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信用担保协会
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信箱:db@sxguarantee.com
出版日期:每月25号
版权所有:山西担保
006
2007  
(总第  期)
 
担保评论:   也谈“出事了吧”
担保评论:   山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担保论坛:   山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研究
担保论坛:   解读《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也谈“出事了吧”      耳东

  出事了吧?今年的高考作文题目寓意深刻,出题者可谓用心良苦。出什么事了?出多大的事啊?什么原因出的事?就眼睁睁地看着出事吗?都出事了还动口不动手啊!一般人看到这幅图画,都会产生这些疑问。
  成长中的儿童,对事物的预见性差,免不了踩上西瓜皮摔上一跤。也许在他们看来,摔倒了,爬起来就是,恐怕还不认为这就是“出事了”。如果家庭、学校、社会把摔跤当成一个事故,也当未雨绸缪,事先即应谆谆教导其如何避免摔跤,或亲历亲为,努力扫清孩子前进道路上的障碍;事后也当亡羊补牢,清扫西瓜皮,扶起小顽童,做好善后工作,而不是只站在那里津津乐道——有一种居高临下、料事如神、“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的意思:“出事了吧”?!
  这种对待事物的态度,目前可谓不少。从这里我们解读出遇事即推脱责任的、非常漠然的、甚至是兴灾乐祸的怪味。这种怪味,也在一定程度上污染了我们的担保业。担保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在我国诞生也仅有七八年的历史,正如那个尚在学步的孩童,需要周到的呵护、需要善意的提醒,需要社会的关爱,需要专家的指点,需要出资部门的支持。但社会的信用环境、法制环境,限制了担保展业的范围,许多担保机构成了长不高的“小大人”;担保机构之外的专家甚少,不切实际、盲目点评的言论甚多;大多数担保机构,尚未真正得到出资人的重视,资本金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在这种环境下,担保从业人员勉力而为,“在刀尖上舞蹈”,风险是免不了的,出了风险也是正常的。可怕的是,这种“风险教育”并没有给相关方面以自我检讨的机会,相反却事不关己地责难:“出事了吧!”
  笔者跟踪研究担保七八年,业界也将我划入专家的行列。每每听到这些词语,一是汗颜、二是惶恐,常以“所谓专家就是知其一不知其二”笑而推却,这次有感大胆议论几句,想来不至于将笔者归类到上面三种人中吧!
  假如倒退三十年,作为一名高考生,这篇作文能得多少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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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孙长青 冷水生

金融机构是金融服务的供给者。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必须建立与中小企业需求特征相适应的融资服务体系。
一、山西金融服务体系现状及机构地位对比
山西现有的金融服务体系由全国性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全国性商行”)的分支机构、政策性银行的分支机构及众多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等构成。图2-1、图2-2和表2-1显示了它们在山西信贷市场的地位对比。
在山西设有分支机构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业银行等四家国有银行,以及交通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在山西信贷市场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其中,四大国有银行在山西存款市场、贷款市场的占有率分别高达56.02%和47.35%(表2-1)。
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分布广泛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和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城信社”)、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其中,已经批准设立的城商行有太原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太原商行”)、大同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大同商行”)、长治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长治商行”)和晋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晋城商行”)共计4家。地方金融机构在山西信贷市场的份额位居第二,且与全国性商行的市场地位差距显著。
2005年11月末,山西邮政储蓄机构的存款余额达531.31亿元,占市场总体的7.45%。其暂无贷款权力,不能直接为经济发展提供投资资金。
在地方设有分支的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能提供的金融服务有限——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中央预算拨款和发行金融债券筹集,因而其存款市场份额与贷款市场份额差距很大。


二、山西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的缺陷
目前山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特征和状况决定了其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乏力,不足以为山西崛起提供充分的金融支持。
1.全国性商行占主体的格局导致山西资金大量外流。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流动的方向是从利润率低的地方流向利润率高的地方。由于山西经济相对落后,全国性商行不仅不会从省外调度资金贷放给山西的企业和项目,反而将从山西吸收的存款大量转移到省外经济发达地区贷放。从表2-1可见,他们吸收了山西市场66.37%的存款,提供给山西的贷款只占市场总体的60.22%。表2-2进一步显示,他们从山西吸收存款的近34%被转移出省,其中四大国有银行的这一比例更高达37.68%。
2.全国性商行不能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金融服务。全国性商行分支网络遍布各地,他们会随着地区间经济形势的相对变化调整其分支及业务发展策略——一旦某地经济发展速度相对下降,他们就会相应收缩在该地的服务网络和业务总量。他们这种随“风”而动的行为会进一步削弱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动力”。受产业特征、经济结构和宏观经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个地方的经济发展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在近年来煤炭价格上涨、山西经济形势好转的情况下,他们尚且将大量存款转移贷放,在山西经济发展遇到暂时困难的时候更是可想而知。也正是因此,全国性商行很难对地方中小企业建立起持续的信息积累和深入的客户关系,从而在为他们服务时相对于地方银行不具优势。
3.全国性商行占主体的格局无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的商业化改革过程中,四大国有银行大批撤销了设在县域的分支机构,逐步退出农村信贷市场,将贷款更多地投向于城市的优质客户、大客户,出现了整体收缩的局面。即使是打着“农业”旗号的中国农业银行,在“疯狂”撤离农村的浪潮中同样不甘示弱,变成了地地道道的城市银行——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贷款的98%投向了农村,而目前这一比例只有10%。新兴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更是将目光盯在了城市,在农村基本没有分支机构。因此,主要依靠全国性商行的金融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只能永远是理想。
4.现有地方银行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而且“体弱多病”。地方银行受活动范围和资金实力限制,

不得不专注于提供区域性的金融服务。同时,由于层级少、决策效率高,加上长期的经验、信息和客户关系累积,地方银行在为本地企业打交道时拥有更多优势。但是,目前山西的地方银行完全由农信社、城信社和城商行组成,这些机构存在产权不合理、治理不规范、资本实力弱、不良资产多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其经营和服务的持续性。
总之,由于地方金融机构“造血”机能不足,全国性商行和邮政储蓄机构又大量从山西“抽水”,嗷嗷待哺的三晋大地不仅没有得到额外的资金给养,反而成为了发达省份经济发展的“后勤保障基地”。资金流动的“马太效应”成为山西经济发展的重要促退因素。
三、建立山西地方金融服务体系的基本原则
从上述实证数据和理论分析可知,比之全国性大银行,地方金融机构能为本地经济发展提供更有效的金融服务。因此,山西要崛起,三晋要复兴,必须改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格局——基本目标是构建以地方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全国性商行为伙伴,多种类型金融机构并存、分工服务的体系;通过地方金融服务主体的转变,促进山西由金融“高地”向金融“洼地”的转变——彻底转变还需要政府公共服务的改善、产业政策的引导等多方面配套条件。
要实现地方银行由从属地位向主体地位的转变,必须遵循存量改造和增量扩张相结合的原则。存量改造是指对现有的地方银行机构进行改造,促进和帮助其明晰产权、完善治理结构、降低不良资产比率、增资扩股和改进经营管理,以提高其质量、增强其服务能力。增量扩张是指要增加设立新的地方银行机构——尤其是具有创新性的金融服务机构。目前,农信社、城信社和城商行的改革正在进行中,中央银行为农信社改革提供了资金和政策支持。地方政府应抓住机遇,在这些地方银行机构的改革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用现有合法的权力督促其降低风险、规范发展,用政策帮助其解决历史问题、激励其更好地为山西经济发展服务。
构建地方银行目标体系必须遵循重点发展中小银行业机构,适度发展地方较大规模银行的原则。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具有量小、平均期限短和需求急迫特征,而由于没有持续、健全的会计信息记录,普遍缺乏担保,违约的可能性大(参表2-3),因而他们从大银行获取资金的能力非常有限。而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规模的合作金融机构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解决金融机构与中小借款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他们决策迅速、服务便利(参表2-4),因而他们有能力也更愿意为这类客户服务。所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必须建立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地方金融服务体系。


另外,地方大银行与中小银行之间主要不是竞争的关系,而是一种分工协作的共生关系——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小银行主要为中小企业和乡村居民服务,大银行主要为大中型企业和城市居民服务;其二,小银行可以为大银行提供代理服务——这既可以增加中小银行的收入,也可以降低大银行的分销成本;其三,大银行可以为小银行提供资金清算、头寸周转、管理顾问和人员培训等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既需要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的小银行机构为特定小社区提供金融服务,也需要少数大银行为地方大中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因此,建立有效的地方金融服务体系也必须适度发展较大规模的地方银行。
地方银行主体地位的确立和维护需要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可以实行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国有事业单位“采购”地方银行的金融服务——到地方银行存款、通过其办理结算,以此促进地方银行的发展。
四、山西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策略
(一)对城乡信用社实行商业化改造
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不是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也不具备将其改造为合作制的充分条件。鉴于其产权不合理,治理结构缺失,不能很好的提供金融服务,我们认为,切实可行的、低成本的办法是:把他们推向市场,让民间资本买断其股份,将其转化成纯粹的商业性金融机构。
(二)以城商行为平台组建山西地方大银行
以城商行为平台组建山西地方大银行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首先,以城商行为平台可以有效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省内城商行经营管理状况差,面临较严重的风险问题。由地方政府主导,先处置城商行的风险,再以此为平台打造地方大银行,可以最有效地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实现地方金融资源存量重组和增量扩张的有机结合。
其次,以城商行为平台可以获取监管部门和社会的信任及支持。退市是高风险城商行的理论出路之一,但退市毕竟是一个消极的选择。一旦选择退市,地方政府面对金融风险的态度和能力就会受到怀疑。如果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城商行的风险处置和机构再造,在此基础上促成山西地方大银行,既能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从而获得监管部门的信任;又可以为山西地方大银行的设立和发展提供“政府信用”支持,从而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和公众存款。
第三,以城商行为平台可以充分利用其既有资源。城商行和作为其前身的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城信社”)已经有多年发展,拥有一定的网点资源、人才资源、客户资源和经营管理经验。以城商行为平台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节省组建地方大银行的成本,加快地方大银行发展步伐。
(三)积极发展农村新型中小金融机构
2006年12月20日,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这个文献的发布标志着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开始。
农村金融新一轮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首批试点已经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开展。银监会拟在2008年扩大试点范围——将扩大到15个省(区)左右。
农金新政实施以来,一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经在试点地区闪亮登场:2007年3月1日,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贷款公司、吉林东丰诚信村镇银行、吉林磐石融丰村镇银行正式挂牌开业;3月9日,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正式挂牌营业……。
我们认为,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对改善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和农户的金融环境有重要的意义。山西省应当积极准备,争取被纳入2008年试点范围。
(四)中小银行应确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
发挥比较优势,实施差异化服务,应该是中小银行的基本策略。因此,各类中小银行也必须学会细分市场和选择目标市场,选择和实施适合自身的市场营销策略。有的中小银行盲目扩张,与大银行争抢大企业客户,是不适当的。
另外,中小企业及其金融服务需求具有特殊性,因而中小企业必须有针对性地开发一些适合中小企业的业务品种。
(五)引导大银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大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存在客观局限性,因而主要依靠大银行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但是,大银行跟中小企业打交道并非总是不合算的,在某些情况下,大银行甚至应该将中小企业作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
因此,要改善大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不能仅仅依靠中央银行的政策推动和大银行的社会责任感,而应该让大银行认识到为中小企业服务符合其商业目的,由此变政府推动为商业银行的自觉行动。
首先,大银行的多数基层分支——尤其是县支行和办事处(分理处)应该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大银行的基层分支机构大多数分布在中小城市和集镇,这些地方的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没有大企业,即便是专门或主要为大企业服务的分支机构,也没有多少贷款决定权。对大银行来讲,如果放弃了中小企业,许多基层分支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或者变成了单纯的存款中心。
其次,为中小企业贷款有利于大银行分散贷款风险。向大企业贷款具有规模经济的好处,便于降低贷款的平均管理成本,但同时也使贷款风险更加集中。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要注意把握营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统一协调。如果贷款过于集中,风险过大,则会对商业银行的持续经营形成威胁。因此,适当分散风险,不仅是政府监管部门出于公众利益目的对商业银行的要求也是符合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毫无疑问,将一定金额的资金贷放给若干家中小企业,要比集中贷放给一家大企业更安全。
第三,为中小企业贷款成本高,但收入也高。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权限要比对大企业贷款的利率浮动权限大。即使将来放开利旅管制后,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一般也会比对大企业贷款高,这是因为大企业具有与银行讨价还价的实力,中小企业则不行。
大银行要提高其管理水平,加强业务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灵活多样的优质服务。其一,树立市场营销观念,为中小企业提供合乎其需要的金融服务大银行在与中小企业打交道时,必须注意研究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地套用跟大企业打交道的经验;其二,学会细分市场。客户需求具有异质性,银行应当根据消费者群体及其需求的不同特征,把一个笼统的大市场分割为界定清晰的若干子集(子市场),选择目标市场,为银行定位;其三,改革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制度。现行的决定贷款投向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并不十分科学,不能真实、公正、客观反映一个企业的信用情况;其四,简化银行办事程序,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的服务。笔者认为,应该从多方面着手解决这个问题:(1)大银行应适当增加分支机构的授信权限,尤其不能搞“一刀切”。(2)适当归并业务窗口,积极尝试对中小企业的客户经理制。(3)积极尝试面对中小企业的“金融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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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研究      王永亮 陈国伟

  信用缺失、担保不足是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无疑是改善中小企业金融环境、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举措。
  一、山西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成就①
  自1999年全省第一家担保机构在翼城县诞生起,山西担保业迅速发展,担保体系初步形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持续增长,制度渐趋完善。
  (一)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担保体系初步形成
  截至2006年末,全省共累计注册成立各种形式的担保机构291户,注册担保资(本)金65亿元,专业担保从业人员约2000人左右。信用担保机构从无到有,且每年均以翻番的速度增长,行业雏形初步形成。
  经过多年发展,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初步形成了以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为“主体”,以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两翼”,省市县“三层”担保机构和谐发展的“一体两翼三层”的体系构架。其中,商业性担保机构总量目前占到全省担保机构总数的87%;初步建立了担保机构间联保、共保合作关系,探索了省级担保机构与市、县级担保机构间的再担保模式;同时,以全省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依托,构建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与再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再担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与再担保的“四轮驱动”体系构架初步形成。
  (二)服务领域不断扩展,经济与社会效益持续增长
  目前,山西担保业服务的对象已涉及到我省煤炭、冶金、机械、电子、化工、制药、轻工、建材、纺织、食品、农业、流通、餐饮和医疗、文化、教育等20多个行业;担保业务品种不断丰富,形成了以融资担保为主,买卖履约、投资履约、工程履约、企业财产诉讼保全、商业票据贴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等30多个担保品种共同开展、交叉进行的态势。
  “十·五”期间,山西各类担保机构共为万余户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了125亿元的信用担保服务。经保守测算,在受保期内,各类受保企业和个人可新增产值或销售收入250亿元,新增利税25亿元,新增就业再就业岗位4.2万个;同时,全省11个受托担保机构已累计为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提供了1.15亿元的小额贷款担保,直接扶持了6302名再就业困难人员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全省担保行业总体代偿率不超过担保总额的5%,担保损失率不超过担保总额的1%,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率也达到了97.2%。信用担保越来越发挥出了政府投资的“放大器”、银行信贷的“减压器”、企业信用的“孵化器”、经济加速发展的“启动器”和社会和谐的“稳定器”作用。因而,国家各有关部门均把我省信用担保体系作为国家相关政策实施的“试验田”,使我省成为全国人行系统确定的唯一的信用担保机构资信评级试点省,国家发改委确定的两个信用担保机构在线统计试点省之一、三个信用担保机构孵化基地之一、四个与开发银行合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试点省之一和五个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省之一。
  (三)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近年来,在山西信用与担保协会的积极组织下,山西担保业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短期培训和集中授课相结合”的办法,共累计开展了担保业务、会计处理、财务管理、法律法规、担保信息化等内容的50多批次的主要岗位人员孵化和培训提高活动,行业受训人数达到1000人次。同时,组织业内骨干业务和管理人员,分赴国内外知名担保机构考察学习,参加全国行业培训和交流会议,并与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等高校建立了人员培训和输入机制,使全行业从业人员队伍学历结构得到改善,综合业务素质明显提高。
  (四)制度不断完善,自律基础逐渐夯实
  “十·五”期间,山西省担保业先后发出了“恪守诚信美德、自律文明经营”的《倡议书》,联合签署了《山西专业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确立了“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的展业思想和“十不担”原则,制定和实施了对不守信用客户的同业制裁制度,使之成为山西省地方担保行业的自律合约,从制度上约束行业机构的经营行为。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出台了《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约束,促进信用担保体系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在全国行业内率先引进专业资信评级机构,建立了信用信息的搜集、整理、发布、使用机制,极大地促进了山西担保业信用水平的提升。
  (五)行业作用不断发挥,影响不断扩大
  山西信用担保业重点围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山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问题,发挥了政府投资的“放大器”、银行信贷的“减压器”、企业信用的“孵化器”和经济加速发展的“启动器”作用,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总行有关领导也多次调研山西担保体系建设,并就山西的体系建设、小额担保贷款、资信评级工作做法向全国推广。山西省被列为全国三个信用担保机构孵化基地之一、四个与开发银行合作振兴老工业基地试点省之一、五个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省之一。全国近30个省(市,区)政府部门与担保同业机构先后到山西省考察和交流。山西信用与担保协会2003年被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表彰为“省直社会团体先进单位”,2004年被省民政厅授予“全省先进民间组织”称号。2005年,省财政厅对山西省16户先进担保机构进行了表彰,省中小企业管理局对12个机构和个别参与信用服务体系建立试点的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
  二、山西担保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担保业还是一个新兴行业,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没有明显的规律可以遵循,在快速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一)系统总体结构不合理
  山西担保体系的结构缺陷主要表现为:
  1.主体不强。我国“一体两翼三层”信用担保体系制度设计中的“一体”是指以政府出资设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这儿的“主体”旨在强调政策性担保机构应当在担保体系构建中发挥示范和扶助作用,它虽然不是数量概念,但也必须以一定的数量为基础。然而,相对于商业性担保机构,山西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缓慢——财政出资6亿多元组成的省、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仅有31户,仅占行业机构总数的10.65%。这样,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示范和扶助作用有限,“主体”地位未能完全确立,担保体系的整体效率必然受到影响。
  2.两翼残障。商业性担保机构和社区互助担保机构各有其重要性,是高效运行、健康发展的担保体系不可偏废的左膀右臂。然而,与商业性担保机构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社区互助性担保机构几乎为零,社区性担保服务供给缺乏,城乡微型企业和个体户的融资难问题依然如故。
  3.基础不牢。中小企业主要分布、活动于各县(市、区),因此,在三层复合的担保体系中县域担保机构应成为基础——机构数量应该最多,业务总量应该最大。但是,目前山西的信用担保体系以省级和市级担保机构居多——其中省级信用担保机构59户,县域担保机构只有14家——占全部担保机构总数的比例不足5%,担保体系呈倒三角形状态,运行和发展缺乏坚实的基础。
  4.地区失衡。在区域分布方面,山西现有担保机构主要分布在太原(141户)、长治(35户)、临汾(26户)、阳泉(26户)以及晋中(15户)、运城(15户)、大同(11户)等地,地区结构严重失衡。
  (二)机构个体发育不良
  由于诸多担保机构实力不济、资质欠佳、费率居高、主业不突出,担保作用难以充分有效发挥。②
  1.资本不足。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必须是实缴资本,才能与银行发生融资担保业务。而山西省注册资本上亿元的担保机构仅8户,注册资本金达到5000万至1亿元的也仅有24户。
  2.资质不高。2005年经省信用担保协会和有关金融机构推荐,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组织有资质的全国性信用评级机构对山西省符合评级条件的38家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评级,信用度达BBB以上的仅25家。2006年对符合评级条件的17家担保机构进行评级,BBB以上的仅15家,山西省仅有约5%的担保机构能够进入银行开展融资业务。
  3.费率不低。国家规定信用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50%收取担保手续费。以农村信用社贷款可浮动2.3倍为例,中小企业贷款年息约12~14%,担保机构按照贷款金额4.5%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寻找担保企业作反担保费用约2%,这样导致企业贷款成本累计达到18~20%,许多中小企业根本无法承受。
  4.主业不旺。山西现有担保机构中,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不足三分之一,以个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占三分之一左右,另有三分之一的机构基本处于担保业务停滞或以副业代替主业的状况。这样,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作用就不能够充分发挥,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作用十分有限。
  (三)与产业发展适应性欠佳
  信用担保通过有选择地支持符合国家阶段性产业政策的企业发展,可以促进地方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和支柱产业多元化。从山西省担保对象的产业角度看,主要有三个方面③:一是亟待改造提升的传统支柱产业。二是大力培育和发展的新兴支柱产业。三是积极加快发展的其他产业。在促进产业发展上,山西省将着力以区域特色和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为依托,发展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同业集聚园区,发展带动性强的产业集群和园区经济。为此,加快发展与各产业集群发展方向相适应的专门化担保机构很有必要。但是,山西现有担保体系中,与山西省产业集群和园区经济发展方向相适应的专门化担保机构发展滞后,支持相关产业做大做强的动力不足。
  (四)地方政策法规建设滞后
  全省信用担保业政策法规及其他配套体系建设滞后,行业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一是行业法规建设不到位。山西至今没有出台全省统一的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二是法定登记工作尚未普遍开展,担保权益难以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一些市、县对担保机构的法定登记工作仍未开展,使担保权益难以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三是担保风险分散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形成,担保公司承受着过度的风险。
  三、我国信用担保业未来发展趋势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酝酿的有关文件精神,“十一·五”期间,我国担保业将迎来不断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已率先就大规模和跨省区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出台了有关管理办法,有关部委担保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也在酝酿之中。初步预计,未来5年我国担保业发展将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区域业务竞争、利益竞争、人才争夺将更趋激烈,机构的并购整合将成为主流;二是担保业务操作的市场化、规范化、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快捷服务和品种创新将成为担保机构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手段;三是体系内共保、分保和再担保将成为机构业务合作与风险分散的主要方式;四是在机构整合的同时,担保市场将进一步细分,不同性质的担保机构业务定位将更加多样化和特色化,分业经营、分类管理将成为行业管理的主要内容。据此我们认为,担保业在未来几年,将呈现以下三个发展趋势。
  (一)规范与发展将成为担保行业永恒的主题。
  我国的担保机构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走过了初期的懵懂阶段。应当说,这种发展的趋势,是符合中小企业的需要和国家发展担保业的初衷的。但是,在发展中暴露的问题我们不能忽视,有些已经积累了一些潜在的风险,有的风险已经威胁到担保机构乃至整个行业的信誉和生存,一些媒体甚至将我们担保行业称作“又一个来不及繁荣就陷入危机的行业”。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指出,应调查担保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加强行业监管。政策管理的趋势和行业发展的现状告诉我们,下一阶段,规范与发展将是我们担保行业的主题。只有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才能使担保行业永褒不衰。
  目前,担保机构的管理“可以说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认可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担保行业的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研究,建设部部门负责管理住房置业担保,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担保,劳动部负责小额信贷担保,发改委负责中小企业担保。分头监管而目标不一,各监管部门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同时还可能出现监管上的真空,使行业出现鱼龙混杂的局面。可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据悉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并关注这一现象的发展,正在拟订相关法规制度加以应对。
  (二)对政策性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实施分类指导将成为政策引导的主流。
  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在“2004中国担保论坛”上提出,担保业生存危机的核心问题,就是基本没有搞清楚政府推动的政策性担保和市场客观需求的商业性担保的区别。应在法律上和政策上对政策性的和商业性的信用担保分别加以规范,扶持中小企业信贷担保,强化行业监管,不让假担保“圈钱”。还有从事担保业研究的专家认为,“首先要明确的就是定位问题,即实行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分离”。种种迹象表明,国家对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尤其是政策性的担保机构,将继续或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这也是当初国家创建担保机构的初衷。事实上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使我省部分担保机构受益了。
  根据这种政策取向,我省担保机构出资人和担保机构本身,一是要注意这一政策和理论趋向,主动在增量和存量上进行双重调节;二是要积极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担保对区域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重点扶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将国家扶持担保机构的优惠政策用好用足,而不能与国家发展政策博弈。
  (三)加大县级担保机构建设力度将成为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
  县域经济是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中小企业作用发挥最为显著的领域。县级担保机构是“一体两翼四层”担保体系网络的末梢,在县级这个层次上,应该是大有作为的。建立健全县级担保机构,这个问题早在《中小企业促进法》里已经明确提出了,省委副书记、省长于幼军同志在省财政厅调研时也提出“市县财政再困难,也要把担保机构建立起来”。但是从我省现有担保机构的层次结构看,县级担保机构只有不到10%的比例。
  县级担保机构的建立目前最大的难点是资金问题,这个问题是与县域经济的实力分不开的,是与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分不开的,在一定程度上是互为因果的关系。我省有些县经济实力不错,担保机构没有建立,关键是认识问题,有些县经济基础差,心有余而力不从心。在这方面,省担保公司依靠其资本实力,和县级担保机构合作开展“窗口”服务,或开展“上划资金,联合运作”的形式,已经探索了一些促进县级担保机构发展的路子。
  四、山西省信用担保业深化发展的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的行业发展政策取向,山西信用与担保协会提出了“以确保自身信用为基础,以会员信用管理为核心,实行担保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纵横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推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贯彻政府政策意图,配合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城乡就业渠道,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主要任务。我们认为,未来几年,我们应抓住以下几点主要任务,综合来讲即“三个抓手”。
  (一)抓协会自身建设——以全方位服务促发展,不断建立和完善政府与行业、行业与会员、担保与企业的沟通平台。
  山西信用与担保协会是以会员为主体的群众性组织。群众性的事情需要群众来办。所以协会面临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增强协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其一是要加强协会内部的自身建设,主要是人员配备、业务素养和各项内部制度建设。协会的工作人员,要能准确把握政策趋向、熟悉担保业务,要能解答会员提出的问题并指导会员工作,水平要高于一般的担保机构。我们就是要将那些有群众工作热情、有志于献身协会工作的同志吸收到协会工作中。其二是要不断强化服务的意识,树立服务的观念。要通过全方位的服务,将绝大部分担保机构吸引到协会中来,不断建立和扩大协会这个政府与行业、行业与会员、担保与企业的沟通平台,这样协会才有号召力,才能发挥大的作用,产生大的影响力。
  (二)抓行业自律——以规范运做促发展,不断建立和完善协会与会员担保机构之间自律管理的双项互动机制。
  规范与发展是一对矛盾,也是互为依存的两个方面。协会抓规范、抓发展,必须强调行业自律。担保协会是我省担保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行业的管理有什么手段,怎么搞,是我们一直在探讨的问题。协会成立以来,出台了若干项自律性管理的意见和办法,并在行业准入、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成效和影响是巨大的。这也印证了我们经常讲的那句话—“有为才有位”。在目前全国性的担保机构管理办法没有出台以前,在协会没有明确的管理职能的时候,协会的位置,就是要靠不断的服务和引导来确立,靠组织会员担保机构形成行业统一的运做准则来确立。也就是说,协会的管理职能,在很大程度上是会员担保机构赋予的。同时,行业的稳健运营和健康发展,每一个会员担保机构都责无旁贷。这样的准则一旦确定,我们的担保机构,就要按照协会缔结的指导、管理意见和制度措施,自觉遵守执行,主动维护行业的形象。形成这样的互动机制,行业自律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就容易解决了。
  (三)抓信用体系建设——以加强合作促发展,不断建立和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沟通机制,树立“诚信立业”的新形象。
  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目前,我们的信用体系框架是有了,但是内容还不够丰满,尤其是县级担保机构不健全、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再担保业务有待加强。建立以省级担保机构为龙头、市级担保机构为骨干、县级担保机构为基础的政策性担保体系,是“十一·五”期间担保体系发展的宏观战略任务,而这一宏观战略任务必须从易操作、有重点的角度入手。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大布局、大规划和我省经济地理的现实条件,以大运高速公路为主线,重点推动其沿线市县担保机构的建立和担保体系的发展,辐射带动太原—旧关、太原—长治—晋城、太原—柳林、侯马—河津等各条高速公路沿线市县担保机构的建立和担保体系发展,以担保为新型推动力量,把交通、资源、科技、环保、人才、技术、信用等各种经济与非经济资源不断整合,把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和经济地理的优势条件不断融合,持续促进对外开放、促进城乡和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山西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这里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信用制度的缺失,信用信息资源的透明性、畅通性受到阻滞。由于中小企业的信用度不高,县级财政不敢拿出有限的资金来投资这个风险很大的行业;机构之间由于在信用方面彼此缺乏了解,没有合作的基础,难以做大做强,风险也无形加大了。所以,我们必须在信用信息的沟通和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多做工作,继续建立健全资信评级机制,完善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与政府部门的信息沟通,增加机构间相互了解。
  五、主要法规政策安排建议
  (一)建立担保行业地方管理法规。
  以省级财政部门为全省信用担保体系的推动主体,联合中小企业及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和担保行业组织,起草《山西省信用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确定政策性、商业性担保“分业经营、分类管理”的发展原则,把担保市场准入、担保体系建设、担保业务运作、担保行业自律、担保监督管理等信用担保工作内容纳入地方法制管理轨道。授予担保行业协会一定的自律管理权限。
  (二)建立各级政府对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联合推动机制。
  以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要工作目标,财政部门出台财税扶持的有关政策,中小企业和税收主管部门对资信良好的担保机构推荐享受免征三年营业税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信登记较高的担保机构可给予一定年度的营业执照免检,人民银行对担保机构有条件的开放信贷咨询系统,银监机构协调金融机构给予政策性担保机构在信贷规模、放大倍数、风险分担、代偿追偿等方面的宽松环境,房产、土地、工商及车辆管理部门给予担保机构担保抵押物以法定登记,形成各有关部门资源整和、政策联动、携手扶持的工作新局面。
  (三)建立财政对信用担保业发展的资金投入政策体系。
  统筹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5年省级财政连续5年每年预算的2000万元中,重点用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资金应不少于三分之一。集中扶持信用的担保行业的人才培训、业务交流、品种研发、标准制定、网络互联和激励制约机制建立等方面。各市县也应相应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省级财政对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配套;各级财政应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基础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同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扩充和风险金拨补。“十一五”期间,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规模达不到3亿元的应由省级财政填平,市县级担保机构的平均资本金规模低于5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应由其同级财政补齐;风险金按其注册资本金规模的5-10%比例,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拨补;有条件的市县,可以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给予信用担保机构的软贷款优惠扶持政策;有贴息支持的财政部门,应积极倡导建立评—保—贷—贴一体化服务模式。
  (四)建立社会与信用担保体系互促互进、循环发展的信用环境。
  信用担保对社会与信用制度建立有促进和推动作用,但信用担保对社会现实的信用环境还存在着一种依赖性。因此,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和信用担保事业的进步,需要行业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政府信用的同步建立与完善,需要恰当处于信用担保与政府、银行、中小企业的相关关系,需要会计审计、资(信)产评估、公证鉴定、法律服务、创业辅导等相关中介机构的协作配合。从根本上讲,需要社会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营,需要各部门、各机构在信用环境中负责任地自我发展。


参考资料
[1]《山西省信用担保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山西担保》2006年第9期。
[2]白日成:“白日成:2006年山西省金融运行情况分析”,国家统计局网站,2007年2月16日发布。
[3]毛金明:“关于山西省信用担保业的调查”,《金融时报》,2007年5月28日。
[4]陈国伟:“对山西信用担保业规范发展之思考”,《山西财税》,2006年第6期。


①数据资料由山西信用与担保协会提供。
②参白日成:“白日成:2006年山西省金融运行情况分析”,国家统计局网站,2007年2月16日发布。
③毛金明:“关于山西省信用担保业的调查”,《金融时报》,2007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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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sxdb

2006年12月7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以42号部长令签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制定《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意义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新形势下对各级财
政部门及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任务和方式的进一步明确,既是财政部门履行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职责的法律依据,又是金融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有力保障。《规则》的发布体现了财政部门加强金融财务监管、健全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要求;体现了进一步深化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要求;体现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要求。《规则》的实施,对促进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对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提高财政部门及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基本框架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共分11章、66条,从风险防范、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六个方面,明确提出了风险控制标准,要求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对金融企业筹资、投资、资产管理及财政资金的处理等作出规定;明确了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要求;规范了财务分配制度;完善了重组清算财务管理;明确建立财务评价制度,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作出规范。
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的宗旨和依据
 宗旨: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
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护金融企业及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属于部门规章,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
(二)明确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基本方法、基本要
素和根本目标
1、基本要求
(1)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金融企业基本的财务制度以及关于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管理、费用管理、营业外收支管理、收入管理等方面的内部规定和办法。
(2)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
(3)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
2、基本方法
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
3、基本要素
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4、根本目标
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包括投资者财富最大化、社会价值最大化)。
(三)规定了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职责和职权
1、财政部门应通过建立财务管理的基础制度、实施财政政策、监管重大财务事项、监测经济运行等措施,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的经济安全、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2、金融企业的投资者应通过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履行《公司法》所规定的鼓动职权,维护自身利益;
3、金融企业的经营者应执行投资者的决策,具体负责控制和报告金融企业的财务活动。
(四)强调了财务风险管理
作为财政部门来说,应建立健全本级本地区金融企业财务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督促、指导本级本地区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检测制度;
作为金融企业来说,应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
内容的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将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金融企业管理内部。
(五)规定了资金筹集管理的基本内容
即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金融企业资金规范性要求、投资者对增减资本的管理、财政性资金处理及金融企业筹措经营资金的管理要求等作出规定。
(六)规范了资产营运行为
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现金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处置管理、对外投资与抵债资产的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要求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管理运营资产,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
(七)明确了成本费用管理的原则
金融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成本消耗定额或控制标准,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成本功能分析,实行成本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明确了金融企业成本核算范围、费用管理的基本要求等。
(八)建立健全了财务分配管理制度
金融企业的财务分配,除金融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劳动报酬与要素分配、与投资者之间的利润分配外,还应留取风险准备金。
对金融企业投资者之间的利润分配顺序进行了规范。
(九)规范了重组清算财务管理
将金融企业重组清算纳入财务管理制度:对金融企业重组清算程序、职工安置与国拨资源管理的财务政策、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置等作出规定。
(十)构建了财务信息管理制度
强调金融企业报送财务信息的义务。
从财政部门、投资者等不同的财务管理主体角度,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要求作出了规范。
要求财政部门建立财务评价制度,分行业对金融企业进行评价和考核。
(十一)界定了财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包括财政部门监督处罚的依据和类型、金融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财务监管部门自身的职责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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