孩子,仅仅才学会了走路,前面的历程还很长很长。 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晋城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晋城市财政局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在各金融部门的真诚合作下,在全市中小企业的密切配合下,公司的员工素质会不断提高,公司的自身实力会不断增强,公司的业务品种会不断增加,公司的服务质量更会有大幅度的提升。我们在胜利中期盼,期盼着担保公司的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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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连建平 张发同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加小企是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运作机制灵活,发展潜力巨大,它必然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和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载体。因此,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发展政策。但是由于企业本身的先天不足、银行方面的政策偏差和社会的各种歧视,我国中小企业目前面临着资金紧张、融资困难的突出问题,并已经严重制约了它的正常发展。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的信用担保行业应运而生。 一、充分认识信用担保业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几年来,中小企业信用建立发展的实践已经雄辩地表明,与贴息、免税、拨款、投资等其他政策性资金支持方式相比,信用担保的放大和杠杆功能更加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更加突出。 1、信用担保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是政府投资拈花惹草 “放大器”。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架起了银企合作的桥梁,降低了金融机构的放贷门槛,弥补了中小企业信用不足的缺陷,增加 了中小企业获取贷款的可能。而政府的有限投入,通过担保的方式则更好地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2、信用担保有利于化解、降低金融风险,是银行信贷的“减压器”。信用担保行业将原来傿之间的互保、联保进一步社会化、市场化,形成了规范的信贷担保运营体制,并全部或大部承接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保证了银行的资金向小企业安全进入。 3、信用担保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结构调整, 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担保机构通过担保的形式实现了政府的政策意图,引导了中小企业的投资方向,从而促进了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4、信用担保有利于引导中小企业诚实守信,是企业信用的“孵化器”。担保机构通过建立受保客户信用评级系统和信用档案数据库,并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起到了守信者得实惠、失信者受惩戒的效果,有效地强化了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推动了征信体系的建设。 二、晋城市信用担保业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我市的信用担保工作筹划于2000年,起步于200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各有关部门、银行、傿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各项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止2005年底,仅市信用担保公司就累计实现担保贷款总额30262万元。通过上述担保贷款,可使企业增加销售收入50000万元,增加利润3500万元,增加财政收入2500万元,新增就业岗位1000多个。 但是,上述成绩与晋城经济的发展和中小企业的需要相比,差距还很大,各项工作还只是刚刚起步。 1、在担保行业的体系建设上,整体规划滞后,行业发展缓慢。到目前为止,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共有4家,仅占全省担保机构总数170多家 的2.3%。截止目前,还没有制定行业的整体发展规划,影响了行业的正常健康发展。 2、在担保机构的经济实力上,资金投入不足,补偿制度缺失。市担保公司是我市惟一一家由政府出资成立的政策性公司,目前仅有资本金5200万元。按照有关政策的规定,其单户担保能力只有520万元,远远不能满足企业对更大资金担保的需求。担保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担保公司只靠担保费收入难以弥补业务开支和代偿、赔付造成的损失。因此国家规定各地政府要建立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但是,这一制度目前在我市仍是缺失。 3、在银保双方的互相合作上,风险单方承担,责任利益失衡。按照国家有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政策精神,银行应与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分担风险。但是,目前在我市,这种按比例的合作关系还没有建立,风险全部由担保机构独家承担,权利与义务不等,责任与利益失衡。4 4、在担保业务的经营运作上,服务品种单一,测评经验不足。由于担保机构自有资金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差,目前我市还只能以工商业的流动资金担保和再就业贷款担保为主,其他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担保、工程保证担保、农业担保、住房贷款担保和出口融资担保等其他业务品种尚不能开展。同时,由于担保机构的成立时间普遍较短,员工的业务素质还有差距,因此风险测评的经验还有待不断地积累。 三、支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对策 为了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我市经济快速、持续、稳健发展,我们的着力点应该是: 第一,要尽快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这是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前提。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规划方案。要由市、县两级共同筹资入股、全面参与,以市担保公司为龙头企业、统一运作,同时规范和发展商业性、互助性的担保机构,形成一个能覆盖全市、为广大中小企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全面、高效服务的“一体两翼”担保网络。 第二、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这是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物质基础。要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更好地发挥“培值财源、增加税收、安排就业、稳定社会”的作用。也要争取更多的社会闲散资本以入股或其他多种形式进入担保行业,实现资本的多元化。 第三、要认真落实两大扶持政策,这是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环境保证。一是要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合理确定担保公司的损失比例,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给予适当补偿。二是尽快落实与金融单位的风险共担机制,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权利和义务对等、责任与利益平稳的合作关系。从而使担保公司在拓宽业务品种、增加服务行业的同时发展壮大自身的实力。 第四、要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这是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根本出路。要真正实现担保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担保机构自身的素质和能力,这是担保机构从政府的有限风险补偿逐步向自我补偿、良性发展方向过渡的必由之路。政府要积极支持担保行业的基础建设,安排一定的资金帮助行业开展业务培训、技术软件推广应用、技术规范标准制定和行业自律建设,尽快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以适应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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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公司法》中担保机构应关注的条款 无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新《公司法》,并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立法机关第三次对这部法律作出的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这次公司法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支持。 新《公司法》是针对我国当前公司建立和运作过程中的新问题、新情况而进行修订的,尤其针对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和完善中诸多问题作出了回应。我国改革开发正在深入,随着经济的繁荣,更多层级的主体通过设立公司的形式,加入到市场中来。而其中最为活跃的层级就是中小企业。无论是企业设立的数量,还是企业发展的质量,中小企业都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生力军中的重要一员。鉴于现实发展需要,修改后的《公司法》将一些模糊的权利义务重新界定,尤其是加入了一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款,值得担保机构关注。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关于公司设立、公司内部决策、以及对外责任承担方面的条款,也涉及到担保机构对被保客户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的开展,影响到对被保客户整体的认识,进而影响对担保业务风险的控制。因此,需要我们对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细致分析,掌握其真实含义,确保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 一、公司对外担保条款分析 原先在旧《公司法》中,针对公司对外担保仅作了限制性规定:“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对于公司的对外担保并没有封闭,只是针对公司股东和其他个人债务进行了限定,而且对于公司如何向外提供担保没有程序上的规定,几乎空白。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完全看公司章程中是否规定。而在现实中,由于公司章程起草工作不够严谨,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拼凑、抄袭现象,导致章程对担保事项规定较少,甚至没有。这造成了公司对外担保程序上的混乱,形成了一定的障碍。 新《公司法》针对市场主体经济活动频繁,而且由于资金短缺,需要借助其他公司担保力量获取银行贷款的情况,将公司对外担保专门列出。从程序和数额上加以把握,一方面方便了公司之间利益合作,进行协助;另一方面也通过法律手段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有力地控制了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新《公司法》中就公司对外担保在第16条和第122条进行了规定,要求担保机构在收集被保客户及其提供的第三人(法人)保证相关资料时,遵循以下规则: (一)严格查看公司章程所记载内容。在第16条第1款中对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机构及担保数额作了限制性规定,要求依照公司章程记载内容来行事。“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对外“担保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这条法律规定,将公司章程凸现到了一个极其重要的位置。担保机构在考察被保客户时,最先考虑的反担保措施就是保证,因为保证力度是最全面的,手续是最简单的。现在公司之间互保的形式也增加了,这有力于担保机构风险的控制。担保机构项目经理在开展业务时,尤其要注意被保客户及其提供的第三人(法人)的章程规定,这将涉及到反担保措施设立效力,确保在将来出具反担保决议时,不至于要求没有资格的组织机构出具无效决议,影响反担保措施的实现。在确定被保客户及其第三人(法人)承担责任方式时,要根据其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额度的规定,来考虑其作为保证人的实力,加强风险控制。 (二)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限制性规定。在第16条第2款中,专门针对为本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要求“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将此项权利的决策机构加以特定化,并将董事会的权利加以限制,这样有助于保护公司股东,尤其是广大小股东的权利。而且在第16条第3款中,还明确了表决过程中,为了保障议决事项的公平性及合理性,确保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自身实力或者其他手段控制决议结果,要求“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需要担保机构在考察被保客户提供的资料时,明确其与提供保证第三人(法人)的关系,明确其是否具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再要求第三人(法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并要核实表决程序及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保证决议符合法律规定。 (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特殊规定。对于现实中存在董事会不适当的决定造成了公司、股东利益的损害,为了防止大股东利用其地位侵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新《公司法》针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在第122条作出了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法条在时间、担保额度及决策程序和机构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加以限制,要求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其合法权益。法条将对外担保行为时间限定在“一年内”,主要是为了防止发生在一年内分次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使得担保额度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上市公司涉及到更多小股东的利益,而他们又无法操纵公司对外决策,自身权益保护主张无法得以合理伸张,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会增加公司自身债务,有必要在额度上加以限定,法律以公司资产总额的30%为界限进行划分;还是出于以上理由的考虑,保护广大小股东合法权益,要求公司对外担保额度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时,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产生决议,方为有效,避免大股东滥用其权利危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在股东大会决议时,还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保证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旧《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是,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律规定公司所具有的独立法人人格,可以使仅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的第三人不能越过公司对股东直接主张权利,并且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承担有限责任,对股东形成有力的保护,对于鼓励投资、减少风险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现实中,尤其是近几年,我国公司运营实践中,存在不少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对此,这次修改《公司法》过程中,在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基础上,借鉴了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经验,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含义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项制度主要在新《公司法》第20条加以规定,有以下三项基本内容: (一)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界限。股东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依据,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一旦股东行使权利超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范围,就构成股东权利滥用,当然就要承担相关责任。 (二)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规则。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是股东行为的基本规则,是法律保护股东有限责任的基本前提。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适用条件和后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机构在为被保客户提供担保服务时,若发现被保客户或提供保证的第三人有滥用股东权利或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情况,可以积极收集证据,为其设定限制,以法律手段限制有限责任对其的保护,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机构权益不受损害,减少或避免风险发生。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在旧《公司法》中,只允许国有独资公司存在,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现实中,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加以禁止。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也都从过去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发展到现在允许设立。如法国、德国、韩国等。考虑到一人公司设立比较便捷、管理成本比较低,实际需要比较迫切,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有力于鼓励投资创业、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因此,新《公司法》在修订过程中,将这一项内容规定了进来。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规定相对于多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较严格,在注册资本金的缴纳上,严格要求一次足额缴纳,不得分期缴纳;在对外投资方面也受到了限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就需要担保机构在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时,关注其注册资本金情况,还要注意其在对外投资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决策。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在股东作出有关公司的重大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排除了其他形式作出决定的效力,并需要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担保机构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或接受其为第三人保证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要求其出具决议。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享有法律规定有限责任的保护。但是,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或无法区分的情况,若股东依据有限责任获得法律保护,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导致财产转移或隐匿。新《公司法》规定了“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要求担保机构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或以其为第三人保证时,划定其公司财产范围,明确将来实现债权的财产,避免因为混同而导致的纠纷。 新《公司法》变动较多,而其中很多条款都直接或间接的涉及到担保机构在对外提供担保或对被保客户进行审查等诸多方面,一篇文章很难将所有只是囊括进来,而对于发条的理解和认识需要大家平时专研,不断从新《公司法》中发掘有利于担保业务开展的知识,充实自身,增强法律意识,从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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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性担保机构信用资源的形成与结构 无
政策性担保机构不同于生产性、流通性企业,也不同于其它金融机构,它是政府准公共信用资源的载体和供应平台,是公共财政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而产生的新型经济工具,是一个国家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政策性担保机构经营的是信用,承担的是风险,服务于政府、金融机构和广大中小企业,因而信用是其生存的根本,社会公信力是其发展的基础。如果说政府出资只是给予了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肉体生命”的话,那么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信用制度建设则赋予了这个“肉体生命”一“活的灵魂”,能够把政府准公共信用资源通过自身的努力,转化为准公共信用保证人的社会公信力。简单说,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信用资源是由其“先天信用”和“后天信用”整合而形成的。 一、政策性担保机构信用资源的结构 政策性担保机构是在一国特定政治、经济的大背景下产生与发展的,是以政府(国家)公共财政法规政策为依托的,因此,国家信用是政策性担保机构乃至其体系信用的基石;同时,政策性担保机构必须依存于一定的行业体系之中,政策性担保机构之间只有发生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才能互相促进和提高,因此,政策性担保体系信用是政策性担保机构信用的基础。国家信用和体系信用支撑了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自身信用,托起了政策性担保机构信用资源的制度框架。在这个前提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信用资源主要由其资信实力、法人治理、业务运作、基础管理和企业文化等五个方面构成;这五个方面又同时可以分解为风险补偿、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处理、务实创新、诚信廉洁、激励约束和岗位责任等八项制度,形成了互相影响和相互促进的八大制度支柱。 二、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信用资源 (一)坚实的资信实力 政策性担保机构自身的资信实力(资产与信用的统称)主要体现在其资本金规模、资本金扩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和资本金损失核销机制等方面。 政策性担保机构作为现代投融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骨干力量,其核心的职责和首要的任务是要以其自身的信用实力——规模资(本)金——替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或其它交易对方作保证。因此,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信用资源形成、社会公信力的打造,首先必须有过硬的资本实力。其实公信力的本质也就在于对于债务的偿还能力和偿还愿望,没有一定规模的信用保证能力,难以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因为担保人在具体的业务运作中处于借与被借人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之中,一方面是将自身的信用能力出借给借款人,另一方面又承担起被借人的被借责任,其责任是具体的债权债务。社会对信用担保机构信用能力的认同,在其不具体承担债务时可以一般地抽象地信用认同,在具体承担债务时则必须对其信用进行价值量化。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目前社会公认的是按照风险概率10——20%设计,即其债务能力为资本的5——10倍,而其自身的实际负债能力主要取决于自身的风险概率。如果它的风险概率低于10%,其负债能力应该在10倍以上;如果是5%,负债能力应是本金的20倍。风险概率的测算需要考虑当地的社会信用环境、中小企业素质和担保机构的运作水平等综合因素,基于此,目前我国关于信用担保的放大倍数(担保责任余额)的政策规定为“一般不超过自身实收货币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问题的关键在于,当前在缺乏制度特别是担保市场准入的制度安排情况下,一是有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过小,难以取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四两拨千斤”的“四两”不足,既难以满足众多中小企业融资对信用资源的需求,也难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单个企业担保额不能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的政策要求来满足单户中小企业的一次性融资担保需求;二是有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货币资本金占比过小,而主要以房屋、土地特别是债权等其它形式资产出资,因难以变现和影响金融机构债权实现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而制约了其自身信用能量的发挥。缺乏优良的先天信用,政策性担保机构以信用立身的基础不牢,是当前政策性担保机构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普遍问题。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是使政策性担保初始资(本)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规模化;二是建立政府对担保资本金的年度财政预算扩充机制。 信用担保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发生代偿的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几年来,我国担保业探讨了许多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使信用担保的风险尚不十分明显。实际上,担保风险的发生受多种因素影响,也有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任务是做信用提升的“长青树”,而不能做信用提升的“蜡烛”,不应该在用信用“光芒”照亮别人的同时,却使自己走向毁灭,因而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补偿机制就十分必要。风险补偿存在着内补和外补两个方面。在内补方面,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在外补方面,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也有明确规定,同时,全国各地也存在着其它一些不同方式的风险补偿机制,但总体看,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省市的风险补偿情况好于中西部地区,省级风险补偿情况好于市县级。信用补偿相对于注册资本金的先天信用来说,是后天的和可以通过担保机构的积极努力取得的。资本金扩充机制不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在广大中小企业面前的信用不足;风险补偿机制不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在众多协作银行面前存在缺陷和瑕疵。 同时,政策性担保业务的运作需要有一定的担保损失核销机制,要么由其股东(政府)补充资本金,要么由其股东(政府)核销担保呆坏账,以真实的向社会特别是金融机构反映其信用担保实力。 (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区别于传统企业的重要标志。按照《公司法》要求,实行公司法人治理的担保机构应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策性担保机构目前被国家定位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殊机构,其政策性决定了收费的有限性,理论上不具有自负盈亏的能力,应在享受国家税费减免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在公司的决策、监督和运营机制上,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应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以确保政策性担保机构沿着政府(股东)确定的方向规范发展。因而,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信用资源还形成于其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之中,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能维护和发展其自身的信用能力,否则会有损于自身的信用实力。 当前,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如下不足或问题。一是有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法人治理结构虚设,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三者缺乏独立地位,相互间的监督制约不够,容易出现“一言堂”现象和发生个人信用道德风险,严重时可能会葬送一个担保机构;二是有些机构董事、监事及经理仍由国家公务员兼任,因惧怕风险而迟迟难以与原机关脱钩,这不利于确保公司法人的独立运作地位,不利于落实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或因绩效考核的工作压力不大而长期陷于非正常的工作状态,或易于受到来自政府的指令性担保压力,使担保公司重演“行政性公司”角色。作为公司的决策层或执行层,自身尚缺乏克服风险的自信心,机构信用将被大打折扣,社会公信力也就无从谈起。 (三)周密的业务运作机制 信用担保行业有一句话,叫做“担保机构经营的是风险,产品是信用,而承担的是责任”,一语道破了担保机构在信用、风险和责任三者关系中的位置。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自身信用资源,必须靠周密的业务运作制度形成,并把“确保自身信用为基础”的理念贯穿到业务运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全过程。考虑本书的编排体例,具体的担保业务运作会在以后的几章中分述,这里只从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自身信用制度建设角度入手,重点阐述其信用资源的形成和其社会公信力的打造。实际上,担保机构的社会公信力更主要的是靠其识别、预防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打造出来的,其信用最终是靠制度建设出来的。 1、事前评审制度。政策性担保的事前评审是对未来风险的预测、分析和判断。俗话讲“理不摆不明”,“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业务考察与评审过程中,有许多对可以互相补充印证或相互对立、制衡的矛盾关系,业务运作应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充分对风险进行论证。那种一团和气、观点绝对统一的现象,无益于担保风险的事前识别和预防。 (1)担保立项——信用担保申请与产业导向衡量的制约。面对众多中小企业的担保需求,作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应紧紧围绕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一把尺子量到底”,留取符合国家法规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的企业,舍去国家明令限制、淘汰的产业、产品和技术项目; (2)项目初审——AB角企业考察与专业资信评估、政府信息反馈的制衡。既包括机构内部业务人员A、B角间的制衡,也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与专业资信评估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对申保企业的信用信息揭示的制衡; 在项目初审过程中,政策性担保机构应特别注意处理好以下有关风险防范的三对关系。一是风险防范与风险分散(在担保方案设计时就应考虑向同业担保机构或协作银行分散)的关系,在有效识别风险的同时,注意与外部机构加强合作;二是企业信用与个人信用的关系,注意加强对法定代表人或其核心经营层的个人反担保措施设定;三是初审与复审部门的关系,形成紧密结合、相互补充的初评意见。 (3)机构审核——内部审核与外部评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的制衡。政策性担保机构不是各行业的专家,其业务人员也不是各方面的通才,应在自身把握项目风险的基础上,在必要的情况下,与相关的行业专家或专业资信评级机构共同考察并提出综合性的参考意见,以企业信用质量保证担保业务质量; (4)会议评审——内部评委意见与外部评委建议的制衡。内部评委也并非全能,需要借助外部行业、银行、资信评级等专家评委在政策、信贷、行业等管理方面的经验与优势。担保机构领导在评审会上先声夺人,无益于各方面评委的不同意见发表; (5)评审会与总经理(或董事长)权限的制衡。借鉴银行“审贷分离”的作法,评审会议总经理或董事长可不参加或者参加而不发表意见。总经理或董事长对有疑义的但评审通过的待批项目,有要求复审的权力,但没有一票通过的权力。 2、事中监控制度。事中风险控制是对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风险发现和掌握,因而风险发现的时效性、风险处理的果断性对担保机构确保自身信用安全、顺利解除责任至关重要。因为银行虽然掌握着受保企业担保贷款流动去向,但因其一般不与担保机构共担风险,没有过多的风险压力,不会及时向担保机构通报受保企业的异常动向。担保机构处于风险控制的不利地位,得到受保企业信用异常的信息往往是滞后的。因此,担保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渠道加强对受保企业的信用监控,以及时控制和化解担保风险。 3、事后处理制度。信用担保到期解除责任是衡量信用担保成功与否的标志。一般地讲,科学选项、严密运作的受保企业在担保到期后都可以顺利履行还贷或其它约定义务,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顺利解除担保责任。但是,由于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担保项目评审时的许多因素特别是非财务性因素如市场变化、法定代表人变更等等因素随时可能导致企业不愿或不能按期履约。如果担保机构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补救措施,担保代偿就难以避免。对债权人而言,信用担保的公信力更体现于担保的如期代偿。实际上,按合同约定进行担保代偿,正是担保机构信用能力的体现和信用形象的塑造,不按合同约定代偿和无代偿能力是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致命伤。当然,尽管有许多不可预计的因素而导致代偿,但对债权人来说,代偿过多并不一定都是信用的表现。信用担保应有其信用代偿的实力,更应有较高的信用风险预测和控制、化解能力,因为其可承担风险的实力毕竟是有限的。 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机构,少有或没有盈利空间,企业资信调查与评价又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业务成本很高。为此,必须在展业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其劳动耗费,筛选和培养一批资信状况良好、有一定的信用提升空间的中小企业,作为其基本客户群体。因此,建立申保、拟保、在保和解保企业的信用档案及其数据库就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善于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提高担保业务的科技含量,把守信、失信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纳入其数据管理工作之中,对优质企业予以高效和滚动扶持,对失信企业实行同业制裁。 (四)健全的基础管理制度。基础管理包括诚信廉洁制度、务实创新制度、激励约束制度、责任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是政策性担保机构提升自身信用、增强发展后劲的永恒话题。基础管理的核心是信用管理,机构信用说到底是人的信用。高风险业务的开展,必须“以人为本”,把内部人的信用道德作为管理的主攻方向,通过队伍建设、作风塑造、岗位职责、激励制约和企业文化等方面树立机构的信用形象、维护机构的信用秩序。因此,健全的基础管理制度,就是内部的信用质量管理制度,它可以以信用质量保证担保质量,以担保质量落实信用建设。 1、诚信廉洁制度。包括员工合同管理制度、员工岗位培训制度、员工纪律监督制度和干部民主管理制度等,主要是人员信用管理问题。政策性担保业务和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一支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高、服务意识强、肯吃苦耐劳而不追求名利的员工队伍;员工合同管理制度是落实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核心,政策性担保机构必须从“打破铁饭碗”入手,建立“员工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新型管理机制,不把自身当作上级部门人员分流的中心,在用人制度上实行“面向社会、自主决策、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模式;员工岗位培训制度既包括业务素质的提高,也包括思想政治的教育。大量的金融案例说明,内部人的信用道德风险是金融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在开展业务培训的同时,发挥其党组织政治堡垒的战斗优势,经常不断地开展信用警示教育;纪律监督制度是在员工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制度的基础上,用铁的纪律约束规范员工行为的组织保障。政策性担保机构应通过文明用语、礼貌接待、跟踪调查、监督举报等多种方式方法,塑造自身良好形象,努力克服“官僚”、懒散等国有企业的惯有习气;干部民主管理制度即所有项目必须按业务规程流转,领导干部不得事先发表倾向性意见,以改变过去“家长制”和压制民主的管理习惯。 2、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信用中介机构,必须把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作为自己展业的灵魂。 务实,表现在服务的优质、高效和快捷方面。中小企业的固有特点决定了其在整体上很难得到银行的青睐,即使是银行认为其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也因为金融机构内部落实个人风险责任制而不敢过多地直接发放信用贷款,中小企业融资的重担责无旁贷地落到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机构肩上。而信用担保机构同样应把安全性放在首位。在此基础上,担保机构应与中小企业诚信、平等相处。在业务受理阶段,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企业,要一次性告知其业务运作规程及收费标准等事项,以便于企业与其它融资渠道相比较;对明显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应分析原因并委婉亮明观点和停止受理,以便于其另寻其它融资渠道;在业务考察阶段,对企业的利润和商业秘密应承诺保密,对不规范的财务管理行为应予以指导辅导,以树立担保机构的良好信用形象;在项目评审阶段,要抓主流看本质而不纠缠于细枝末叶问题,以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和避免因企业心生疑虑而导致采取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在还贷解保阶段,允许企业提前还本付息,并根据实际使用贷款的期间核退一定保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所有人员在整个业务运作过程中,应普遍树立“个人多一份辛苦、公司就多一份安全、企业就多一份信赖”的意识,以自己的诚信换企业的诚心。 创新,表现在积极探索和在不违背原则前提下的合理变通。信用担保是银企改善合作关系的产物,也是银企联手发展的桥梁,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要勇于变通承担银行不愿承担的繁杂合作事务,善于开拓银保合作的新品种、新技术;要乐于为中小企业策划相关的、能节约融资成本、促进交易顺利开展的其它常规与非常规、融资与非融资的信用担保业务品种,把创新作为自身信用服务的具体体现,真正起到信用促进的中介价值。 3、明细的岗位职责。信用担保的核心原理是分散风险,达到各相关方职权明确、责任到位、共同诚信、确保安全的目的。这一工作原理既适合担保机构对协作银行、受保企业的关系处理,也适合担保机构的内部管理。分散风险,首先要合理划分部门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其次,要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实践中,许多政策性担保机构已推行了“全面风险管理”、“全程信用管理”等模式,并与个人绩效考核相挂钩,起到了良好的信用保证作用。 4、科学的激励约束制度。包括绩效考核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优胜劣汰制度,责任只有与奖惩机制相挂钩,才能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目标。绩效考核是对员工工作业绩的评价,可以实行月、季、半年和全年的定期考核和不同侧面的专项考核,有利于督促落实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收入分配是政策性担保机构员工的敏感问题,新型的收入分配机制往往与国有体制下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等消极思想相抵触,政策性担保机构应从加强自身信用制度建设的高度出发,在推行“三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建立“以岗定薪、盈利提成、损失连带”的新型分配机制,既调动员工积极性,又强化员工责任意识。 5、深邃的企业文化体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现代化企业管理,必须有先进的企业文化烘托氛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担保本身传播信用文化。因此,政策性担保机构应该注意打造自身的信用品牌,围绕诚实信用原则,系统、深刻挖掘和提炼自身的信用文化理念,并把其浸透到各项信用管理的制度之中,突出树立政策性担保机构员工的政策意识、创新意识、服务意识、团队意识、市场意识和诚信意识,不断凝聚内部的亲和力、协同力和战斗力。 二、政策性担保体系的信用资源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信用资源来自政府的赋予和机构自身锻造,这还不完全,实践证明,政策性担保体系的信用对体系内各机构也有重要的信用保证和信用补充作用。一些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失信和违规运作,出现了主观上的失误或客观上的失察,归根到底也与政策性担保的体系信用和制度缺乏有直接关系。 (一)单个机构只有依托体系信用的支撑才能更健康成长 政策性担保机构具有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原动力作用,能够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发展起到一定的骨干推动和促进作用,这是就微观层面而言。从宏观层面,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信用资源形成,在相当程度上必须借助政策担保体系的力量,因为其只是整个网络体系的一分子,它与整个体系的发展密切联系甚至共为进退、共为荣辱。一方面,单个担保机构的信用在某些方面虽然可能超越体系的发展水平,但整体看并不能脱离体系的发展现状;另一方面,体系信用的提高、制度的健全,特别是以担保再担保为主线的同业交流与合作,是单个担保机构有效聚集担保能量、系统分散风险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机构信用水平的一种有效的体系制度模式。同时,同业合作可以使单个担保机构及时发现自身不足、改善自身制度设计的缺陷,不断促进担保机构的健康成长。 (二)行业组织的服务规范和提高能够促进机构信用资源形成 市场经济存在“缺陷与失灵”,需要公共财政予以调节和弥补,但社会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在市场机制不能也不应发挥作用的空间,政府仍然不能是一个“无限政府”。它不可能对民众实行全面管理,也不可能对他们负起全部责任,存在着国家权利和责任的未及之处;同时,任何社会的基础都是经济活动,人类社会也不只是经济活动的角斗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减缓社会矛盾,增加社会成员的亲和力。因此,对政府无暇以顾,无力顾及的地方和领域,由相关社会成员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就占据了一席之地,在政府法律法规范围内从事一定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的自我服务、自律规范事务,并通过筹集社会资源解决了大量的政府未曾想到或不好直接操办的社会性问题,对政府的公共服务起到一定的拾遗补缺作用。从国际上看,行业组织是“政府失灵”(小政府、大社会)的产物,它以组织成员为边界,以提供有限的公共服务为特征,谋求行业社会成员的最大公众利益,已经成为社会管理分工的一种发展趋势和国际行业交流的一个通行惯例。 担保体系特别是政策性担保体系建设应该有一个可依托的载体,理想的载体模式是担保行业协会。它介乎于政府宏观管理和机构微观运作之间的中观层面,承担政府难以顾及、也不宜过多干预,而单个担保机构又不宜出面或难以单独完成的公共服务与自律规范、整体提高的社会性、行业基础性事务,如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制定、行业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发展秩序维护、行业合作矛盾协调、行业整体宣传交流、行业良好作风建设、行业信息网络互联以及行业机构孵化与行业人才培养等等。几年来,我国担保行业在协会组织建设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信用与担保行业组织。他们在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制定、行业资信评级、行业评优评先推荐、行业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起到了担保机构联系政府的桥梁、担保机构合作的纽带作用,逐步成为政府宏观管理的参谋与助手和反映行业公众心愿的代言人的角色,有力地促进了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信用资源形成。 (三)机构信用与行业体系信用互相依存和共同发展 担保机构和信用担保体系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点”与“面”的关系,其信用资源可以形成纵横贯通、上下联动、点面互促、信用共享、循环往复的发展局面。“点”无“面”不牢,各担保机构处于单打独斗、单枪匹马和孤立无援的地步;“面”无“点”不成,担保体系难以聚合和释放行业更大力量、难以系统分散担保风险,行业和机构的公信力都难以较快树立。 三、国家信用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及其体系信用的保障 “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如前所述,虽然担保机构及其体系的信用能力的形成与提高,对社会信用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或说为地方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营造了一个良好的“小气候”、“小环境”,但是担保机构及其体系的信用建设并不是万能的,它不可能完全改变一个区域的社会信用状况,反而还会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信用的支撑和期待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 信用担保特别是政策性担保作为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生事物,其在发展初期(这个阶段可能需要20-30年左右)面临着许多法制真空和政策障碍,还有制度和意识等方面的若干冲突。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国家信用作保障,不仅会使各地政府对担保行业机构信用的促进形成力度减弱,而且可能导致信用担保行业无序发展和风险加大,反过来诱发金融风险乃至国家财政风险。 以国家信用为支撑,进一步完善和促进政策性担保机构及其体系的信用形成,首先必须做好制度安排,理顺政策性担保及其体系的宏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关系,加快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管理办法,确立 “分业经营、分类管理”的宏观管理指导思想,突出政策性担保及其体系的主体发展地位;其次,建立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规范的财税扶持政策体系,以立法形式规定对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扩充和风险准备金补偿渠道及比例,并免除其当前应承担的全部税负;第三,加强与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的协调力度,切实落实银保合作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彻底修订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使用的、具有明显违法(《担保法》)色彩的、不允许担保机构选择一般保证责任的“霸王”格式条款,并有条件地向担保行业开放人民银行信贷登记查询系统,使银保双方能够对同一合作对象的信用信息达到共享目标;第四,协调各有关法定登记主管部门,为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抵质押物法定登记工作,进而为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多种方式的信用担保开辟一条高效、快捷的法定登记“绿色通道”;第五,促进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加快政府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披露速度,建立政府信用信息的征集与披露公共服务与信息共享平台。归根到底,政策性担保机构信用资源的形成与发展,必须依靠国家的法治化建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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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挨银监会这一刀有些冤 木子
5月29日,银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5号),提出了加强银保合作风险管理的三条意见,对于当前规避专业担保贷款风险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严格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这一刀,似乎切狠了、也切偏了。 该《通知》罗列了当前担保行业经营状况“令人担忧”的几种表现——“某些省份能够正常经营的担保公司很少,且亏损面大,担保信用不足;有些担保企业注册成立后,由于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等违规经营现象,造成资本金不实或者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严重削弱了实际担保能力;一些担保机构涉嫌通过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这些风险揭示的比较客观、也比较及时。但是,该《通知》并没有细分或控股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信用不好,还是社会商业性担保机构“良心大大的坏啦”?从企业管理角度讲,细分目标市场后才能有针对性的拓展业务;从市场管理角度讲,细分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类型,才能有针对性的加强风险管理和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不分青红皂白的一刀切,是行政管理部门最简单的工作做法,也是高层管理机关的最大忌讳。当然,银监会并不是担保行业的主管部门,也可以无需为此而再费心劳神——反正都是你担保行业的问题!至于到底病害在哪类担保机构的身上,这与我无关。 作为担保行业的业内人士,依笔者所知,上述问题并不多见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政策性担保机构有政府特别是财政实力作后盾,虽然个别地方财力吃紧,可能给担保机构有少部分债权投入,但这种债权投资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心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而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与该《通知》所罗列的一系列“非信用”问题相对照,债权投资似乎有“资本金不实、结构不合理”之嫌外,实在看不出其它问题还与政策性担保机构有多大关系——公家的摊子,谁去冒风险“抽逃和挪用资本金”,又有谁去“通过关联交易骗取银行贷款”?实际上,不分机构性质的一刀切在一亿元注册规模,未必大于一亿无的担保机构都有信用实力,而小于一亿元的担保机构就一定不守信用。“泼洗澡水把孩子也倒掉”的哲学笑话已孺幼皆知,难道说中国的最高层金融监管机构的众多“精英”们忘了不成?再说,该《通知》印发后,各金融机构未必不再与一亿元以下的担保机构合作,原因有三:一是国际国内实践证明,大多数担保机构尤其是政策性担保机构确实已成为金融风险的“防火墙”;二是《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总不能要求县级以上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都达到一亿元上以上规模吧;三是即使是金融机构与“非信用”担保机构不再合作,恐怕也不会是“立竿见影”的事,难道说金融机构想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或者引火烧身吗? 三年以前,笔者就曾发出过“信用体系建设首先不要乱了组织者自身”的感慨,今天看来仍有必要再次呼吁。同盟是政府的一级职能管理部门,同样执行的是国家法律法规,为什么会“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让一般老百姓都不可理解,让国外同行都“不可思议”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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