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解读《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决定》 木子
2006年9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于幼军省长以第193号政府令形式,发布了《山西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简称《决定》)对于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保障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规范行业协会的组织和行为,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站在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角度看,《决定》在如下方面有许多“利好”: 第一,明确了行业协会的下列职责:(一)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指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时常秩序;(二)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行为规范,开展行业诚信行为评价与考核;(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及其他组织的联系,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非会员的关系;(四)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等工作;(五)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技术交易、科技公关、信息交流、会展招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产品推荐等活动;(六)指导、协调或者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方面的应诉工作,以及向政府提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的调查申请并协助政府完成相关调查;(七)参与制定行业规划以及与行业发展有关的政策,提出立法建议,参与立法调研;(八)参与制定、修订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服务标准和质量规范等,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九)指导会员改善经济管理,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十)承担法律或者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以及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决定》属于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属不及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强制性效率,但它毕竟是一项具有一定引导性和约束力的政策,填补了我国现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给予行业协会工作职责的空白,拓展了行业协会自我服务、自律规范和参与相关社会事务管理的空间,其意义在于,既在“无限政府”和行业组织间划出了一道“三八线”(明确了政府应该移交行业协会的十项职能),又肯定于行业协会对政府的参谋与助手作用(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涉及行业的政府规章、公共政策、行政措施和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或者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参加的听证会”),因为社会是一个庞杂的系统,社会管理是有分工的,分工管理是有效率的。 第二,明确了行业协会受托承担公共事务管理的经费来源。《决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经费,由本级财政支出”,“双方应当签定服务协议,支付相应的费用”。这就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与行业协会在一定的公共管理事务中是一种信托关系,而不是那种“老子与儿子”的从属关系。既如此,就应该运用时常经济原理,对行业协会所付出的劳动以财政支付报酬方式予以回购和肯定。当然,行业协会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一种以社会服务为重要职能的社会非营利性组织,其职责决定了有钱要干、没钱也要干,只是有钱可能会干的更多、更好些,对社会的进步更有利些; 第三,明确了政府办协会、协会“傍政府”的禁止性规定。《决定》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业协会分开,其内设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暑办公”。多年来,我国一部分行业协会存在着浓烈的准政治性、半官方的色彩,或者成为部门的一个“小金库”,或者在行业中的公信力不强。强力推行“政社分离”,有利于克服部门腐败,有利于促进行业协会扎根行业、服务行业和与行业共生存、同发展; 第四,明确了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专职化方向。《决定》规定,“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生产、生育等社会保险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其“工伤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就解决了行业协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把其发展为一种新型的劳动职业,便于其积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经验,提高服务行业的技能技巧。 自然,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也是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的。但在当前,理顺关系、支持发展比监督管理更重要和更迫切,因为不守信用、违法违规的行业组织毕竟是极少数。 | |
TOP | | | | 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再担保合作模式新探 曹晓尔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作用的有效和长远发挥,在于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而信用担保体系的灵魂,在于形成完整的担保再担保业务合作机制。一个国家是否选择建立完整的担保再担保业务合作机制,受该国信用担保法规政策导向、信用担保体系构成、整体信用担保风险控制意图等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本文试图从再担保的一般原理着手,通过国际国内市场经济国家的担保再担保法规政策导向、信用担保机构模式与体系管理等模式比较,探讨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国再担保合作业务的特殊模式。我们认为,中国现阶段的再担保模式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不同于国际再担保惯例;尽管中国再担保特殊模式的发展总趋势是向国际惯例靠近,但它在目前并不具备国际再担保业务运作的环境与条件;尽管它具有一定的阶段性,但这个阶段却是相当长时期的;尽管在银监会银监办[2006]145号文件所带来的新情况、新形势、新问题下,可以称之为“权宜之计”,但它对我国当前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践是重要的和必要的。 一、再担保的一般原理及其运作条件 参照国际再担保运作经验和我国某些地区再担保运作作法,我们可以给出再担保这样一个自定义。所谓“再担保”,是与“原担保”(或称“本担保”)相对应的,是指原担保人以缴付再担保费为代价将部分担保风险责任转移给再担保人而设立的担保。它是担保链条的延续,是担保体系各机构间的业务合作的组成部分,是再担保人对原担保人信用损失的弥补或信用的增级,也是对担保债权人利益的维护与实现。 再担保业务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再担保的主体是信用担保体系内的其它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的信用可以也可以不向债权人进行披露;第二,再担保保障对象是原担保人,其业务来源于原担保人的再担保需求;第三,再担保的本质是在于分散原担保人过多的担保风险,是对原担保人即时或未来风险赔付能力的一种补充和信用的提升;第四,再担保实现权利的形式是补偿请求权,即原担保人履行担保赔付义务后,根据再担保合同,有要求再担保人分担一定比例损失的请求权利;第五,再担保范围是原担保人担保风险的一定比例而不是全部。 再担保虽然与共保、分保等业务都存在于信用担保体系之中,但它们面临着不同的担保关系,在担保对象、权利义务和代偿程序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别:第一,共保、分保业务涉及债权人、担保人(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保人)、债务人三方面之间关系,即担保人所服务的对象为债务人,担保费向债务人收取。而再担保业务只在担保体系中的各担保机构间发生,再担保的服务对象是原担保机构,其本质是分散原担保机构过多担保风险,并为原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补充和升级,再担保费由原担保机构交纳;第二,共保、分保的各担保机构处于担保的同一层级,属于法律上的同一顺序人,同时与债权债务人发生担保关系,有着共同的代偿和追偿权利义务。而再担保机构一般只与原担保机构发生担保与被担保关系,重点审查原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在原担保机构发生代偿之后或不能、不再履行代偿义务之时,再担保机构才履行再担保代偿义务,为原担保机构补充和提升信用。它的直接目的不是保证债权人利益,但客观上通过为原担保机构增信,能够起到保障债权的效果。 再担保有多种方式。按对原担保机构的信用认可程度,可分为单笔再担保和整体再担保;按相互约定的赔付责任方式,可分为连带责任再担保和一般责任再担保;按政府政策导向要求,可分为强制再担保和自愿再担保。 从上述可以看出,再担保业务的几个必备条件是: 第一,必须有相对完善发达的信用担保体系。体系内担保、再担保机构健全,担保、再担保机构功能定位准确,合作各方的权责明确,管理体制相近或一致,体系基础建设扎实,相互间彼此了解和关系紧密; 第二,原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能够有效发挥。原担保机构一般处于担保客户相对集中的地区,贴近担保市场客户。担保资本金规模相对较大,能够取得当地金融机构的认可,担保放大倍数比较正常,担保风险的体系分散需求大; 第三,再担保机构的社会公信力高。其资信实力在一个区域内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再担保业务来源充足,风险控制能力强,能够对原担保机构的业务规范运作起到一定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或者真正起到信用补充与增级作用; 第四,国家对再担保业务开展有明确而宽松的法规政策环境作保障。再担保业务的运作,或有明确且具体的法规政策导向,或法规政策无限定。 二、国际国内再担保运作模式及其政策环境比较 (一)典型国家再担保业务运作的基础与模式 国际上,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再保险)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和英国、意大利、日本等国。由于“分业经营、分类管理”的国际担保管理惯例,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再担保(再保险)制度,在这些国家的政策性或商业性担保都发挥着一定作用,而以日本的信用补全制度在政策性担保领域的作用发挥为最。其特点主要有: 1、信用担保体系完善,担保机构法人管理体制整齐划一。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国家立法确定的特殊法人,以中小企业为基本服务对象,实施公共信用保证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全国共设有52个政策性担保机构,遍布全国52个都道府县,均依据《信用保证协会法》实行统一的社团法人管理体制(包括名称的统一字样),其体系的系统核为全国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形成了政令畅通、高效运转的体系架构。 2、法律法规作保障,担保业务运作模式科学有效。“二战之后”,随着日本经济的恢复,信用保证协会在各都道府县得到建立,但各地业务模式并非完全一致。1953年,即在全国信用保证网络基本健全的第二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信用保证协会法》,把全国性信用担保网络的框架结构以法律形式予以肯定,1957、1958年又先后再度修改,并配套颁布了《信用保证协会法施行令》、《信用保证协会法施行规程》,随后又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强化国家对担保法人治理体制的统一管理。在这一基础之上,全国各地担保机构业务运作逐步形成为统一的、稳定的信用保证制度的支撑体系,即一项基础(基本财产制度)、三大支柱(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融资基金制度、损失补偿补助制度),把信用保证机构与政府、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等各方的相关关系法治化。 3、再担保业务法治化,信用保证能力大大增强。与信用保证制度相伴随,日本的信用再保险制度得以产生。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使日本经济因战争需求而一派繁荣。为了弥补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日本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以政府的直接保险来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1951年,全国信用保证协会协议会(即全国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的前身)诞生,12月,日本修订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法》,宣布再保险制度适用于协会所从事的信用保证,从而明确了从信用保证和信用保险两个方面补全中小企业信用的体制的发展方向。至1958年,日本重新调整建立了信用保险的新机制(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将此前的融资保险彻底改为对信用保证协会债务保证的再保险,最终形成了“保证+保险”的双保制度,即以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第一线机构,再担保机构对其担保风险给予再担保的现行信用补全制度的体系。 依照法律规定,当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实行信用保证时,按一定条件自动取得中小企业保险公库的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协会向保险公库交纳相当于保证费收入40%的保险费,当保证债务实际代偿后,由保险公库向保证协会支付代偿额70%的保险金。如果代偿后债权最终回收,信用保证协会将其中的70%交还于保险公库。这种制度下的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其主要业务是为全国52个信用保证协会提供保证保险,据1993年的资料显示,保险公库总承保额1340亿美元,其中保证保险为1220亿美元,占总承保额的91%,这种专业化的再担保运作,大大提高了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保障能力。因为,在出现代偿的情况下,信用保证协会实际上只拿出30%的代偿资金,其余70%由保险公库予以事后支付。因而,在确定负债总额与核心资产的比例上,日本政府根据《巴塞尔协议》核定信用保证机构的放大倍数为10倍,但由于保证债务由保险公库保险,被保障的部分即70%的风险就转化成了政府保障的债务(其风险权数为0或较低)。由于这一转换,就应大体按30%打折计算全部保证债务的加权负债额,于是信用保证债务余额,对基本财产的放大倍数就由18倍提高到60倍,信用保证协会的基本保证能力大大增强。 (二)我国再担保业务运作环境与条件 1、信用担保体系欠完善,担保机构法人治理模式难统一。自1999年以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全国普遍试点以来,从机构总量看,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截止2005年底,全国已成立运营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2914家,其中非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占到全部担保机构的75%;从法人形式看,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事业、企业和社团等三种法人类型,其市场准入尚无统一的门槛要求;从审批设立看,各类担保机构被分治在政府编制、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和政府社团管理三种体制之下;从市场定位看,有政策性、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之分;从隶属关系看,国有成份的担保机构因出资程度不同(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等出资方式)而存在着行政有主管(或发改、或中小、或财政、或经委、或国资、或建设、或科技、或农业等部门)和行政无主管之分;从主营业务看,或以融资担保为主、或综合于担保、投资、典当及其它业务;从服务对象看,或以中小企业为主、或中小企业与个人兼有、或以个人为主;全国性的担保机构尚未建立。 2、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使信用担保工作难以走上法治化轨道。目前,全国在信用担保的宏观管理上存在着部门职责交叉和不明确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发改、中小、财政、人行、银监、工商、税务、国资、经贸以及法定登记等多个部门都有对担保机构发号施令的权力,都可以从某一个管理角度干预信用担保机构的展业行为;《担保法》只是调节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行为,而不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专门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几年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迟迟没有出台;某些管理部门时常出台一些有悖于法、有悖于理的行政规章,某些管理部门长期以来对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行政不作为。 3、再担保业务开展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再担保业务发展不具备必要的支撑体系。典型国家再担保业务开展有法律的明确保障,而我国信用担保再担保的法制建设滞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自上而下再担保模式的政策提法,仅见于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1999]54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1971号)中的零星表述与规定。尽管因历史和实践等方面的局限性,这些政策性规定也还存在着一些不明确、不系统和缺乏一定的操作性等等问题,但它毕竟是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再担保业务的仅有的政策依据。部分省市几年来据此也开展了一些相应的再担保业务实践,对于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我国再担保工作模式进行了一定的有益探索。但今年5月,国家银监会印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45号)规定,“严格审查担保机构的资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应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无疑这一规定实际上对我国当前开展的信用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投下了一张极具份量的不信任票。 从以上比较,我们可以推论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级阶段的我国,暂不具备借鉴国际再担保模式的宏观环境与自身条件。第一,初级市场经济阶段的历史条件所限。国际上上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历史,为社会各方面特别是政府充分认识信用担保、科学进行制度安排提供了先决条件。而我国探索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仅仅只有10多年,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水平和探索做法都比较粗浅,决定了信用担保再担保的法规政策的不健全、不完善甚至出现了一些不切实际的规定和互相冲突矛盾,使我国按国际惯例系统顺利开展信用再担保的宏观法规政策环境不完全具备;第二,受中国特有国情所限。国际上再担保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是,原担保机构担保资本金规模相对大而实,能够得到广大金融机构的认可和支持,基层金融机构本身拥有相当的自主审贷与发放权,原担保机构对再担保有一定的市场服务需求。而我国当前的担保贷款实际情况恰恰与国际同业相反——基层担保机构规模小、难以取得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基层银行或被撤并服务网点、或被上收审贷权力,原担保机构的应有担保作用难以正常发挥,其对再担保的市场需求不是最迫切的。省外的实践也证明,纯粹的再担保机构因其业务来源不足而市场拥有量相当有限;第三,受信用担保体系结构不合理所限。典型国家再担保存在的基础是国家对各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分业经营、分类管理”原则,再担保服务作为国家的一项专门制度,严格限制在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之内,只针对各级政策性担保业务,由专门的再担保机构开展“强制性再担保”服务。而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因各类担保机构的市场定位不同、法人组织形式不同、法人治理结构不同、价值追求目标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服务对象不同、业务模式与品种不同等等,造成体系结构的复杂性。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商业性担保机构比例失衡,难以起到主体作用。政策性担保体系发展缓慢,机构分布不合理,基层县(市、区)原担保机构严重短缺。商业性担保机构受法规政策约束不够,严重影响信用担保行为的规范性和信用担保市场的有序性。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政策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且再担保的服务对象不明确、服务规则不明确,各层级担保机构缺乏应有的信息沟通与交流,社会公信力严重不足。这些都使得我国再担保业务难以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更难以与典型国家再担保管理模式接轨。 三、现阶段中国再担保业务的发展思路与模式选择 (一)发展思路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要求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国际先进文化要与本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而不应照抄照搬国际文明与国际惯例。根据这一原理 ,我们认为,信用担保的本质是经营等量货币的信用资产,信用再担保的本质是为信用原担保机构风险防范和风险赔付进行“信用补全”,这是国际国内信用担保的共性和普遍性要求。但是,自上而上的 “一对一”的“强制再担保”和“一般再担保”模式,是建立在典型国家的“分业经营、分类管理”原则之上的、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有明确的再担保运作规则、有再担保分担和赔付强制性规定 (一般再担保可协商约定)基础上一种国家服务体系,实际上是国家信用或准公共资源供应的一项专门行为和制度,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发达国家(政府认识程度高、担保体系结构合理并完善、有雄厚的再担保资金来源、有专业化的再担保机构等);目前不具备这些优越条件是我国信用担保的特殊性,但也 并不意味着不能探讨开展信用担保的再担保服务业务。只要把握了国际信用再担保服务的“信用补全”真谛,并且按照实际进行“中国化”,就可以突破国际上 “一对一”、“上对下”的单一模式束缚,转而采取包括“一对一”、“上对下”或者“下对上”、“一对多”、“多对一”以及从单笔到整体等在内的多种再担保服务模式,以满足当前我国原担保机构对风险识别、风险防范、风险分散、风险补偿或信用增级的实际市场需要。这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突出、金融监管机构不合时宜的限制担保的政策出台的当前,具有积极应对的实践意义。实际上,从中国国情和地方省情出发,部分地区不拘泥于国际已有模式,以能够有效聚集担保体系合力、分散机构间担保风险、提高担保业务工作效率、降低担保业务运作成本为最终目的的“平等互利、双向互逆”和从单笔到整体的“一对一”、“一对多”或者“多对一”担保再担保合作做法,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和能够满足当前担保行业实际需要的。 (二)模式选择 几年来,以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业务龙头、以山西省信用与担保协会为载体的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围绕自我服务、自律规范和整体提高的目的,开展了一系列的信用担保再担保服务。现择其主要模式供各地参考借鉴。 第一,为规范自身业务行为和分散过多的担保风险以及提升自身信用能力而开展的担保再担保业务合作。财政部明确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而中小企业特别是区域产业结构偏重的中小企业,往往一次性申保额度超过当地政策性担保机构本身规定的担保能力,该政策性担保机构就应该将超出自身担保能力的风险额度向上一层级或其它相关政策性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和分散出去。2003年,山西朔州国家粮食储备库的80万吨玉米需要出口和置换新粮,某出口企业向省担保公司申请8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支持,而省担保公司的单笔最大担保能力为1300万元。为了配合完成好这一特殊经济活动,省担保公司将超过的6700万元担保责任申请由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进行了再担保。2004年,某高新技术化工公司向省担保公司申请2000万元流动资金担保,而其一个在京子公司曾被北京中关村担保公司担保过。为了有效控制该公司及关联公司风险,省担保公司申请将超过最大担保限额的700万元担保责任由北京中关村担保公司进行了再担保并委托其对该公司的北京子公司进行监控。 第二,为增强行业凝聚力和提高业务工作效率而开展的担保再担保业务合作。如国家组织的具有明显政策扶持性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业务,中央规定“省级担保基金适当承担地市担保基金风险”,而且中央和省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多分散于各地,从合作开展业务和提高工作效率以及节约工作成本出发,应由市(地)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先行对属地中央、省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小额贷款业务,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再行对市(地)政策性担保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再担保风险。因此,2003年在我们的积极争取下,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实施细则》,规定了省级担保基金对市级担保基金开展的中央、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承担75%的再担保责任。这就在典型的政策性担保业务运作中,首次建立了“一对一”、“上对下”的“强制再担保”的体系合作机制,这就为调动各市受托担保机构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该项政策性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截止2006年6月底,省担保公司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比较正常的10个受托担保机构的2000多万元原担保额度,共提供了797.7万元的再担保服务。 第三,为实现国家“一体两翼”担保体系构架目标,利用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的部分先进理念和业务开拓优势,最大限度地配置准公共信用资源和分散体系风险。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对社会上有一定担保实力、运作规范、信用良好,或在某些领域有合作基础的商业性、互助性担保机构开展一定比例的再担保服务,以增强双方间的了解和沟通、互相借鉴其先进做法、共享社会信用信息资源。两年来,省担保公司先后选择了3户经营理念比较先进、市场开拓能力比较强、风险控制水平较高而自身担保实力有限的各担保机构,通过委托资金的方式进行了第一层次意义上的支持,促进其继续扩大担保能力和信用提升;进而,对其11900万元原担保业务选优开展了1190万元的第二层次意义上的再担保服务,并通过此项合作活动,将其模块化的展业理念引入省担保公司,并且最终形成了省担保公司的“模块化、区域化、行业化、链条化”的“四化”展业工作模式。 第四,为壮大体系力量、体现担保行业实力、提升行业对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开展的担保再担保业务。如对额度较大的、商业银行有专业信用担保需求的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可以由某一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联合多户类型各异的担保机构组成半紧密形式的担保团体,采取共保、分保、再担保、反担保等方式方法灵活运作。某线材公司是省担保公司支持的全国出口铁钉的排行第一名企业,被中国进出口银行所跟踪,并有意提供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支持,但其要求由交通银行太原分行提供信用保证,而交行太原分行又提出由省担保公司为其保函进行信用保证。省担保公司通过协会组织了3-4户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在中国出口银行给该线材企业一年的授信期间内针对每一笔经确认的打包贷款额度,轮流采用一户原担保、其它几户再担保的方式进行同力支持。 第五,为引导县区政策性担保机构设立、完善信用担保体系,延伸担保服务链条,规范基层担保行为而开展的担保再担保服务。省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应该注意调动其积极性,因势利导地与其开展体系合作。可以采取县级机构“委托资金、推荐项目、跟踪监管、分担风险、协助追偿”和省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专户储存、定向放大、联合考察、担保贷款、滚动扶持”的方式方法,把县级机构的地缘、信息、监管优势和省市级机构的资金、技术、人才、政策等优势相结合,共同引入省城或市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和信贷资源,合作改善基层区域的信用环境、推动区域担保业务开展和发展区域特色产业,还可以对担保体系起到固本强基的良好效果。几年来,省担保公司已经与襄汾、临猗、永济、闻喜、绛县和晋中、忻州、晋城等一批县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先后签定了包括流动资金信用担保和规模开发再就业岗位的企业融资在内的“一揽子”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框架协议,以省担保公司为原担保机构,共为协议市县提供了30070万元的信用贷款担保;以项目所在县市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机构,共为省担保公司分散了6537万元的担保风险,所有合作担保项目没有出现过逾期现象。各地政府已经把这一模式上升到为当地招商引资的一项经济活动来认识问题,纷纷成立政策性担保机构积极配合。 (三)基础条件 中国式的再担保模式也不是无条件的存在与发展,也有其特定的环境与政策,有其良好的基础条件。 1、建立与完善以同业协会为载体的地方信用担保体系。协会应真正是同业协会的自我服务与自律规范组织,在培训、交流、信息、技术、规范、合作等行业发展的基础建设方面下功夫。应通过争取政策、评优评先和维护权益等凝聚机构向心力,通过行业资信评级和业务统计分析,出台相应的自律管理规章制度。 2、突出省市县三级政策性担保体系的主体位置。各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具有统一的法人出资、统一的价值追求目标、统一的担保经营理念、统一的业务运作模式、统一的业务评价系统和受统一的法规政策规范,都是各级政府的准公共信用资源的载体和供应平台,只有合作才能更加发挥出其准公共信用保证人的共同作用。因而政策性担保机构间的合作要求更多,政策性担保体系的再担保合作更容易实现。 3、龙头担保机构应对体系内各业担保机构发挥“传帮带”作用。省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应以辐射、示范和带动的榜样力量和开放平等、合作互利的宽阔襟怀,积极利用其人才、技术、资金、信息等天然优势,主动为行业探索业务新品种、摸索新模式、贡献新思想,同时,注意学习和吸取各类机构的新鲜经验与做法,以作大区域担保“蛋糕”为己任,主动联合各类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业务,切不可骄傲自满、固步自封。 总之,正如“信用担保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样 ,信用再担保也是信用担保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采取什么样的再担保服务模式,应该在借鉴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政策法规环境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程度、以及当地担保市场的实际需要,创新思路、灵活多样的予以运作,如果不切实际“贪大求洋”、生搬硬套别人的模式,否则只是注重了形式,而不会具有比较旺盛的生命力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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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营企业诚信的重要性 (一)企业诚信 诚信,即诚实守信。企业作为经济运行过程中最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其诚信状况不仅直接关系着自身的信誉度,也影响到社会整体的诚信建设。 诚信是一种道德观念。作为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企业必须把诚信作为基本的道德规范,遵循“游戏规则”,以诚为本。 诚信是一种行为准则。它使企业在行动中时刻受到约束,要求企业为自己的承诺付出努力,在诚信与合作的基础上实现双赢。 诚信是一种社会责任。企业应是讲信用、讲商誉、讲道德的组织,而不是只想着赚钱的机器。 诚信是一种经营理念。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要把诚信渗透到每一环节,在对待客户、维系交易等方面树立“诚信经营、用户至上”的指导思想。 2.私营企业诚信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私营企业成长较为迅速,其发展过程表现出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等优势,但自身的弱点和局限性也严重限制了私营企业更快的发展。特别是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影响私营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1.私营企业的规模较小、实力较弱。为了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有一席之地,一些私营企业往往选择丢掉信誉保利益。实际上,越是规模低、实力弱的企业越要注重诚信建设,找准市场定位,以信誉求得生存发展的机遇和条件。 2.私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大多数私营企业是家族制。有时,为了获取利益,违反诚信、有悖道德也在所不惜。这无疑是杀鸡取卵的愚蠢行为,为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必须加强诚信建设。 3.私营企业诚信缺失问题确实较多。失信已经给私营企业贷款等各个方面带来了极大困难,成了私营企业发展道路上的“瓶颈”。 很显然,在私营企业的发展中,其生存环境、竞争条件都相对较弱,在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管理等各方面难以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抗衡。在这种形势下,惟有特色和信誉最重要。但特色的形成也要依赖于各种客观条件,只有信誉是首先从主观上可以认识并努力创造的。而诚信正是信誉创造的基石。所以说,私营企业的诚信建设迫在眉睫。 二、私营企业诚信状况分析 (一)私营企业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 1.产品质量偏低,假冒伪劣层出不穷,以次充好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私营企业的形象。 2.私营企业劳资纠纷比其他企业增长快,使企业无法吸引优秀的员工,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3.财务不透明,私营企业往往做两本账,甚至多本账,一本给税务局,用虚减利润的方式偷税漏税;一本给相关的金融机构,以虚增利润的办法取得贷款,形成了税务信用、贷款信用、财务信用缺失的不良状况。 4.公司治理薄弱,私营企业以家族制居多,企业负责人一人说了算,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管理不规范。 5.赖债、躲债、恶性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使私营企业之间存在大量且长期不能缓解的相互拖欠款,严重影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后劲。 6.毁合同、打官司事件时有发生,导致私营企业在交往过程中提心吊胆,交易成本大大增加。 7.私营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也是其信用缺失的一种表现。 (二)造成私营企业失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政策法规的缺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完善且不具有强制性,使许多债务企业能够钻法律的空子,乘机逃避债务。 2.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它使企业觉得有机可乘,为私营企业制假、贩假提供了温床。信誉好的企业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信用差的企业却能凭着价廉畅通无阻。久而久之,许多私营企业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就向着“低信誉、高收益”的方向发展。 3.社会环境的影响。一旦一家私营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受骗,为了将损失降到最低,它又会用同样的伎俩去骗别的企业,使坑蒙拐骗形成恶性循环。 4.私营企业自身的原因,是其诚信缺失内在最根本的原因。从企业自身分析,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1)发展基础薄弱。私营企业多是白手起家,没有很殷实的家底,在激烈的竞争面前,为了维持生存、谋求发展,往往选择投机取巧。 (2)受利益的驱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买方市场尚未形成,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主动权仍旧掌握在卖方手中,只要生产出来的产品有销货渠道,利益驱动下的制假贩假就不会停止。 (3)管理水平低。私营企业缺乏管理人才,很难获取及时准确的市场情报,果断的分析与决策更是难上加难,惟有靠不正当竞争等失信手段牟取利益。 (4)竞争实力弱。在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各个方面,私营企业都无法与其他类型的大企业抗争,在这种状况下,靠假冒伪劣、投机取巧赚钱便自然而然地成了它们的首选。 (5)私营企业的自律性较差。私营企业普遍采用家族制,结构不合理,机制不健全,企业领导人的权利不受监督,惟利是图是其本性,为了牟利可以不择手段。 综上,私营企业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失信问题,影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速度,降低了私营企业的社会信誉,进而损害了私营企业的自身利益。私营企业要想实现长足发展,加强诚信建设是当务之急。 三、私营企业如何从自身建立诚信 从长远考虑,私营企业若想建立诚信体系,必须将诚信与企业文化紧密相连。只有通过企业文化建设,营造企业的诚信理念,才能真正地树立诚信观,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诚信在企业中广泛建立,持久发展。 1. 私营企业要想将诚信落到实处,首先要在组织内部培养诚信的企业文化。用诚信的企业文化激励员工,培养忠诚,发挥文化的自我创新能力。具体说来,要做到以下几方面。 (1) 集中的结构和清晰的管理 私营企业要想不断向前发展,必须建立权责明确的管理结构,组织结构应该减少中间层,消除地位级差,实现所有成员的平等。 (2) 领导者以身作则 在私营企业中,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是取信职工的最好方法。领导者以厂为家就能为员工树立吃苦耐劳、敬业奉献的榜样,使企业的诚信理念不走样地传递给职工。 (3) 重视集体行为 首先,领导者要有民主意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集思广益,为企业创造财富。企业内部的各个职能部门也应该目标一致,相互协调,加强沟通,消除隔阂,鼓励正当的竞争,改善合作成果。 (4) 实现对员工的承诺 企业运营需要人,产品研发需要人,企业管理也需要人。领导层要做到忠于员工,认真履行对员工的承诺。只有企业领导与广大员工共同努力,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共赢。 (5) 培养员工的忠诚 要培养私营企业的诚信,需要全体员工的认同和参与。培养员工的忠诚,要从源头抓起。招募新员工时,加大道德方面的测试力度,选用德才兼备的人;新员工培训时,加强诚信教育;业绩评估时,考核员工绩效的同时,也要参照他们的道德表现,全方位评判。有了这样的用人——培训——考核的标准,才能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有责任感的团队,把企业带到更高的发展层次。 2.建立客户诚信 在与客户交往过程中,私营企业始终要树立诚信观念,把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产品,最优的服务,最合适的价格,最满意的表现视为企业的第一要务。 产品诚信是首要的。客户最看中的就是产品质量,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质量高的企业自然能在竞争的优胜劣汰中脱颖而出。在实际工作中,私营企业应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工艺,永远使质量处于不断提高的动态之中。 其次是服务诚信。通过开展服务满意活动,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再次是销售诚信。靠的是过硬的产品、真实的信息以及有效的促销手段不断提高销售业绩,以增大企业的利润。 竞争诚信也至关重要。私营企业要想从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树立竞争诚信的观念,靠公平竞争招揽客户,在同行业中处于不败之地。 总之,私营企业应从建立产品诚信、服务诚信、销售诚信和竞争诚信等几个方面一齐努力,把诚信对待客户作为一项不变的企业文化,增强全体职工的认同感,指引企业不断前进。
再就业担保部 梁晓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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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知道,诚实守信在中国自古以来即为修身立国之本。作为一种传统美德,它已经深深地镌刻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上。“人无信不立”、“信乃安生立命之根本”、“言必信,行必果”、“君子养心莫善于诚,致诚则无它事矣”……这些反映古人重诺言、重信用的名言千古流传,至今仍不失为我们为人处世的座右铭。因此,在今天在这个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倡诚实守信,营造诚信氛围,对于一个人的发展、一个企业的成败乃至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兴衰都是至关重要的。 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意思就是说,一个人不讲诚信,就不能立身处世。我们如果仅从道德的层面来看,“诚信”只是一个人在社会的安身立命之本。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和利益往往是相邻而居的。不管是一个人、一个企业,还是一个地方,重视道德,讲究诚信,往往可以在经济上得到丰厚的收益;反之,不但会在道德上遭到谴责,更难以在经济上获得长久的利益。 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的企业家拥有企业的绝对的控股权或 控制权,因此企业的一些重大决策及对外对内的方针政策基本体现了企业家的意志,所以企业家诚信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诚信程度。 因此,作为一个企业的企业家在自身的成长过程及为人处世中一贯不讲诚信,一切以自己的利益为重,说话不算数,使得其他人不愿意与之交往,那么他的言行势必会影响该企业的诚信度,反之将会使企业在各项经营以及其他活动中得到社会的认可,促使企业快速持续发展。 其实无数事实表明,凡在事业上获得成功的人士或企业,都是非常注重诚信的。上世纪90年代初,日本美津浓公司制造的运动衣包装袋里有一张纸条,专门标注了“这种运动衣是采用日本最优秀的染料,用最先进的技术染色的。但我们觉得遗憾的是,茶色的染色还没有达到完全不褪色的程度,还是会稍微褪色”的说明。美津浓公司把自己的短处告诉顾客,使顾客感到了美津浓公司的诚实,其信誉足可信赖,使得该公司的运动衣成为当时人们公认的最可信赖的品牌。无独有偶,我国的青岛海尔集团之所以从原来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步步走向成功,打造出一个家电王国,成为了世界名牌,就是得益于他们在科学管理的基础上,始终信守“真诚到永远”的经营理念。 但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些人出于逐利目的,挖空心思地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背离基本的道德原则,出现了欺诈违约、造假贩私、偷税漏税等许多不守信用甚至违法犯罪的现象。于是,不少商家感叹:讲信用难以获得经营的成功。其实,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毫无疑问,追求利润是商家的目的,但实现目的的手段应当也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和道德规范,否则就不可能达到目的。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坚持诚实守信,也许一时不会带来直接回报,但必将因为能够经得起时间的考验而大大受益;违背诚实守信,也许一时会获厚利,但终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失去合作伙伴、得不到银行的贷款、产品不被认可、失去市场等等,使企业最终走向一条不归路,或因为危害公众利益而受到制裁。归根到底,诚实守信方为长久的制胜之道。 可见,无论是经济活动领域还是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无论是企业还是作为自然人的企业家,都离不开诚信。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着眼于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要求全社会特别是各类市场主体切实转变行为方式和经营理念,加强信用建设,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实现致富和发展。 以诚为本,既是道德要求,也是社会规范。无论企业还是个人,要想实现发展,立于不败之地,就不能不重视信用建设。诚实守信是一种道德力量,也是一种经营手段。英国作家狄更斯说:“在一切商业交易中,信用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主要是质量、服务、管理、品牌的竞争,而这些竞争无不以信用为基础。因此,信用是无形资产,是核心竞争力。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的制胜之道是坚持诚信为本的做人之道。体现在经营实践中,就是严守商业道德,主动履约践诺,决不弄虚作假。真正有追求、有眼光、有作为的企业,必是讲求信用之人,即使在无人监督、面临诱惑的情况下,也能够做到内不伪于心、外不欺于人。另一方面,在现实社会,任何人要成事立业,都离不开他人的支持与合作。而要得到他人的支持与合作,就须诚实守信。对于经营者来说,其财富的增长与守信成正比、与失信成反比。缺乏信用的企业,做不活、做不大、做不长。坚持诚实守信,把经商与做人统一起来,才能实现自身发展。 商海无涯“信”作舟。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所有企业及企业家都应当牢记“经商如做人”的道理,在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上求双赢,在物质追求与精神追求上求互补,在获利目的与获利手段上求一致,这样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进而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 |
TOP | | | | 浅论企业资金筹集方式的选择和资金结构的调整 郝文梅
一、合理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结构是企业发展的前提 资金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必要保证,如何选择企业资金筹集的方式和企业合理的资金结构,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果,保证用最少量的资金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所有者、决策者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应注意的的重要问题。 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分为权益资金的筹集和负债资金的筹集两大类。权益资金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包括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金及在持续经营中所形成的经营积累,这类资金不用还本,因而称为企业自有资金或主权资金。企业另一类资金是负债资金,包括银行借款、应付票据等,也称借入资金。 企业的资金结构是企业的自有资金和负债资金在企业资金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不同的资金结构对企业的风险和报酬有不同的影响,不同类型的资金具有不同的成本和风险。负债资金要求企业定期付息,到期还本或是用劳务偿还,投资人的风险较小,而企业的财务风险则大;权益资金不用还本和支付固定利息,投资人的风险较大,而企业财务风险较小。 如何选择企业的筹资方式和配置合理的资金结构,是企业一项极其重要又十分复杂的工作,中小企业要有效地筹集资金、配置合理的资金结构,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一)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 企业资金的需求量是不断波动的,企业应认真分析各个时期生产和经营状况,采用科学的方法,把满足企业最低资金需要作为筹资的数量目标,既要避免因资金筹集不足,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又要防止资金筹集过多而造成闲置,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和财务负担。 (二)研究资金的时间价值,适时取得所需资金 同等数量的资金,在不同的时间阶段具有不同的时间价值,企业决策者应该熟知资金时间价值的原理和计算方法,根据资金需求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的筹集时间和筹集数量,适时取得所需资金,既要避免过早筹集资金,形成资金投放前的闲置,又要防止取得资金的滞后,错过资金投放和使用的最佳时机。 (三)熟悉筹资渠道和资金市场,认真选择资金来源 企业资金的来源渠道和资金市场为企业提供了资金的源泉和筹资的场所。它反映资金的分布和供求关系,决定着筹资的难易程度和使用成本。不同来源的资金,有不同的资金成本,对企业的收益和成本有不同的影响。因此,企业应认真研究资金渠道和资金市场,合理选择资金来源。 (四)掌握各种筹资方式,确定最佳资金结构 在确定筹资数量、筹资时间,资金来源的基础上,企业在筹资时要对各种筹资方式进行分析、对比,从中选择最经济、可行的筹资方式,确定企业合理的资金结构,以便最大限度的降低资金成本,减少财务风险。 二、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和最佳的资金结构 企业的筹资方式和资金结构应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而及时调整,不同的筹资方式和资金结构,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资金效益、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企业最优的筹资方式是企业能够及时的筹集到所需资金的方式,最佳的资金结构即是企业综合资金成本最低的资金结构。企业综合资金成本是各种资金的加权平均成本,决定企业综合资金成本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各种资金的资金成本,二是各种资金在总资金中占有的比例。如果各种资金的成本不变,则加权平均成本取决于各种资金的比例。若各种资金比例不变,则加权平均资本取决于各种资金的成本。由此可见,资金结构的变化,会使财务风险发生变化,财务风险的变化又会影响个别资金的成本变化。因此,资金结构的合理与否,决定着企业财务风险的变化,企业应通过筹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达到最优。 实践中,最优资金结构的选择和决策较为困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至不同企业之间无固定模式,所以,应当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国家各个不同时期经济政策随时调整,以形成企业合理的资金结构。笔者认为,企业在选择筹资方式和确立最佳资金结构的时候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 企业的经营风险 企业的经营风险对筹资方式的影响很大,经营风险大的企业,特别是市场风险抵御能力低的中小企业,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因各种因素的影响,市场的认知度低,信用能力欠缺,能够得到银行信贷支持的几率小,要使企业能够得到尽快地发展,应主要采用自有资金的筹资方式,因为自有资金不用定期支付利息,不用到期偿还本金,以便在较为稳定的财务基础上来抵消部分经营风险。所以,风险大的企业和正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中小企业,负债资金在企业资金结构中所占的比例应少些。 (二) 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企业获利能力越大,财务状况越好,变现能力越强,就越有能力负担财务上的风险,反之,则无力承担财务风险,因此,应根据企业变现能力和获利能力的强弱来取舍负债筹资的水平,如果企业变现能力和获利能力较强,又能够得到银行的信用支持,可选择负债的方式筹资,从而取得风险效益;如果企业变现能力和获利能力较弱,则不宜采用举债形式,应采用自有资金的筹资方式。 (三) 产品销售的稳定性 企业的销售利润率高且很稳定,则可较多的利用债务筹资的方式,如果企业销售和赢余有周期性或波动比较强烈,则负担固定负债的费用将有很大的风险,因此举债不宜过多过大过久。 (四) 企业所有者的态度 假若企业所有者不愿使自己对企业的控制权旁落,则对扩大自有资金的兴趣不大,会尽量支持和寻求负债融资方式。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实力较强,企业社会信用度高,银行等金融机构愿意给提供信贷支持的前提下,是一种双赢得选择。但是,这也造成了部分中小企业的决策者的盲目行为,企业间的互相攀比,不管自己的实力如何,社会已有的信用程度如何,只是不愿意自己的控制权的旁落,利益的分散,一味的寻求负债资金的筹资方式,而不采用自有资金的筹资方式,在得不到银行借款等负债资金的支持下,使得一些本来有好的发展前景的项目和企业,错失了发展的良机。因此,企业决策者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的决策企业的筹资方式和资金结构。 (五) 银行贷款利率的高低 银行贷款利息率高于或接近企业期望的报酬率时,则慎用或不用银行贷款,反之,则可适量增加负债资金的运用。 在一般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选择企业资金筹集和构成的最佳方案,努力寻找或减轻企业负担的经营方式,即: 1、 当投资收益率-资金成本率>零或投资收益率/资金成本率 >1时,表明资金成本率低于投资收益率,采取负债经营决策是可取的,反之则为不可取。 2、合理安排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的比例,以便最大限度实现财务杠杆利益,获得最高的期望自有资金收益率,可借用如下公式: 期望自有资金收益率=期望投资收益率+借入资金/自有资金(期望投资收益率-借入资金利息率) 通过借入资金对自有资金不同比例下的期望自有资金收益率的比较,可以分析借入资金同自有资金的比例,通常情况下1:1较为合理。 3、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用自有资金购置,才有长期的安全性。因此,企业的固定比率应不超过100%,较为理想。 固定比率=固定资金/自有资金×100% 4、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应保持2:3的比例较为佳 流动资金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若流动资金分流为固定资金,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短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无法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照各自所处的融资环境,行业性质,企业自身的特点及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来决策,努力寻找或减轻企业负担的筹资方式,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 | |
TOP | | | | 论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内部要素 张平
信用担保行业和信用担保机构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是国家启动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特别是金融支持体系建设的产物,同时又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 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应该说,在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推动信用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信用担保行业和信用担保机构本身由于内外因素的制约,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比如担保行业立法严重滞后,行业监管缺位,担保机构基本上处于无规则运行的状态;国家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还不很到位,担保机构的经营理念、资信程度良莠不齐;缺乏担保风险分散的制度安排;普遍缺乏资金融通和风险补偿机制;大多数担保机构普遍存在资本实力不足、业务规模偏小、主营业务亏损、自身信用不足等问题,运作经营举步维艰,难以为继。甚至有些机构缺乏应有的诚信,以担保名义违规进行资金运作,加大了银行信贷风险,损害了行业信誉。不解决这些问题,信用担保行业和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的持续发展将难以为继,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的作用就无从发挥,更谈不上要成为我国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与制度保障。 如何解决制约信用担保产业和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完善立法保护, 政策扶植促进等,用以改善担保行业的从业环境,拓宽展业空间,从而促进担保行业及担保机构的发展;另一方面,必需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树立行业形象,增强机构竞争力。因为,要真正实现担保业和担保机构的持续、健康发展,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其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有效提高担保业和担保机构的素质和能力有赖于以下关键要素: 一、必须极大重视加强担保机构的资本管理。坚实的资本实力和良好的信用评级是担保机构生存和壮大的基础,加强资本管理。一是要注意产品创新,适时丰富担保品种,不断提高自身盈利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做“精”担保业务,选择为较优质客户、金融资产和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保护好资本基础和信用等级,从而奠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二、必需要有一套完善的识别、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这是担保机构核心能力的体现,也是担保机构从政府的有限风险补偿逐步向自我补偿、良性发展方向过渡的必由之路。建立这样的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既要有定量的指标,又要有定性的考虑;同时,还需在适时的保后跟踪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三、必须培养一支高品质的专业团队。人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开发和运用好这一特殊资源既体现领导者的管理艺术,又是企业发展和成长的关键因素。从业队伍的职业素养和团队精神的决定着企业发展的走向和竞争力;以科学的组织制度激励人,以合理的分配制度留住人,以优秀的企业文化凝聚人,维护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发掘蕴藏在他们当中的干劲和能力,从而产生良性乘数效应,企业的持续发展就有了坚实的基础。 四、要建立反映行业共同呼声的自律性组织,促进行业专业水平和行业形象的共同提升,增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从行业角度把握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的机遇,特别是要推动担保行业逐步形成与各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层次上的良性互动,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密切关注金融市场的产品创新动态,积极与各方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信用增强服务商的身份介入金融产品的开发和推动。同时,对于行业内出现的不良行为进行强制性的自我约束和监管,以此在行业及机构发展中赢得主动。 五、逐步确立专业化的市场定位和专业分工。目前,担保机构数量相对较多,经营管理能力差异较大,市场定位和专业分工相对较为模糊,这是担保市场发展起步阶段不可避免的。但是,随着市场的深化、以及参与业务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因为不同机构的相对专业优势的差异,一个担保机构很难在众多领域全面参与并具有竞争优势。因此,应当逐步形成不同机构的市场定位和专业分工,促进不同担保机构在专业分工基础上的合作发展。 六、不断增强为企业和社会服务的意识。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一种专业担保机构,其具有的放大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社会资金的流向。她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及其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获得不断扩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和机遇,因此必须承担起为企业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责任;树立和增强这种责任意识,不仅会影响到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也会关系到担保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总之,担保机构应从资本实力、风险管理和控制技术、从业队伍培养、行业整体形象、业务制新能力、信用等级维护等方面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和优势,把握发展机遇,在为企业和社会的服务中实现发展的共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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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时代,“档案是一种重要信息资源”的观点已经得到人们广泛认同。现代社会无论是在政府部门的管理工作中、企事业单位的活动中,还是在公众的社会生活中,档案已经逐渐从“后台”步入“前台”,成为社会管理与机构运行的工具,成为维系人类社会记忆连贯性与创造力的智慧宝库。档案形成及发挥作用的广泛性,使档案管理既是一门专业知识,又是一种在各类部门中有广泛应用空间的技术。 公司档案管理的现状 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创建成立以来,一直十分重视公司行政档案与业务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目前已建有相对完善的档案信息管理制度及资料库。在公司发布的《担保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暂行)文件中,针对公司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诸多方面,提出了十分具体详细的管理意见和管理规定,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提供了可操作性极强的制度依据。 如在“基本要求”中,首先明确了业务档案所包括的内容及其重要性,特别指出“担保业务档案是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担保业务申请。初审、机构审核、会议评审、合同签署、跟踪管理、解除担保责任等全过程的重要资料和凭证,主要由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内部自制资料和合同文本等组成”。为此,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段装订、分别移交、统一管理、科学利用。同时强调:业务档案应当“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一笔一卷”。 在“日常管理”中,规定在完成一个担保项目的初审所形成的文本资料内容由项目经理装订后将初审资料全部移交至项目主审,并由项目经理编制担保业务档案初审资料段移交清单。项目评审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审将初审资料移交至档案管理人员。 完成评审及合同文本签订后,在承担保证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由合同管理人员将初审补充资料、主审意见、法律顾问意见、会议纪要、项目审批表、合同文件等资料装订后移交至档案管理人员。 跟踪监管资料,在解除保证责任后15个工作日内,项目经理将跟踪监管资料装订后移交至档案管理人员,并由项目经理编制跟踪监管资料段移交清单。 逾期项目资料、代偿及损失项目资料,在逾期但未发生代偿的项目解除担保责任或项目代偿后1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经理装订资料并编制清单移交至档案管理人员。在代偿追偿及损失核销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办装订资料后并编制清单移交至档案管理人员。 其他情况:在经初审否决项目的资料,7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经理装订并编制清单直接移交至档案管理人员。在经评审否决项目和经评审通过未担保项目的资料,7个工作日内由合同管理人员装订并编制清单将初审资料和评审资料移交至档案管理人员。在对于项目经理移交的抵押、质押等权利证书,由合同管理人员集中管理,并填写收据,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存档,一份传递至抵押或质押人。抵质押期间,原则上不得将权利凭证临时外借。解除责任后,凭抵质押人所持收据将有关权利证书退还。 在“监督检查”中,主要规定了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日常管理的监督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奖惩办法。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提高思路 在上述档案管理过程中,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基本满足了一般档案管理的基本要件,所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也较为详尽,并且做到了分工和责任明确。但是在现行档案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最初所制定并执行的档案基础管理办法,在程序上存在档案遗失的可能性。关于这一点,公司在其后的档案管理办法中,应当予以改进。 具体的改进措施是,强调档案管理责任,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并责成部门领导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内某些人或某个人身上,以及通过缩短业务档案在项目经理手中的延时存档期限,在流程上堵住漏洞,避免重要档案文本流失。如规定代偿、追偿项目以及损失核销等阶段的档案移交工作需在项目结束1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内容交回存档。相应的跟踪监管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即复制归档,以免遗失。 除了上述改进方案外,对于涉及到公司档案管理方面的工作,我觉得今后一段时间内最关键的,还在于从公司内部员工自身抓起,树立起重视档案工作的新风,通过培训等方式,建立良好有序的档案移交和管理工作秩序,使得公司更加重视档案基础管理,重视档案工作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以便更好地为公司今后的发展积累资料、提供准确可靠的档案信息资源。 信息时代的档案管理领域中电子档案管理模式及数字档案馆系统工程等新形态档案文本的出现,使得目前的档案管理具有与传统档案管理不同的地方。公司在向一级档案管理目标迈进的同时,在确保基础业务档案按规定执行整理归档的前提下,应当更多注重档案管理的数字信息化工作,让公司有限的人力资源从繁琐的档案手工整理工作中解脱出来,建立完备的电子文档,便于移交、管理和员工查找,将公司人力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这也是档案管理工作的终极目标。 作为一家省内乃至国内的大型担保公司,在社会信息化的大背景下构建电子档案管理的理论体系,并注意及时反映当代电子档案管理理论和方法的最新进展。为此,我们首先要更加重视档案工作,使公司的每一位员工都能意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予以配合。 其次,要坚持档案工作例会的召开,定期听取档案工作汇报,组织兼职档案人员进行学习交流,为强化公司的档案基础管理提供有利保障。坚持档案检查与业务指导相结合,档案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针对档案立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加强档案目标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强化档案工作管理。 强化档案质量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也是促使公司档案管理上台阶的一个重要举措。为此我们要重新修改档案管理制度,并利用公司的局域网络平台明确档案归档程序、内容和要求,进而制成模板便于相关人员进行具体操作。还要尽可能地开发档案资源,促进担保成果的转化,进一步使公司的档案信息资源能够实现互联网共享。 总之,按照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建设目标要求,我们目前需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完善和配套了相关设施,对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一一加以规范并实现“收集归档程序化四化、鉴别整理规范化、设施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度化”。 随着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进程的推进,最终将建立起一套健康有序的档案管理制度和规章,对于公司今后担保业务的开展和开拓起到不可小视的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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