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小企业:我拿什么奉献给您? 木 子
银根紧缩的本意,尽管并不是直接针对中小企业的,但它必不可免的带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违约率的提高—信用风险的“狼来了”! 信用担保出现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金融机构的竞争不充分。宏观看,大约只有10﹪的中小企业能从我国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所有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且其贷款总量仅占主渠道融资总额的14﹪。为了“破除坚冰”,政府和社会投入了超过1232.58亿元担保资金(2006年统计数),全国担保体系年度担保额可达到2835亿元(以平均放大2.3倍计)。但这一“宏大”数字,抵不了央行提高1﹪存款准备金率所减少的信贷额度—4000亿元,且已连续多次予以提高(有的专家预测尚有25﹪的提高空间)。有专家指出,使用紧缩银根的传统调控工具,让商业银行变得更加不需要竞争就能“坐享渔利”—本就偏爱的大型(国有)企业因种种原因而不会被“紧缩”掉,也没有必要积极开发中小企业领域就可苛求更高的贷款利率。 微观看,一般中小企业目前的年度综合贷款成本如下。贷款利息现为9.7﹪(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30﹪),担保费1.4-3.5﹪,资产评估费2.5-6‰,抵押登记费0.1-1‰,公证费0.2-0.3‰,或许还有所谓的评审费、平台管理费等等,其财务费用接近融资金额的14﹪,也相当于中小板“精英”公司15.45﹪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水平(深交所2006年第三季度统计数)。据了解,一些基层特别是涉农中小企业2007年从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利率就已接近或达到了30﹪。能贷到款已属不幸中的万幸,遗憾的是近来一些经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贷款,也出现了普遍被银行压缩额度甚至无款可贷的情况,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的倒闭年龄不超过3年,2年内倒闭率高达80﹪,原来如此。 对此,许多专家直呼,这种形势下的“贷款违约率很高”、信用风险的“狼真的来了”。现实中,担保机构少见的受保100万元以内的中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神秘失踪”、伪造虚假法律文书以诈骗贷款的恶劣事件,一年多来在一些地方“前赴后继”的层出不穷,似乎已被有关专家学者不幸而言中。 “打狼要摸清狼出没的规律”。问题是信用之“狼”的出没规律已被无数实践所证明后,“猎人”以什么方式去打—以胆量?想必著名的山西“万荣笑话”关于“夏村打狼—全凭人多”的笑料已乳幼皆知了! 我困惑,中小企业—我拿什么奉献您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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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实践与机制完善 李晋敏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几年来,“三农”问题越来越被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中之重位置。要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无不需要增加对“三农”的投入。除了财政投入、税收减免和金融信贷外,信用担保也是政府当前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抓手—信用担保按照政府的产业意图,运用其倍数放大的特有功能,系统引导资金流、技术流、人才流和信息流等相关生产要素向“三农”特别是向农业中小企业配置。如何发挥专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特有功能,本文试从几年来的业务实践出发,初探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机制完善问题。 一、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的实践做法 作为综合性信用担保机构,几年来,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服务“三农”方面,共为全省50多户(次)涉农中小企业累计提供了3亿多元的信用担保额(目前在保余额近一亿元)。据测算,所有涉农受保中小企业共可在受保期内,新增产值或销售额7亿元,新增利税7000万元,维持和新开发就业再就业岗位17500个,并可激活带动上下游相关产业企业产生相应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涉及行业: 1、种植养殖类,主要包括种植(太原市科技推广站)、养猪(山西宏明养殖、山西崇康食品)、养羊(太原明浩科技)、养鸡(孝义新铁城)、养牛(山西万通肉牛)、养兔(太原三江源)及其各自相应的屠宰加工业; 2、加工转化类,主要包括酿造(山西紫林食品)、干鲜果加工(山西维之王、山西恒丰实业)、面食加工(山西太佳速冻食品)、肉食加工(山西金绛食品)、油脂加工(山西康裕油脂)、饲料加工(山西预配饲料)、木材加工(山西田源阳光、山西合盛工贸)、棉花加工(山西华晨纺织)、生物柴油制品(永济宏远化工)等; 3、农资生产类,主要包括农用地膜(山西侨兴塑料)、农药鱼药兽药(山西绿海农药、山西晋昌化工、山西瑞普药业、山西晋龙药业、原平天元生化)、化肥生产(临猗磷酸二氢钾厂)等; 4、涉农产品流通服务类,主要包括农资贮存与销售(山西正林农资、太原顺登农业科技)、棉花收购(山西棉麻)、粮食置换(朔州国家粮库)、蔬菜销售(太原四鲜蔬菜配送)、水产品经销(山西远东水产品)、餐饮(唐都大酒店、海上明月酒店、新东江大酒店、太原顶羊商贸等)、农用运输工具销售(忻州晋北新华夏汽车)等。 (二)主要做法: 一是在业务发展的思想意识上,树立广泛服务“大农业”的工作理念,根据自己的职责定位,以涉农各行各业为服务范围,以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延长农业产业化链条为服务模式,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最终服务目的,努力促进涉农各类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二是在信用担保品种运营上,主要侧重于融资担保,如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俗称“大贷”)和规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贷款担保(俗称“小贷”)等。工作中,省担保公司整合和系统利用各种担保资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基金等),对申请担保的涉农中小企业按照其品牌名优程度、经营规模大小和自身实力强弱等实际情况,采取“宜大(贷)则大(贷)、宜小(贷)则小(贷)”或“大小贷结合(以小贷引大贷、以大贷稳小贷)”等具体方式,灵活、有效的将各种可能的、适宜的业务品种分别、交替或配套应用,以满足涉农中小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发展需求情况下对信贷资金担保的要求; 三是在信用担保的风险控制上,根据涉农特别是基层中小企业的自身素质、经营特点和所处环境等,除采取对一般中小企业的反担保抵质押措施外,针对其风险高于其他行业和担保认可抵质押物价值不足的现实情况,省担保公司还根据具体实际,把抵质押设置放宽到猪舍牛棚、流动库存、林权、股权、商标权甚至荒地使用权等范围。在上述设置仍不能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的情况下,则更多地依托省市县三级担保体系的风险分担机制,或当地政府协助监管和化解风险的力量控制风险—这是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控制优势的关键区别点—三级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联动担保实质上是三级政府的一体互动。同时,省担保公司把风险控制的着眼点前移到对受保涉农中小企业的经营策划、财务辅导和信用培育等综合跟踪服务上,力争防患于未然和把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三)困难与问题: 实践中,我们深深体会到,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担保从形式上看只是一个市场中介行为,但实质上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问题。当前我省担保行业在农业担保领域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第一,缺乏政府对农业产业化担保的集中系统的组织、支持和协调。几年来,信用担保的应有作用虽然已经明显发挥出来,但它在某些领域的促进功能发挥的不够平衡,信用担保的综合性、基础性作用尚未被广泛认知;受担保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影响,政府有关部门的产业政策信息、相关会议精神等不能及时、完整地传递到担保机构;综合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资(本)金规模不够大、扩充不够多,针对农业产业化企业的担保头寸不够宽裕;农业担保属于更高风险的业务,但政府对担保行业涉农担保业务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或只有特定的风险补偿方向(如养猪项目),全面性和系统性的风险补偿不够;涉农担保法定抵押物限制较多,或存在着抵押登记不够规范甚至登记难、执行难等问题,担保的风险处置和权益保护力度不够;涉农企业享受国家税费减免优惠政策,而对涉农企业的专业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倾斜不够。宏观层面对涉农担保机构的生存条件和展业空间不够宽松,是制约信用担保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二,社会特别是基层社会的信用环境依然不佳。农业担保存在着其他企业所具有的一般性不确定风险因素,更具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有风险—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但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基层社会的一些落后思想意识和不良社会风气。越是接近农村社会,企业经营者的自身素质越低,企业内部管理相对越不规范,信用信息越不对称,信贷担保面临的逾期、逃废银行债权的主观道德风险越大(省担保公司以往的风险代偿,绝大部分属于基层和涉农担保)。另外,几年来,政府、银行和其他社会各界对农业的政策、资金支持越来越大,但存在着过于分散的问题,难以形成以信用为中心、各种政策和资金集中扶持的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环境优化的整体局面; 第三,金融机构对农业信贷的积极性不高。受过去计划经济和社会信用环境的影响,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制约,基层的国有商业银行布局不够合理,信贷权限上收,农业项目的运作效率较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网点布局较为集中,且受内部经营目标压力影响追逐社会投资效益高的热点项目,对小额度、低收益、高风险的农业信贷项目兴趣不大;即使是担保机构能够看的上、相的中的农业产业化扶持对象,也因金融机构的原因而或被拒贷、或被迫承担100﹪风险;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缺乏对金融机构向引导性产业的信贷投入量化考核,“加大投入”缺乏政策的硬约束支撑。 二、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的机制完善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业资源环境和市场约束增加,保障农产品供求平衡难度加大,要求加速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农产品贸易竞争加剧,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和适时适度调控进口难度加大,要求加快提升农业竞争力。农业比较效益下降,保护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难度加大,要求健全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农村生产要素为流加剧,缩小城乡差距难度加大,要求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这些,都充分说明随着社会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也正面临着必不可免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机遇和新挑战,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是其必由之路,涉农中小企业是其重要的发展方向和发展力量。而发挥信用担保机构及其体系作用,是当前缓解涉农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担保难“瓶颈”问题和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推动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的突破口之一,也是当前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实施“民生工程”、加大投入、优化机制和完善政策的现实抓手之一。 根据几年来行业政策性担保机构和政府设立的专业担保基金运作经验比较,提出完善和优化农业担保运作机制—设立农业产业化专项担保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的方案如下。 (一)“资金”的设立: “资金”由政府根据国家一号文件精神和地方实际需要设立,按照“政策性资金、市场化运作”的运营原则,实行“封闭管理、专项使用、委托运作(委托现有同级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单独核算、滚动发展”的运营方式。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使用。 (二)“资金”担保的主要对象与重点方向: “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重点支持发展成长性好、具有一定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 在现有担保扶持的基础上,按照几年来中央持续印发的“一号文件”的鼓励政策,“资金”应重点和扩大扶持的领域还有,如: 1、配合实施“沃土工程”,加大对提供测土、配方、生产、指导农民有机肥综合利用产品等“一条龙”、系列化服务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2、配合实施“种子工程”、“畜禽水产良种工程”,加大对具备规模、提供大宗农作物、畜禽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和扩繁推广服务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3、按照“高产、优质、生态、安全”的要求,配合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大力扶持特色农业、绿色食品和生态农业中小企业特别是知名品牌企业的发展; 4、加快发展生物质产业和循环农业,大力支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农业企业(重点支持具有并推广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等技术,具有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产业连接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意义的中小企业),并促进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的生产企业发展; 5、加快新型农用工业发展,积极发展生产新型肥料、低毒高效农药、多功能农业机械及可降解农膜等新型农产品的中小企业; 6、配合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大力发展农产品、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的中小企业,着力解决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资金不足问题,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新型营销体系; 7、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配合支持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大力担保发展农产品出口的中小企业; 8、配合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加大对吸纳向城市(城镇)转移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资金”担保的申请和受理条件 涉农中小企业按照条件自愿申请,也可以由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信用担保体系推荐。受保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信用良好; 2、符合中央“一号文件”支持精神,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企业生产经营相对成熟; 3、有利于延长农业产业化链条,有利于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和形成循环经济,或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发展等; 4、符合担保机构的其他立项条件。 (四)“资金”担保的评审 受托担保机构按照自身的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自主评定,也可吸收“资金”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参与评审。 (五)“资金”的合作对象 以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主,积极开展与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和小额贷款组织的平等互利合作。 (六)“资金”担保的运作、风险控制与风险补偿 1、“资金”原则上以流动资金贷款担保为主,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担保应以扩大原生产规模为基础; 2、“资金”总体放大5倍使用。对单户中小企业的在保责任余额控制,应参照财政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超出“资金”单笔担保限额的申请项目,如受托担保机构经评审决策自愿以其注册资(本)金补充承担风险的,应实行“资金”与担保机构自有资(本)金的联合担保(共保或分保等)方式; 3、鉴于涉农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允许“资金”代偿率控制在20﹪以内,损失率控制在10﹪以内; 4、建立农业产业化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由政府每年按“资金”在保余额的10-20﹪拨付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达到一定规模,经批准可转入“资金”; 5、对于逾期贷款,担保机构在风险准备金的额度之内,担保机构按照其与协作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自动履行代偿义务(超出部分需要以“资金”代偿的,应事先请示),事后向“资金”管理部门报告和备案。依法追偿所得按代偿来源并入风险准备金或“资金”。经努力追偿但难以追回的债权,应申请“资金”管理部门及时予以核销; (七)担保的后续服务 1、建立农业产业化担保的管理台帐,按月编制业务进展报表,并保送“资金”管理部门; 2、强化对受保农业产业化企业(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与辅导服务,定期不定期地采取单独或集中方式,开展信用培训、经营策划、财务辅导、信息交流和法律服务等工作,帮助受保农业中小企业规范发展和成长壮大; 3、实行“优胜劣汰”制度,对确实不守信用或经长期担保而自身难以发展壮大的企业(项目),坚决予以淘汰并报告“资金”管理部门; (八)“资金”担保的配套措施与奖励政策 1、实行“(担)保—(贷)款—贴(息)”一体化的服务模式。为提高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担保贷款的工作效率,并减轻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的融资负担,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牵头,组织参与农业产业化信贷及担保的各有关机构组成专项金融服务工作组,统一业务选项标准和风险控制尺度,相互达成“见保即贷”的一致意见。对经担保的农业产业化信用贷款,在实行利息“先收后退”办法的基础上,政府予以全额贴息; 2、参与专项金融服务工作组的各贷款银行,对经担保的农业产业化企业(项目),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在其现行贷款利率水平的基础上下浮1%; 3、根据担保收费难以弥补担保成本耗费的运作特点,对受托担保机构按当年农业担保业务额的1%,从“资金”存款利息中予以工作经费补贴; 4、为维护“资金”的安全性与流动性,建立农业产业化担保贷款回收奖励机制。对当年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回收率的3-5‰从“资金”存款利息中予以受托担保机构奖励。 (九)其他 1、吸纳受托担保机构进入农业产业化组织机构,及时向受托担保机构传递国家有关农业产业化的政策信息,加强对受托担保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向政府汇总报告农业产业化担保工作存在的信用环境和权益保护等问题; 2、农业产业化担保是一个大市场,为了有效推进和循序渐进的发展,可以先在省级层面进行试点,待总结经验和完善机制后向全省政策性担保体系推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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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制定办法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工作 sxdb
为促进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实施,积极扶持辽宁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经与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沟通,省农委制定关于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龙企业贷款担保工作的意见,全面启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工作。 担保对象:根据省财政厅辽财办[2004]215号文件规定,省担保资金的服务对象是我省境内各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和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重点是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中为“两大基地、三大支柱产业”配套服务的民营企业及县域经济中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要为龙头企业中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年内短期流动资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担保程序: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向省农委产业化处推荐申请贷款担保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农委产业化处每月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推荐一次。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担保业务。 担保条件:企业申请担保须填写《担保项目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一)必须提供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代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贷款证及贷款查询结果复印件;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筹措方案、使用计划;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评估资料。(二)视情况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批件;同意申请担保的企业股东会议决议并加盖公章;省担保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受理条件: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推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担保项目时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3、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其有效净资产的70%;4、申请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5、申请担保金额不超过省担保中心担保资金的10%;6、企业贷款需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合作银行进行贷款。包括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沈阳分行、沈阳市商业银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光大银行沈阳分行、华夏银行沈阳分行等驻沈金融机构。 担保费率:省担保中心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担保费。担保费费率根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及风险程度等情况上下浮动,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 组织领导:农产品加工业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三大支柱产业之一,落实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担保政策是扶持农产品加工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农业行政和产业化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工作职能,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加强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担保工作的领导,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与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共同做好受保企业的保后监督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组织农产品加工企业自愿申请贷款担保,并定期及时向省农委产业化处推荐需担保的企业及项目,确保这项政策落到实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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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与农发行合作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 sxdb
杭州信林担保公司与农发行浙江省分行合作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农业产业龙头企业贷款,是指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的,用于包括流动资金及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中长期贷款。 贷款对象 农发行开户的、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农、林、牧、副、渔业范围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贷款种类和用途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流动资金需要; 中长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农、林、牧、副、渔业产品的种植(养殖)、流通或加工转化过程中进行技术改造、仓储等农用设施建设和生产、加工基地建设所需的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 符合政府宏观调控政策。需要行政许可,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其项目还应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发展依法合规经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农发行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20%的自有资金;属于政府承诺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历史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 贷款期限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8年,在确定的贷款期限内,可根据项目建设期和达产期限,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业务优势 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对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可以按规定下浮; 对信用登记在AA级(含)以上,或者落实了切实可行的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农业科技贷款 农业科技贷款,是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支持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领域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而发放的贷款。 贷款对象 在农发行开户的,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生产的企业法人,以及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和科研院校(所)等事业法人。 贷款种类和用途 农业科技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流动资金需要; 中长期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承担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固定资产性质(包括知识产权等)的中长期资金需要。 贷款条件 转化或产业化的农业科技成果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批准),涉及到需要行业执法部门审核的农业科技成果,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认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贷款人具备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的条件和能力,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的,必须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20%的资本金;属于政府承诺为借款人还本付息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可适当降低; 借款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应在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对其信用等级暂不作规定。 贷款期限 农业科技贷款期限,原则上故居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周期或生产经营周期,以及借款人的综合还款能力,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确定。短期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8年。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可根据项目建设期限或达产期限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可办理多次展期,短期贷款累计展期不得超过原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累计展期期限不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累计展期不得超过3年。 业务优势 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农业科技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由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财力较强的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承诺对项目或借款人还本付息或其他符合农发行低风险贷款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并可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低风险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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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江市农业产业化担保工作在三个方面取得成绩 sxdb
近年来,内江市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建立健全了资本金筹措机制、政府信用担保机制、资源整合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在注册资本、担保业务和担保方式上取得新成绩,助推了内江农业产业化担保迅速发展,不断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一定程度缓解了农业贷款难的问题。 一是注册资本迈上了新台阶。通过“政府注资,企业入股,专合组织投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不断壮大内江市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现了一年更上一个台阶,由2005年底的3040万元增至2006年的6064万元,2007年注册资本达1102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多元化,公司股东由8户增加到了17户,由企业扩充到了专业合作社,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机制。 二是担保业务实现了新突破。内江市农业产业化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担保法》的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扩大贷款反担保范围,提高反担保折扣率,开辟担保业务绿色通道,积极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提供贷款担保,2007年,担保公司担保额达30325万元,比上年增加11896万元,增长64.55%,其中:生猪贷款担保10378万元,担保业绩实现了新突破。 三是担保方式探索了新模式。认真开展生猪贷款担保风险财政补助制度试点,突破传统贷款担保模式,探索以村为单位,以政府参与为平台、以信用体系为基础、以农业保险为保障,按照“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信用社审定,财政和畜牧部门确认”的程序,在生猪养殖相对集中的隆昌县光灿村实施了“光灿模式”,开展了生猪信用贷款担保试点。探索以项目为载体,结合财政支农项目,为实施项目的农户提供信用贷款担保,帮助项目区农户解决了自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了项目资金效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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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鉴国际经验,健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 吴 鸣
内容提要:目前,世界已有约10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自己的信用担保体系,成为一种扩大中小企业融资的长期通行模式。由于这些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管理模式、担保比例、放大倍数以及担保费率表现各异,因此它们的运行绩效也有很大差别。本文将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力求为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设计在风险与覆盖面之间找到一个较好结点,健全信用担保体系。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起源 信用担保体系作为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一种重要中介机构,在国际上已经有比较悠久的历史和成熟的经验。而且,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其社会信用环境也越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也越成功。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在国际上已经有近70年的历史。早在1937年,日本首先在东京建立地方性中小企业保证协会,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估和融资担保相统一,成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雏形。1953年,美国成立小型企业署,不但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而且也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和贷款担保。此后,德国于1954年、加拿大于1961年也建立自己各自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 信用担保制度在各国逐步登陆与公众对中小企业的认识是密不可分的。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和70年代初期开始,越来越多的统计数据开始挑战通过企业规模增加来实现效率提高的观点。由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开始受到各国关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相应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紧随日本、美国、德国和加拿大之后,欧洲国家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荷兰、芬兰、奥地利、瑞士、卢森堡、葡萄牙、匈牙利、波兰、保加利亚,亚洲国家中国(包含大陆、台湾和香港)、印度、韩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尼泊尔,非洲国家埃及,也纷纷建立起自己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有大约10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起超过2250个信用担保机构。 出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国与国之间的交流的需要,相应的国际组织也应运而生。1988年,亚洲首先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领域的区域性合作组织,即亚洲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实施机构联盟。1994年,欧洲投资基金建立,总部设在卢森堡,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刺激投资增长,创造就业机会。从资金运作模式来看,其资金由欧洲投资银行和欧盟15个成员国的银行以股权形式提供,并且从15个成员国中选择25家商业银行作为协作银行,一旦发生风险,欧洲投资基金与协作银行各自承担50%的责任。1996年,美洲已经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国家就相关问题进行经验交流,寻求区域性合作。总而言之,信用担保制度在各国普遍存在充分说明(如表1所示),它是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长期有效形式,而绝非是一种过渡业务。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1.大多数国家信用担保资金离不开政府出资 按照筹集资金方式的不同,世界各国信用担保机构分为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由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一种高风险行业,而且与保险公司的运作模式有很大不同。因此,能够在相当长时段内存在的担保机构,大多都属于第一种类型。众所周知,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已经把发展信用担保视为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手段,其特征就是信用担保体系往往由政府出资或资助建立。在美国,小型企业管理署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联邦和州政府分担;在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资产包括两大部分,其中基本资产部分通过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捐款和累计余额实现,而借入资产部分则通过从国家和地方借入资金实现;在韩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主要由金融机构出资,其余部分则依赖政府出资和累计余额。 为了分散担保活动的风险,大多数国家担保机构资金并不惟一来源于政府。对于那些担保体系历史悠久的发达国家来说,出资人除了国家和当地政府之外,还包括贷款机构(例如银行)和中小企业,共同分担担保活动的风险。与之相反,发展中国家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相对单一,捐资人和政府资金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银行出资相对较少,而由中小企业或者中小企业组织出资就更为罕见。 除了政策扶持型信用担保之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采用互助担保作为有益补充。这类担保机构的主要特征是自我出资、自我服务、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世界上也有数量很少的国家,其信用担保体系仅具互助担保的特征。例如,埃及由银行、保险公司及中小企业共同组成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公司,而葡萄牙则有中小企业协会。 2.政府未必直接出面从事担保业务 虽然世界上大多数信用担保机构都离不开政府资金的参与,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出面参与贷款担保业务。作为政府机构,美国小型企业署同时也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实施者。换句话说,美国信用担保制度是典型的政府直接操作型。目前,采用这类体系的国家和地区还包括加拿大、英国和中国香港等。 与之相对应,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奥地利、日本、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市场操作型信用体系。其特点在于,信用担保机构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实体进行操作,政府部门不能直接从事和干涉具体担保业务。截止到目前,政府直接操作型和市场操作型担保制度到底孰优孰劣并无定论。因此,究竟采取何种操作类型主要取决于本国实际需要。 政府直接操作型和市场操作型担保体系也分别引出了两种不同的担保资金运作模式,即权责制担保体系和实收制担保体系。就美国小型企业署而言,由于身兼政府职能和担保职能,它对自身的担保活动也必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权责制信用担保体系。它的基本特征是担保机构以事前承诺作为保证的事后补偿;一般对协作银行采取授信管理;发生损失后由银行向担保机构申请补偿。由于担保机构以政府身份进行工作,不利于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但是,它却可以给中小企业申请担保带来很大便利,协作银行的责任心相对较强。此外,由于政府不必事先出资,减轻了当期财政资金的支出压力。 而日本的地区性信用保证协会及信用保险中央公库是典型的实收制信用担保体系。它的基本特征是担保机构以实有资金作为保证的事前保证;将担保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发生损失后由专门账户直接拨给银行作为补偿。与权责制信用担保体系相比,中小企业申请担保手续复杂,而且如果责任不够明确,协作银行也有可能发生转嫁贷款风险行为。当然,实收制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势也十分明显:政府仅以出资额对担保机构承担有限责任,担保机构以担保资本金为限承担风险,是否为企业提供担保主要取决于担保机构。因此在实收制信用担保框架下,政府、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比较明确,有利于担保机构独立进行市场化运作和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显而易见,权责制担保体系和实收制担保体系各有利弊。一个国家究竟选择哪种体系,关键在于对某种担保体系的优点在多大程度上认可,对其缺点在多大程度上回避。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 1.合理的信用担保比例的选择有助于控制担保风险 从世界各国担保机构的担保范围来看,虽然比例各不相同,但却没有哪个国家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额担保。一般来说,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承保的比例越高,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规模就越大,贷款风险也随之上升。 就美国而言,小型企业署总部和地方分支机构在开展担保活动时并非再担保关系。因此,美国的信用担保体系只有一个层级。按照有关规定,小型企业署最多为中小企业提供100万美元的短期或长期贷款担保,并且担保比例大约为75%,此外的部分均由协作银行承担。美国的信用担保制度十分高效,其制度设计一定程度调动了银行的积极性,有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 与美国不同,大多数国家的都具有两层以上的担保体系。以日本为例,在直接参与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之外,还有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它们一方面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再担保,另外一方面也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无息或者低息贷款,确保信用保证协会的正常运行。对于一般贷款,担保限额为2亿日元,担保比例为70%;特别小额贷款不需要抵押品,担保限额仅有1000万日元,担保比例为80%。由于存在多级担保,日本初级担保承担的担保责任有限,而且商业银行局限于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并不承担信用风险。当经济处于上涨周期时,上述作法容易导致商业银行盲目扩大贷款规模,道德风险随之上升。一旦经济步入低谷,将给担保公司造成巨大亏损。 通过上面的分析,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公众对担保制度可能造成的道德风险问题如此担忧。实际上,一旦清楚贷款损失的相当大一部分将由担保机构赔付,作为银行来说,严格收回贷款的决心就会弱化;作为企业来说,归还贷款的承诺也经常不被履行。因此,好的担保体系制度设计必须尽量降低银行和企业的道德风险:一方面,即使中小企业能够提供的抵押品并不足以使得银行批准它们的贷款申请,也要让它们尽其所能提供;另一方面,一定要考虑到为中小企业贷款的附加风险,按照常规假定风险低于20%显然是不行的,银行有必要将贷款风险预期调整为25%-40%。 但是,信用担保活动过度强调风险控制也不易成功。20世纪90年代,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信用担保体系开始关注担保风险,并为此引入新的担保计划。这使得商业银行努力回避贷款风险,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商业银行利用其负责信用担保计划的便利,主要为规模较大或者已经成型的企业提供担保。结果,虽然贷款规模大幅上升,获得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数量却显著下降。 总而言之,开拓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既要适当控制风险,也要兼顾中小企业利益,合理设计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责任划分。 2.合理的担保费用和放大倍数有助于增强信用担保的覆盖面 信用担保的费率和放大倍数也是担保活动的重要参考指标,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信用担保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从信用担保收费来看,费用过高,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会显著上升;费用过低,不利于担保机构开展市场化的经营,也不利于担保活动的可持续性。虽然有些国家担保机构并不直接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收费,但经常是通过银行转嫁给它们。目前,世界各国担保收费的费率通常在1%-2%之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贷款担保申请并未获得担保机构认可,部分申请费用也不返还,这些费用被视为企业筛选和担保项目评估的成本。当然,费用再高很可能会导致中小企业在担保申请面前望而却步。 从各国担保收费的实践来看,美国和加拿大收费最高,分别达到4%左右和3%。而法国和中国担保收费较低,分别仅有0.6%和0.5%左右。虽然美国担保收费显著高于中国大陆,但其信用担保体系远远要比我们成功;与此同时,目前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担保收费均在0.5%左右,但是中国台湾的信用担保体系显然更为成熟。由此可见,担保费率是一个国家信用担保建设的重要参数,但其最终成功与否并不简单取决于费率高低。 从信用担保的放大倍数来看,放大倍数过大,不利于金融风险的控制;放大倍数过小,不利于提高担保机构的效率,扶持中小企业贷款的作用也相对有限。影响信用担保放大倍数的因素很多,首先,担保机构成立的时间以及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相互信任非常重要。在多数情况下,一些国家的担保机构之所以无法达到较高的放大倍数,并不是出于回避风险的考虑,而是因为中小企业对担保需求不足或者是贷款机构在充分利用担保机构问题上表现勉强,此外,一些贷款担保的潜在使用者对担保机构的存在和运转缺乏信息,忽略了它们的存在(见表4)。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担保机构与银行彼此信任的加深,信用担保的放大倍数会逐渐增大。一般而言,对于一个已经运转5年的担保机构来说,5倍的放大率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而对于一个已经运转7-10年的担保机构来说,则放大倍数可望达到10倍左右。信用担保放大倍数的增加是一个渐进过程,过快扩张担保数量和放大倍数,只会使银行积聚更多的风险,造成更大的贷款损失 其次,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也与其资金来源和担保层级有关。目前,世界各国信用担保的放大倍数大约在10倍左右,但是日本和美国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却大大高于一般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一方面,日本属于多级担保体系国家,随着担保层级的增加,由于再担保的风险分散作用,最后实现的担保倍数也显著增加。另一方面,美国属于单级担保体系国家,但是它采用政府直接操作型、权责制担保体系,这实际相当于担保机构有了强大的资金来源作后盾。信用担保不同于商业保险,属于高风险行业,如果没有政府的积极参与实际很难成功,而政府直接操作型和权责制恰恰有力调动了政府在担保活动中的积极性,从而使担保倍数明显提高。 四、政策建议 1.信用担保体系的设计是一个复杂的多元函数信用担保体系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 首先,如何界定担保机构和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扩大担保覆盖面,将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政府过度参与、银行不担风险,虽然可以带来信用担保的短期扩张,长期却可能因为坏账过多而无法持续。当然,一味追求低违约率和高回收率的制度设计,也容易使信用担保裹足不前。因此,为了提高担保机构的效率,有必要对其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并且保证担保活动的收益大于担保活动的成本。 其次,一个国家信用建设历史的长短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活动的风险,这也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即使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担保比例很高,历史长的国家担保风险也不会太高。以日本为例,其担保体系已经有50年以上历史,并且拥有发达的数据库系统,能够提供与客户或者交易相关的大量信息。由于长时间积累经营管理经验,日本信用担保机构就可以不断调整,适应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总而言之,信用担保制度优劣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多元函数,担保机构政府出资比例、担保机构管理运行模式、信用担保比例、放大倍数以及担保费率等等,实际是互为联系的一个统一体,在制度设计时需要进行综合考虑,以求在担保风险和担保覆盖面之间找到一个较好的结点,这也是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总原则。 2.我国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 由于我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金融被长期视为“二财政”,造成金融体系的大量呆账、坏账。为此,我国政府多次为金融体系注入新的资金,化解金融风险。1998年,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1999年,成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且剥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4年和2005年,国务院又分别动用450亿美元和150亿美元外汇储备,为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补充资本金。但是时至今日,金融体系的呆账、坏账仍然是困扰我国的一大难题。所以在完善我国信用担保体系过程中,始终应以适度控制信用担保体系的风险为出发点。 国际经验表明,任何国家信用担保体系的成功都离不开政府资金的参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同样不应拒绝政府资金。但是,政府资金和担保机构之间不应形成预算软约束关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每年为再担保机构投入多少资金,除了应当作到心中有数之外,也要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硬化预算约束,避免重蹈计划经济时代的覆辙。而在信用担保体系运行模式选择上,我国现阶段也不应采用政府直接操作型和权责制。虽然美国小型企业署是政府直接操作型和权责制的一个成功案例,但是由于政府对担保机构承担无限责任,不利于担保风险的事前控制。当然,随着金融风险控制能力的整体提高以及金融体系不良资产的逐步削减,若干年以后小型企业署也是我国值得参考的担保模式。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政府有限参与信用担保体系的同时,银行系统也不应掉队。具体说来,就是要银行在信用担保过程中一定比例承担风险。换句话说,使银行变为担保机构的大股东,完全将信用风险交给担保机构一家决策的日本模式并不适用于中国。当然,担保、再担保机构以及银行承担风险的比例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可以随着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进行动态调整。 3.我国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应当以扩大覆盖面为落脚点 如果说适度控制担保风险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出发点,那么扩大覆盖面将是我国担保体系建设的落脚点。这是因为,信用担保制度的建设是为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如果信用担保不能达到一定覆盖面,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就会微乎其微,从而失去其本身存在价值。 对比国际、国内信用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可以看到,目前我国放大倍数不但远远低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放大倍数,而且也低于国际通行水准(10倍左右),影响了单位资金的担保数量,加上本来担保资金就捉襟见肘,使得全社会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覆盖面更加有限。所以,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应当在适当扩大担保资金放大倍数上下功夫。但是,我国目前仍然处于非征信国家行列,信用环境远不及美国和日本完善。盲目扩大担保资金放大倍数至50-60倍,只会造成巨大的担保风险。扩大信用担保倍数需要多管齐下,一方面,要在时机允许条件下发展再担保体系,分担担保机构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要注意不懈积累担保经验,密切与银行以及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逐步扩大担保倍数。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完善,与信用担保发达国家担保倍数的差距势必将不断缩小。 作为一种有益补充,为了合理扩大信用担保的覆盖面,我国也可以比照韩国信用担保基金模式,建立信用调查研究部门。一方面,信用调查研究部门可以作为担保机构外部征信公司和评级机构的必要补充,另一方面,信用调查部门又可以成为担保机构内部的直接助手,了解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扩大确有担保价值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放大倍数。 最后,作为扩大中小企业融资的手段之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不是万能的。国际经验早已表明,真正能够获得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毕竟是少数。因此,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我国还应多条腿走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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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如炒股 刘 锋
担保与炒股,有许多相似甚至相同之处。 二者都讲大势。股市大势向上,买入股票获利的几率就大,参与者吃饱喝足,笑逐颜开;股市大势不好,十有八九会被套牢或认赔出局,欲哭无泪。前者如2006年到2007年的大牛市,后者如2007年下半年到2008年一泻千里的股市。对担保而言,宏观经济形势好,市场需求旺盛,企业群体整体经营环境良好,运转顺畅,则担保风险小,担保机构可以从容进退;宏观经济形势恶化,市场萎靡不振,企业整体经营环境差,担保担保风险陡增,出现代偿损失甚至关门倒闭在所必然。 二者都讲评估,评估的方式也大同小异。股市上讲究自上而下选股或自下而上选股。自上而下,无非是按照经济景气、行业景气、企业经营的顺序由宏观到微观选择可以买入的股票;自下而上,则是主要以企业个体的经营情况作为主要的评价和买入标准,选择买入的对象多为具有行业发展竞争力的企业。通常情况下,大环境及大势好的时候,自上而下选股居多;大环境及大势不好的情况下,自下而上选股居多。就担保而言,自上而下选择还是自下而上选择,拟或两者兼顾,也基本适用选股的道理。 二者都讲长线与短线。股市上讲究价值投资与趋势投资。价值投资,着重于考察企业的内在价值,只买入有投资价值的股票并长期持有,是谓长线;趋势投资者相信,大势好的时候,乌鸦可以变凤凰,鸡犬也能升天,所以看准趋势,大胆地买入、果断地卖出任意股票赚个差价,是谓短线。对担保而言,对于具有核心竞争力和长期成长性的企业,可以长期扶持;对于只有阶段性成长性或阶段性营利性的企业,则只能短期介入及时退出,抓住机会把钱挣到手。或者可以反过来说,对于具有阶段性机会的企业,担保不妨大胆地阶段性介入。在这一点上,许多典当机构做的正是这样的事。担保为什么不可以学习借鉴?关键在于一定要对客户作区别,哪些是值得长期介入的企业,哪些是短期介入的企业,对于短期介入的企业,不能留恋。 二者都讲买卖时机。炒股无非是低位买入合适的股并在较高的价格卖出。买什么需要对企业进行深入研究考察,对其核心价值及价值量了然于胸;什么价位买,凭的是对大势和股票价格的准确把握。对于长线投资而言,当股票价格低于其价值时买入并持有,当股票价格高于其价值时,卖出并等待其再次低于价值;对于短线而言,当大势及个股走势向好时买入,反之则卖出。就担保来讲,对于成长性好的企业,就是在企业成长的起始阶段介入,在企业成熟阶段退出;对于具有阶段性介入价值的企业,就是在企业偿还能力较佳时介入并按约定时间退出。 从大的方面讲,担保与炒股都是一种经济行为;从小的方面讲,担保与炒股都属于一种融资行为。二者有许多相似或相同、相通之处实在是情理中事,可以互相借鉴映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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