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信用担保协会
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信箱:db@sxguarantee.com
出版日期:每月25号
版权所有:山西担保
003
2008  
(总第  期)
 
担保评论:   解读国务院促进就业的担保新政策
工作交流:   搞好担保体系建设 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域外飞鸿:   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发展及借鉴
产业导向:   我国的工程担保应用研究
产业导向:   加强工程担保理论研究 促进担保信用体系建设
产业导向:   工程担保研究
 解读国务院促进就业的担保新政策      木 子

2008年2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针对当前社会公平和充分就业的一系列问题,制定了包括“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在内的25条意见,对于有效解决当前劳动者供求总量差距过大、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有着更加积极的作用。具体到小额担保贷款方面,主要有以下新的政策突破:
一、“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几年来,小贷担保对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贷款项目执行的是2-5万的支持标准,实践证明,某些行业领域的个人创业的项目成功和从业稳定,需要有较大额度的初期资金或者后续资金支持。同时,“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公平就业和充分就业形势要求将促进就业的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解决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如高校毕业生、部队复转军人和农村富裕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者等)方面。
二、“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这是对政策性贷款的市场化运作特点的承认。商业银行市场化运作,必然要求其追求更多的自身经济效益。要将政策性目标贯穿于市场化运作之中,除了考虑对小额贷款银行不考核其风险贷款额度和予以奖励外,更主要的是承认其一定的自身利益。
三、“中央财政要进一步拓宽贴息资金的使用渠道,从贴息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众所周知,信用担保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必须有完善的资(本)金扩充和风险补偿机制作支撑,政策性担保业务由其如此。几年来,由于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和政策限制,小贷基金在一些地方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担保作用—即使2万元贷款代偿也需要财政部门事先审批,银行对受托担保机构能否及时代偿长期持怀疑态度而不愿放贷。政策突破之后,依笔者愚想,应在允许的风险范围之内,由受托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向贷款银行进行担保代偿,无需再画蛇添足。同时,奖励机制在惠及合作银行的同时,也应考虑调动受托担保机构的积极性-两者毕竟是“一根绳子上的两只蚂蚱”。
四、“鼓励利用小额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这是对“扩大贷款范围、提高贷款额度”政策的实质性落实,也是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建立所在。其深刻意义在于,小额担保基金可以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路吸纳各种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资金需求,招聘者今后只需考虑供求是否对口,而无需再以“出身门类”论优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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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搞好担保体系建设 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晋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2007年,公司继续贯彻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在市财政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公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抓好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为工作重点。以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规范管理、稳健运营为工作基础,圆满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担保业务运行程序
  规范管理、控制风险是担保公司永恒的主题,公司从成立以来就把控制风险当作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来抓。为了体现公司治理结构管理规范、相互制衡、高效运作的原则。2007年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一是在保留公司办公室、担保业务部的基础上,又增设了再就业担保业务部、科技创新担保业务部,并制定了部室职责规范和部室负责人岗位职责规范,使公司内部管理更加专业化和科学化。二是制定了各部室的业务流程,完善了担保项目考察制度,初步形成了目标一致、整体联动、专业分工、相互制衡的内部管理体系。三是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担保业务合同以及出据的各种担保资料进行合规合法方面的审查把关。四是起草了《担保项目评审专家及审保会管理办法》,对重大担保项目进行专家咨询,完善了科学决策机制和对担保风险的控制机制。
  二、抓好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担保机构的发展壮大,必须依存于担保体系的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在市政府办公厅和财政局的督办下,各县(市、区)都组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公司适时对各县(市、区)信用担保机构在机构设置、业务流程、人员培训等方面进行了专业辅导。截止2007年底,市、县(市、区)两级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已达2.3亿元。市政府并把担保资金扩充补助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向市担保公司补助500万元。
  我们还及时与省担保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在我市省、市、县(市、区)三级担保体系已初步形成,具备了开展三级联保,放大担保倍数的能力。并与省担保公司签定了《关于共同建立信用区域联动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合作协议》,省担保公司根据我市上存资金额度,给晋中提供5倍放大的担保,并在项目合作、人才培训、信息共享以及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给予支持合作。
  为了拓宽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渠道,我们与晋中市商业银行、晋中浦发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凡经我公司担保的企业,晋中市商业银行均给予利率下浮的优惠政策。最近,我们正在与晋中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入住我市的兴业银行商谈建立合作关系。
  随着公司员工业务素质的提高,公司担保业务也逐步拓宽,陆续开展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科技创新融资担保等担保业务。
  三、围绕重点,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排忧解难
  作为政府出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公司始终围绕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的重点,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地为企业担保贷款提供服务。至2007年12月底,在保企业17户,在保责任余额6175万元,与省担保公司联保企业6户,合保责任余额5200万元。两项合计,在保责任余额达到11375万元。经我们担保的企业就业人数10717人,上缴税金3.3亿元。在我公司扶持的企业中有提供就业岗位、分流转制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性企业,如华茂纺织有限公司,公司帮助担保贷款400万元。有发挥地方优势、就地加工转化、提升附加值的农副产业龙头企业,如昔阳县晋阳乳业有限公司,帮助担保贷款300万元;太谷通宝醋业有限公司,帮助担保贷款300万元;榆次泽榆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帮助担保贷款100万元;昔阳天风薯业有限责任公司,帮助担保贷款200万元。有发挥产品优势的出口创汇型企业,如榆次远大线材有限公司,与省担保公司联合担保2500万元;太谷宏鑫源玛钢有限公司联合担保400万元;榆次国联螺旋制管有限公司,与省担保公司联合担保2000万元。有节能减排改善环保的科技型企业,如晋中天宇合成炭有限公司,与省担保公司联合担保400万元。通过公司的融资担保扶持,部分企业已取得银行的良好信用,进入了企业良性发展的轨道,朝着企业做大做强的目标迈进。
  四、注重民生发展,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是党和国家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项社会关爱工程。2007年是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工作走向成熟的一年,也是开展此项工作成效显著的一年。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小贷担保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扶持力度,由原来的单一只对个人提供小贷担保,增加了对吸收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2007年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和小额贷款担保额均大幅增加,全年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38万元,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业106人。截止年底,已累计发放小额贷款担保891万元,扶持275人走上了再就业之路。
  五、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建设以人为本、和谐管理的企业文化
  员工的素质直接决定着公司的生存发展,近年来,公司一直把提高员工素质做为公司的基础工作来抓。一是抓业务学习,提高员工专业技能水平。多次组织人员参加省担保公司的担保孵化教育基础进行培训学习,参加全国担保行业组织的短期业务培训班,并聘请合作银行的业务骨干来公司进行专业讲课,使公司人员业务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初步形成了一支懂业务、肯钻研,能够独立完成项目的业务骨干队伍。二是抓制度建设,提高员工政治素养。公司先后制定完善了岗位责任制度、考勤责任制度、目标管理制度。抓政治学习、抓作风转变,注重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止办事拖拖拉拉、不准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要求员工对待申请担保的企业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和企业家交朋友。通过对担保企业的反馈,没有发生业务人员借工作之便为难企业的现象发生。三是培养和谐理念,帮助职工解决后顾之忧。随着公司效益的逐步好转,公司给职工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每年都要组织员工进行一次体检,安排一次度假旅游,公司员工收入水平也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工作热情、爱岗敬业精神明显提高。
  六、存在的问题
  在过去的一年里,在公司全体员工的齐心努力下,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公司资本金规模仍然过小,公司的担保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仍然不强。二是公司治理结构仍不尽完善,公司管理体制还尚未理顺。三是公司担保业务水平和风险监控能力还不高、不强,仍有提高空间。
  七、公司2008年工作思路
  2008年是我市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十一五”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晋中”这一主题,按照全市经济工作“打基础、调结构、重民生、创环境、谋赶超”的工作重点,市担保公司的工作重点要放在创新金融生态环境,全力打造信用晋中,全心全意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服务上来。支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晋中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围绕全市经济工作重点,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关注民生热点,继续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热情细致的服务,为政府分忧解难。
  (三)促进科技创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科技创新企业、项目的融资担保工作。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活力的科技型企业。
  (四)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真正发挥以市担保公司为枢纽的省、市、县(市、区)三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依托省担保公司的强大实力,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密切与协作银行的业务合作关系,逐步拓展担保业务品种。
  (五)继续提高公司员工队伍素质建设,培养一支业务水平高,管理素质强,队伍作风过硬,管理团队和谐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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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发展及借鉴      无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美国发展有百年历史,已形成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实践证明,该制度对美国建筑业的风险控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对而言,我国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起步较晚。80年代初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工程保证担保作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之一被引入我国。1999年,建设部《关于深化建设市场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以工程保证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并在北京、上海和深圳三个经济较发达城市先行试点。2004年6月,北京市建委印发了《关于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设定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要求2004年10月1日起“本市在建设工程发包承包活动中推行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保证担保。”
目前,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作用在我国日益得到重视。但在实践中,该制度仅在国内部分重点市政工程的投资建设中有初步应用,缺少完备的制度基础及操作层面上的经验积累。本文旨在介绍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模式,以期对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发展起到借鉴之效。
一、工程保证担保的内涵
工程保证担保是担保人应工程合同一方(委托人或被担保人)的要求,向另一方(债权人)作出书面承诺,当委托人或被担保人不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以使债权人遭受损失时,担保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内代为履行合同或支付义务的一种工程保障机制。
工程方面的“保证担保(Surety Bond)”区别于一般意义的保证担保,更强调“保证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担保”。因为业主花钱买的是工程产品,而不是耗费时间与精力后买回赔款。所以如果出现被担保人违约,担保人必须首先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各项条件履约,而不仅仅是对损失进行赔付。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更大程度地保护了业主的利益,保证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建设。所以为便于承担实际的履约责任,在美国工程保证担保的保函一般由专业化担保公司出具,不由银行出具。
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美国的发展
(一)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出台的背景。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保证担保与建筑业发展到较高阶段相结合的产物。19世纪晚期,美国建筑业进入迅猛发展时期,公共工程任务的开支大约占到联邦预算的20%以上。当时,成为承包商不需要任何特殊的教育和经验背景,组建公司的成本也很低,所以大量不够资格的建筑公司在巨大的联邦工程预算出台以后,通过低价竞争获得了业务,结果大量工人工资、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支付,公共工程失败的比率急剧上升,支付义务以及劣质工程留给了政府。
为了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赫德法案”,要求所有公共工程必须实行保证担保。1935年,为最大限度地免除政府的责任,保证公共工程的及时完工和使用,“米勒法案”取代了“赫德法案”。“米勒法案”提出用向保证担保索赔的权利取代公共工程的留置权利,还要求所有参与联邦工程建造的主承包商,必须投保以保证该承包商履约并按时付款给材料供应商和工人。
100多年来,工程保证担保以其特有的方式,保证了美国建筑业快速健康的发展。目前美国保证担保业是一个年营业收入达到20多亿美元的行业,保证担保业务有2/3来自工程担保。
(二)美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模式。
美国目前采用的工程保证担保模式是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高保额表现在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担保额均为合同额的100%;有条件表现在保函要求受益人就保函索赔时,必须证明承包商违约,并且如果业主不履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可以免除,这也是有条件保函公平性原则的体现。
该模式下担保人的赔付责任是以承发包合同中承包商的全部合同责任为限,责任范围并不是原合同价的100%,所以担保人的最大利益就在于如何以最小的代价使工程顺利完成。出于控制自身损失的利益驱动,美国的担保人对于索赔的反应一般是极为迅速的,因为承包商违约所造成的任何项目造价的增加,包括对违约事件未能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的扩大、竣工延期的罚金等,对于担保人都意味着损失。担保人进行理赔调查的目的一方面是要对承包商是否违约进行认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寻找继续履约最为恰当的方案。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使担保人在解决承包商违约的同时,也督促业主严格履约,这对美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高保额担保的实施依赖于如下条件:首先,需要对保函作出强制性的要求,在这一前提下,承包商若想持续经营,需保持良好的信誉,以获得未来的担保。其次,需建立专业化保证担保市场,促使保证担保人专业化,并使其具备代为履约的实力。再次,需要保持保证担保市场的竞争性,防止担保人通过其垄断地位妨碍建筑业市场的竞争。
(三)美式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下担保品种设计。
高保额有条件保函模式通常只采用3种主要的担保品种: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维修保证担保)和付款担保。美式100%高保额履约担保通常覆盖了预付款担保、维修担保、保留金担保等各类担保品种,其有效期一般至工程保修期满截止。所以上述3种担保品种可覆盖承发包合同的不同阶段。
三、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对美国建筑业发展的作用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对美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推进该制度的原因所在。
(一)保障合同履行。
美式高额有条件保函在保证合同履行方面的保障机制最为健全。
首先,采用保证的方式有利于减少承包商违约。承包商违约的原因可能是客观上不具备必要的履约能力。担保人为规避风险而担当对承包人进行初审的角色,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进行深入的考察。这样可形成有效的信用过滤机制,排除一部分因承包商高估自己的履约能力而造成的违约,客观上降低了承包商履约失败发生的概率。
其次,在美式高保额保函中,当被担保的承包商不能履约时,担保人将首先调查承包商不能履约的原因,寻找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有效措施。若该承包商尚有进一步履约的可能性,则为承包商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资金、技术和管理等),以便合同继续履行;若该承包商无法继续履约,担保人则需赔偿给业主造成的损失,或接手工程引入新的承包商继续履约。
(二)保证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是缺少利益约束机制。没有经济制约和惩罚的工程建设环境将会纵容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利用最小代价谋取最大利益的行为发生。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美国的诞生便是着眼于利用利益制约机制解决利益问题。通过担保方式,担保人作为市场的一方独立审查申请人的资信,并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错误批准的担保承担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担保人会通过设计强有力的反担保措施对承包商的行为进行制约,使得工程质量得到最终的保证。
(三)提高投资效率,规范市场竞争。
美国高保额保函提供了对承包商的资格预审功能,所以美国的公共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业主无需自行进行承包商资格预审,通常实行完全的公开招投标制度,通过建筑业企业之间的竞争,使业主以自己满意的价格找到合适的承包商。同时,在评标过程中,也采用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办法。在高保额保函模式下,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产为承包商履约能力做出担保,不对资格预审把好关就将付出巨大代价。严格的预审与反担保措施,不仅给市场提供了公平的竞争机会,也能有效约束承包商行为,承包商若以不合理低价中标,其结果是进则亏损,退则被罚。
(四)降低交易成本。
首先,以对承包商严格有效的专业化资信预审代替行政方式的市场准入控制和业主的自行考察,可提高初审效率;其次,担保人在对承包商资质进行评审时注重承包商欲承担项目的历史经验,对经验丰富的承包商增强其信用,从而鼓励和促进专业化分工,提高行业效率,使建筑业的综合成本得以降低;再次,业主支付保函将促进业主尽快结清工程款,承包商付款保函可解决工程款层层拖欠问题,两者均有利于降低成本,加速建筑业市场资金融通。
(五)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抑制腐败行为。
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一项市场保证制度,是对部分政府职能的社会化。它以市场经济的手段建立起一道硬性的市场准入门槛,作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担保者将为其错误的评审承担责任。所以政府在整个过程中起到的是管理者的作用,在利益约束机制下,工程项目的运行及决策由各个市场主体去完成。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在美国公共投资项目中强制实施的原因之一也是为了遏制腐败。
四、开展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应解决的问题
目前,我国发展工程保证担保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与美国有较大差距。为使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能在一个较成熟的社会环境下得到培育与健康发展,必须解决如下问题:
(一)为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提供强制性法律保证。
虽然我国已出台《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担保法》和《保险法》,各地也相应出台一些开展工程保证担保的地方性规定,但在实践中缺乏对工程担保出现的纠纷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确定的权威机构,也缺乏强制性监督机制及违约惩罚机制。从美国的情况来看,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是工程保证担保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加强建筑业对工程保证担保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各参与方的风险意识均不强,未能从工程风险管理入手,降低和转移风险。据有关资料表明,在美国,工程项目的投保率在90%以上,而国内工程项目投保率低于30%.树立被担保人与受益人的风险意识,也将利于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推进。
(三)在项目造价中明确工程担保费用的来源。
实施工程担保必然增加工程成本,担保费的支付是阻碍工程担保机制实施的关键问题之一。我国在国家和地方的工程造价管理中,未列明此项费用,客观上造成既无投保资金来源,又无投保压力的局面。
(四)建立充分竞争的工程保证担保市场。
工程保证担保业务在我国刚刚起步,目前从事该类业务的担保人数量少,从业人员及相应从业经验缺乏,尚未形成有序竞争的格局。工程保证担保市场充分有效的竞争,有利于督促担保人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防止垄断局面的产生。
(五)建立完善的中介代理服务机构。
目前我国工程担保经纪人、代理人、工程风险管理咨询公司等社会性的工程担保咨询服务机构缺乏。由于承包商和担保人均有可能缺乏某一方面专业知识,所以中介代理机构便应起到受业主或承包商委托,与担保人洽谈合同并代办有关事宜的作用,或者为担保人承担工程风险管理技术的研发、开展培训和工程风险咨询(包括风险识别、评价、处理、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和指导执行等)工作。
(六)发展保险市场,满足担保市场的配套需要。
工程保证担保市场对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许多配套需求。如担保人会对被担保人提出一些保险的要求,如为关键管理和技术人员投保高额的人身意外险和职业责任险,为承包商的自有资产进行财产保险等,以减少承包商因其他风险因素而引发违约的可能性和自己在代为履约后追偿权不能得到实现的风险。
(七)发展社会信用调查业,防范被担保人道德风险。
担保人的承保工作是基于对被担保人信用状况全面掌握的基础上进行的。在美国担保人不仅自己掌握大量客户资料,而且还有各种信用调查公司提供的排名、信用等级及各种分析报告等,使担保人可以比较全面地掌握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从而作出准确的承保风险评判。同时,由于中标者违约不仅要受到担保人损失追偿,承担保证担保一系列费用,而且不守信用行为还被社会记录,因而中标的承包商一般都严格守约,不敢失信。
目前在我国显然尚不具备这样的社会环境。担保人往往依赖自身对企业的评审作出担保决策,没有有效的外部信用资源辅助评审。建立完善的信用记录机制,无疑对降低担保风险、降低评审成本,推进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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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工程担保应用研究      无

建设工程由于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技术要求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因而使建筑业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行业。控制风险的手段有风险回避、风险分担、风险多元化、风险预备金和风险转移等。工程风险转移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工程保证担保。
  一、我国工程保证担保的现状
  目前,我国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地方主要是北京和深圳。北京的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是建设部牵头组建,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支持,于1998年7月2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册登记的我国第一家以信用保证担保、质量保证担保、工程保证担保和住房保证担保为特色的保证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20,044.97万元。该公司开展工程保证担保业务主要通过在各地设立分公司,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并与之签订《建立工程建设保证担保制度合作意向书》的方式进行。深圳市建设局参照国际惯例,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局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所有总称市政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担保时必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还要提供履约保函,否则,不能参与投标与签订合同。
  二、国外工程保证担保的状况
  1.国外工程保证担保的形式
  (1)投标保证担保:Bid Bond/Tender Guarantee它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或同时向业主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险等,保证一旦申诉,即签约承包工程。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为报价总额的1%-2%,小额合同按3%计算,在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有可能撤回投标的情况下可达5%。
  投标保证担保一般有三种做法:
  一是由银行提供投标保函,一旦投标人违约,银行将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二是由担保人出具担保书,一旦投标人违约,担保人将支付业主一定的赔偿金。赔偿金可取该标与次低标之间的报价差额,同时次低标成为中标人;
  三是投标人直接向业主交纳投标保证金。
  实行投标担保,由于投标人一旦撤回投标或中标后不与业主签约,便承担业主的经济损失,因此可促使投标人认真对待投标报价,担保人严格审查投标人的承包能力,资信状况等,从而限制了不合格的承包商参加投标活动。
  (2)履行保证担保Performance Bond/Guarantee/Security它是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做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
   履行保证担保一般也有三种做法:
  一是由银行提供履约保函,一旦承包商不能履约合同义务,银行要按照合同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银行履约保函一般只担保合同价的10%-25%,美国则规定联邦政府工程的履约担保必须担保合同价的全部金额。
  二是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书,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完成工程项目,则担保人必须无条件保证工程按合同的约定完工。它可以给承包商以资金上的支持,避免承包商宣告破产而导致工程失败;可以提供专业和技术上的服务,使工程得以顺利进行;可以将剩余的工程转给其他的承包商去完成,并弥补费用的价差。如果上述方法都不行,则以现金赔偿业主的损失。
  三是由中标人直接向业主交纳履约保证金。当承包商履约后,业主即退还保证金;若中途毁约,业主则予以没收。通过履约保证担保,可以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并迫使承包商认真对待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3)付款保证担保Payment Bond/Guarantee它保证承包商根据合同向分包商付清全部的工资和材料费用,以及材料设备厂家的货款。保证金额为合同价的100%。一般来说,它是履约保证担保的一部分。
  (4)业主支付担保Employer Payment Bond/Guarantee 其实质是业主的履约担保,须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要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
  (5)预付款保证担保Advance Payment Bond/Guarantee它保证业主预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用于建筑工程而不挪作他用。随着业主接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并逐步扣回预付款,预付款担保责任随之减少直至消失。一般为合同价的10%-30%。
  (6)质量保证担保Maintenance Bond/Guarantee它保证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的一定期限内,将负责质量问题的处理责任。若承包商拒不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则由保证人负责维修或赔偿损失。
  (7)差额担保Price Difference Bond/Guarantee 如果某项工程的中标价格低于标底10%以上,业主要求承包商通过担保人对中标价格与标底之间的差额部分提供担保,以保证按此价格承包工程不致造成质量的降低。
  (8)完工担保Completion Bond/Guarantee它保证承包商按计划完工,并对该工程不具有留置权。
  (9)保留金担保Retention Money Bond/Guarantee它是指业主按月给承包商发放工程款时,要扣一定比例作为保留金,以便在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时用于返工。
  2.保证担保人减少或分散风险的措施
  由于保证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金额较高,而收取的担保费不足2%,因此,保证担保人的责任风险是很大的。保证担保人往往用以下方法减少或分散所承受的风险。
  (1)反担保Counter Bond/Guarantee被担保人对担保人为其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偿付,均承担返还义务。担保人为防止向债权赔偿后,不能从被担保人处获得补偿,可以要求被担保人以其自身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或通过其他担保人等提出反担保,作为担保人出具担保的条件。一旦发生代为赔偿的情况,担保人可以通过反担保追偿赔付。
  (2)分包担保Subcontract Bond/Guarantee当工程存在总分包关系时,总承包商要为各分包商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商为了保险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往往要求分包商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以防止分包商负约或负债。通常这也是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分包商的必要条件。
  (3)向保险公司购买保证担保保险,从而把一部分风险转给保险公司。
  (4)使用分保(合作担保),以分散保证责任、扩大业务、增强担保能力。
  三、我国开展工程保证担保的必要性
  1.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目前,工程保证担保已成为国际上工程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无论是承包商、分包商,还是设计人,咨询商,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担保,或购买相应的保险,几乎无法取得工程。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国内建筑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以及风险意识,质量意识,必须开展工程保证担保。
2.是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行业素质,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需要
  目前,建筑市场屡禁不止的问题是:一些建筑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工程、出借证照、允许挂靠,而一些业主则利用建设市场是卖方市场的特点大肆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引进工程保证担保这种全新的经济手段,将带动索赔机制的作用,有利于强化各方的风险意识,使各方对自己的市场行为造成的后果所负的责任更加清晰化、价值化、数量化。从而改变目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责任不清、互相扯皮状况、规范建筑市场的行为,提高行业素质,有助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3.是转换政府职能的需要
  对于质量和安全监督,如果引进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由担保人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参与质量和安全监督,使政府从微观监督中解脱出来,有助于转换政府职能,还可以减轻财政负担和压力。
  四、建立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后需解决的问题
  1.建立和完善我国工程风险管理的法规
  我国的《建筑法》、《保险法》、《担保法》已经出台,但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还必须建立符合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特点和配套法规,才能保证这项制度健康有序地进行。
  2.培育工程保证担保主体
  工程保证担保市场的建立有赖于相当数量的担保主体的担保中介组织,但是目前这些主体与组织相当缺乏。为此,必须建立工程保证担保市场,让各种主体参与到这个市场中来。由于工程保证担保风险较大,为确保工程保证担保的信誉,目前工程保证担保主体应由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和专门的担保公司(如银行、保险公司)担任,这样可以借助其庞大的网点与雄厚的资金及以往与建设系统的合作经验,大力开展工程保证担保业务。另外,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与担保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担保人后参与建筑企业施工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风险、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估甚至可以在工程保证担保纠纷出现时进行技术鉴定和责任确认,从而最低限度地减少自身的责任与风险。
  3.明确担保额度、担保时间和担保费用
  担保额度后本着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的原则,参照世界上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 担保时间的确定应以能确保工程各阶段顺利实施为原则。担保费用应明确规定工程担保费并计入工程成本,并参照国际惯例,根据工程类别制定一个合理取费标准,以使担保人和被担保人遵循。
  4.确定担保工程范围和形式
  担保工程范围先限于财政投资的公共工程和用于向社会出售的商业工程。担保形式先实行投标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三种。其他担保范围、形式可等保证担保制度普遍开展并取得一定经验后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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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工程担保理论研究 促进担保信用体系建设      无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我国建筑业为了规避和控制风险而建立的建设工程风险信用制度。近年来的实践表明:这一制度确实行之有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其中,关于工程建设担保的法理依据问题,尤其值得认真研究,因为这是一个在现实中无法逾越的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课题。
  不难想象,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将会共同关注工程建设担保理论的研究,解决工程建设担保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的相关立法,规范我国工程建设担保市场的发展。
  一、工程建设担保是分配工程建设风险的法律形式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开发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高峰期。规模巨大、工程复杂的建设项目今非昔比,工程质量和工伤等事故时有发生,建设项目风险大大增加。由于建筑业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技术要求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决定了这一行业的高风险性质。同时,建筑业又是一种具有极大社会影响的行业,这不仅由于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具有就业容量大,产业关联度高的特点,
而且由于建筑业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方面,具有直接的社会经济的性质。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为直接、重大、深远,例如,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社会影响就早已超过了工程建设本身。
  工程建设风险是指工程建设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在特定的自然、社会环境下,发生损害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可能性,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不测事件。工程建设风险的根本特征在于不确定性,即风险存在于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的各个阶段,而且在事先难以确定和控制,风险的发生及损失的程度更是无法预知。换言之,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发生或者确定将要发生的不利事件,则不属于风险范畴。工程建设风险的直接后果是给相关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给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虽然工程建设风险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人们不可能因噎废食而放弃工程建设,何况风险与机会并存,作为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决不会因工程建设的高风险而放弃高盈利的机会。建筑行业企业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与其他主体在建筑市场中相互搏弈的时候,往往将目光集中于自身的利益,躲闪腾挪,转嫁风险,而忽视工程建设风险的社会危害。然而,与单个的企业不同,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社会管理者,所关心的却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建设风险,如何比较公平地分配风险,保证建筑市场的交易安全,维护建筑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公平与秩序。因此,2004年8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该规定要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投标、承包商履约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为在操作层面上保证这一制度的执行,2005年5月,建设部又印发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引入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承担连带责任,是一种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这一机制中,开发商、承包商、保证人三者之间形成保证担保关系。开发商和承包商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在不同的担保品种下,设定一方为被保证人,另一方为受益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受益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工程建设担保合同是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原则,依法约定的保障合同利益实现的民事法律行为。工程建设担保不同于建设工程保险,建设工程保险是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工程建设担保与建设工程保险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二者所涉及的主体、法律依据、风险分配方式均有不同。
  从微观角度看,工程建设担保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费用支出或生产经营成本,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安全感。从宏观角度看,由于整个建设市场优化了资源配置环境,合理分配了工程建设风险,减少了社会整体资源的浪费,反而增加了社会效益。在当今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企业信用普遍缺失的环境下,工程建设担保不仅能够有效控制、合理分配工程建设风险,而且能够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维护建设领域的交易秩序,实现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诚信建设。因此,建立和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既是建筑企业防范和控制工程风险的主要措施,又是政府健全建筑市场管理体制的有效手段。
  二、工程建设担保的法理依据
  一般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及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主要通过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签订和履行合同加以衔接。按照合同自由的理念,每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均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自愿、自由地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以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参与经济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合同,否则,除遇到不可抗力以外,将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至于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是否采用担保形式保证合同的履行,则完全由合同当事人自主决定。按照“法无禁止即为允许”的私法自治理念,和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也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是否采取担保形式保证合同的履行。
  然而,建筑业的高风险性质与直接的社会经济性质,决定了工程建设合同必须得到全面、实际的履行。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优先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有必要通过工程担保的法律形式,保证房地产开发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履约资信,保障因当事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得到及时补偿,进而合理分配风险和转移风险。为此,我国建筑业推行了工程担保制度,通过强制性担保形式保障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
  在我国房地产开发合同的履行中强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并不违反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合同自由的基本理念。首先,工程担保制度本身就起源于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我们之所以引进这一制度,主要由于这一制度能够解决我国建筑领域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也因为目前这一制度在国际上得到了相当广泛的应用,已经成为一种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控制建设工程风险的国际惯例。其次,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尚在建立过程之中,建筑业征信体系与制度尚属空白,开发商、承包商等合同当事人的诚信意识有待提高,各项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建筑领域与其他领域一样,存在企业信用普遍缺失的现象,为克服“市场失灵”带来的各种问题,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础的同时,政府通过经济立法形式规制合同主体履行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工程建设予以适度干预,是政府利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再次,建筑业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必然性,建筑业的特殊社会性质,决定了建筑企业之间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意义远远超过了企业自身的利益诉求,而成为一种社会责任。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政府有必要介入建筑工程担保市场,奖优罚劣,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最后,工程担保制度的推行不但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符合我国建筑市场的需求,而且也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建筑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我国《建筑法》第5条和第6条分别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工程担保制度,行使对房地产开发合同履行的监管权力,不但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而且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对于建筑行业企业来说,执行工程担保制度既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又是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对社会应尽的义务,不以企业及其负责人是否具有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为转移。企业之所以要承担社会责任,是由于企业特有的社会地位和组织优势,必然要占有和利用更多的社会资源。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企业在行使占有、利用社会资源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在现代社会,任何企业都生存于社会,与社会密切相连,企业的人员来自社会,企业的产品销往社会,企业的利润源于社会,企业应当回报社会。没有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企业不可能有自己迅速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因此,企业能否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增进社会利益,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是否成熟,能否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可持续发展并做大做强的标志。
  通过工程担保的法律形式保证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是建筑行业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从社会再生产角度看,每一个企业履行合同的过程,既是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也是整个社会再生产的组成部分,建筑企业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运行。为保证房地产开发有序、高效进行,客观上要求建筑企业及其负责人树立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主动执行工程担保制度。
  对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来说,虽然企业之间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通过合同进行经济交往,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受其他干涉,但必须具有合法的基础或前提。毫无疑问,企业有签订合同的自由,但没有利用合同欺诈任何一方的自由,更没有利用合同坑蒙拐骗、巧取豪夺的自由。在我国建筑领域,建设合同已经冲出了私法的领地,体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参与调控建筑市场的意志。依法规范工程担保市场,保证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既是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行使经济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促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必要措施,还是贯彻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的必然要求。为保证工程建设担保制度的落实,我国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管我国的工程担保市场,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和调控,提高监管能力。工程担保市场监管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市场强势主体约束和对市场弱势主体保护的统一,是维护建筑领域内交易形式科学化、交易成本最低化的措施,是建设我国和谐社会的保障。
  三、加强工程担保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当以信用关系的不断扩展为基础,没有信用就没有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是诚信。诚实信用是企业增进社会利益的起点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只有诚信的企业才能够真正遵守信用道德规范,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率先坚持社会责任本位,增进社会共同利益的发展。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离开信用企业将寸步难行。对于工程担保企业来说,信用更是生命线,担保机构在本质上是以信用担保,工程担保企业自身的信用至关重要。担保企业的市场“信用”决不可能由企业自说自“定”,而是要通过市场进行评定,通过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予以反映。担保制度作为一种信用风险控制机制,本身对信用的敏感和依赖就超过了任何其他管理制度,缺失信用的担保企业不仅在逻辑上构成悖论,而且在现实中根本无法生存,担保与信用密不可分。
  从长远看,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担保是一个社会信用管理体制的基础建设问题,也是发展我国市场经济的根本性问题。如果我国能够建立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高效便捷的建筑业征信制度,健全配套的各项法律法规,惩恶扬善具体制度,开发商、承包商等合同当事人的诚信意识势必会普遍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势必会大大降低,工程建设担保也可能从法律层面下降为伦理道德,成为人们普遍自觉遵守的意识而不是政府强制的制度。在正常情况下,一个社会的法律关系道德化往往意味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我国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非常重视,近年来作了大量的工作。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建筑市场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我国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引入了工程担保制度,为从源头解决和制裁建筑市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为落实工程担保制度,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加强了监管,工程担保行业加强了自律,通过齐抓共管,打造了我国工程建设担保的信用平台。为惩戒失信,褒扬守信,鼓励诚信,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与中国工程担保行业的诸多企业正在合力打造行业内部信用体系。
  无庸讳言,中国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进行了20多年,而现代市场经济所必备的社会信用体系却并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近年来,社会经济生活中缺失信用的行为越来越广泛,情节越来越恶劣,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的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人们经常感慨于充斥市场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屡禁不止,又时常疑惑于在国际上具有良好形象的一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出现诸如“苏丹红”之类的严重问题。因此,社会上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加强企业和公民信用意识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反映了人们对具有良好道德风尚社会的渴望。
  社会信用体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由一系列与信用有关的、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又相互影响的信用道德文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组织形式、技术手段、运作工具和运作方式而构成的综合系统。社会信用体系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础,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记录、披露、传播、预警等功能,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惩戒失信行为,褒扬诚实守信,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由社会信用制度、信用服务行业、社会信用活动和信用监管体制四个方面组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辅相成,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又推动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加快建筑工程担保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工程担保企业的共同努力,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通过信用立法和执法主导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协会通过细化工程担保市场的准入、评定制度,制定工程担保行业规则来加强自律,协助政府执行信用法律法规,直接参与信用体系建设;信用中介机构从事征信活动,为工程担保行业的信用消费者提供服务,构成信用体系的重要环节;工程担保企业作为信用消费者,直接参与信用活动,形成信用体系的最重要主体。建立工程担保行业内部的信用体系和管理规范,可以约束违法方主体,保护守法方主体,优化整合资源,降低交易成本,培育工程担保市场,规范工程担保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建筑业出现的工程担保制度,是在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发展的特定时间和空间内,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采取的规制工程担保行为的风险控制机制,对此我们应该抱有积极的态度认真对待,加以扶持。虽然这一制度在推行中遇到了一定的问题或困难,但并不影响其积极的意义和继续拓展的空间。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以推进我国的工程担保立法,使我国工程担保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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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担保研究      曹选凯

工程担保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在国际上得到广泛应用,成为控制建设工程风险的国际惯例,被称为“绿色担保”。作为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早在1999年,建设部就将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作为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列为深化改革的十项内容之一。2004年8月6日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试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137号文)的通知,第一次对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规定工程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其中,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工程的担保人应是银行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可计入工程总价。2005年10月26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下发《建设部选择深圳等市推行工程担保试点城市的意见》的通知,选择深圳、厦门、青岛、成都、杭州、常州6市作为推行工程担保的试点城市。建设部提出,推行工程担保应“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策引导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提供担保与提升信用相结合,统筹规划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四个原则。
一、工程担保的作用
1.解决拖欠。推行工程担保,业主要提供支付担保,一旦业主拖欠或不给工程款时,承包商可以不与业主纠缠,直接从担保机构拿到工程款。
     2.确保业主根本利益。推行工程担保,无疑是业主转移风险的重要渠道。在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承包商同时提供付款担保,承包商按照合同支付供应商材料款、农民工工资,业主就不用担心不良包工头卷款潜逃。
    3.遏止恶性竞争:有些施工企业为了生存,不惜血本,采取低价策略参与工程投标,推行工程担保,一批有实力、信誉好的建设开发企业容易取得担保机构的担保。
    4.预防腐败。专家认为,工程担保如果发挥了以上作用,最终会形成预防腐败的机制。
二、目前工程担保的现状
    从目前的情况看,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并不顺利,遇到了一些困难,管理部门希望通过工程担保制度来深化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建立预防工程款拖欠的长效机制等目的远远没有达到。
    《招标投标法》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首次提出了履约保证金的概念。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取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明确了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并提出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和银行汇票。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工程担保是作为一项选择性条款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而不是强制性,同时也缺乏具体操作的程序。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应的配套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中提到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支付担保有时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交叉使用,概念较为混乱。
    目前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工程担保制度,其中深圳、上海、厦门、河北等地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尤以深圳规定较为系统,推广力度较大。深圳结合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把工程担保制度作为配套措施大力推行。1996年市政工程试行工程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金或保函,后又结合深圳市人大颁布的《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出台了《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应该试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三种担保,所有担保应是无条件担保。据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的人员介绍,从1996年开始开展担保业务以来,建设系统的保函占总业务量的50%以上,绝大多数是银行保函,并且到目前为止,还没发生过一起赔付业务。其他地方基本上与此类似,但基本上没有超出深圳市的水平,可以说工程担保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
三、工程担保推行难的原因
    业主和建筑企业在市场主体地位上的不平等是工程担保推行不力的重要原因。据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分析,业主不仅不愿承担工程款支付保证的责任,还在工程招标中对承包商的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设置苛刻条件;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要求建筑企业代业主向银行提供反担保,实际上是业主强迫建筑企业为其承担违约风险。
    有的业主依靠自己的强势地位,迫使建筑企业在中标后,代替业主承担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费用,从而将业主应支付的工程担保费用转嫁给建筑企业;有的业主即使能够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也延迟拨付工程进度款。
    另外,担保机构的能力、实力、数量及服务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市场的需要,也制约了工程担保的推行。从目前已开展工程担保的地方看,目前推行的工程担保绝大多数是银行出具的保函保证,专业担保公司的很少。根据上海市的统计资料,截至2004年上半年,上海共有各类担保公司91家,其中政策性担保公司占10%,商业性担保公司占90%,担保资金总量与担保金额仅仅持平,这就说明担保业务数量极少,其中一半以上的担保公司半年没有发生一笔业务,而且担保内容几乎全是资金融资担保,基本不涉及建设工程担保。
四、推动工程担保工作的建议
    从实际发展情况看,工程担保制度仅仅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发展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建议,应当利用《建筑法》正在进行修改的契机,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1.明确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担保,工程担保必须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未实行担保的,合同不予以备案,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其他担保如投标担保、承包商付款担保、保修担保、工程质量担保等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出台工程担保的实施办法,明确工程担保的数量、种类规定。重点按照工程投资性质的不同,确定工程担保的数额下限。针对投资规模巨大的工程,可以实行分段担保。对于实行担保后形成的法律关系要结合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实行无条件担保,防止推诿扯皮。
   3.明确工程担保的费用应该包含在工程总价中,是在招投标中可以参与竞争的费用。
   4.明确工程担保的主管部门。
   5.对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进行资格认定,明确其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担保上限,规范担保机构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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