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搞震救灾,我们还能为你做些什么? 木 子
2008年5月12日14点28分,发生在四川省汶川县的8级地震,震撼了全国,也震撼了全世界! “只要还有一线希望,我们就要尽100﹪的努力!”温总理的一句响亮的承诺,给了灾区人民以极大的希望。连日来,全国各地的救援人员、救援物资源源不断的向灾区进发,凸现出了我国应急机制日趋成熟的效果。 灾后的第一时间,笔者以一个担保业界人士的身份,首先向四川省的几位担保同仁打电话,想表示一下山西担保行业对灾区同行的真诚问候,遗憾的是因线路中断而均未能如愿。接着,本人又夜不能寐地关注媒体对灾情的现状报道,并加入了向灾区人民的捐款之列,通过另一种方式尽了自己的微薄之力。随着抗震救灾进展形势的急速发展,我陷入深深地思索之中—2008年是我国上下和谐建设、也是举国同办奥运之年,是否又是自然界的大灾之年?年初发生的南方数省冰冻灾害尚未从人们的记忆中淡忘,5月的特大震灾再次将人们的神经绷紧。天公在挑战我们,大地在考验我们!除了能尽一份国家公民的绵薄之力外,我们还能做些什么…… 职业的习惯使我自然而然地将思绪聚集到了灾区众多的中小企业身上—毕竟它是能提供40﹪多的地方税收、提供75﹪的就业机会,且占企业总数99﹪的一大社会经济群体。灾害损失了多少员工,损失了多少厂房和机器设备、原材料和产成品,又有多少金融债务到期、逾期或被损失,担保机构的或有债权能否有效实现、担保损失由谁来承担?今后企业的发展资金由谁来提供?痛定思痛时,这些都是考虑经济恢复与发展所绕不过的现实问题。 曾记得,2003年突如其来的“非典”,也着实让金融和担保机构的“神经”紧张了一番,采取了延期、展期的办法予以了应对。那次的“钢丝”总算是摇摇晃晃地走过来了—“非典”损害的主要是人而不是物。但地震就不一样了,是对人与物的全面打击。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也不一样,它没有大型企业的政府坚强后盾,也不一定都有“慧眼”的将财产上了商业保险,自有损失谁来补?其投入的固定资产或拥有的流动资金,或多或少的还来自于银行贷款和民间借贷,在绝无还款来源的情况下,谁去承担银行或民间的损失?有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银行能轻言放弃吗?即使担保机构是政策性的,或许还有一定的风险准备金作支撑,而5倍的担保放大贷款如果必须有20﹪代偿或损失,担保机构的结果会是怎样? 迷茫间,我翻开了《各国信用担保概况》一书,日本信用保证体系的“防止公害保证”、“灾害关联保证”等“制度保证”字眼跃然纸上…… | |
TOP |
|
|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晋政办[2008]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切实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用的认识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的担保体系。近年来,我省各地先后建立了一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在人才培养、风险防范、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相比,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存在机构规模小、担保能力弱、布局不合理、运行不规范、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对此,各级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全省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点,着力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不断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行机制,切实改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环境,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科学发展、加快和谐山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做、多元投资、规范管理、多层次构建的方针,积极发展政府独资或控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全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市场运做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有序竞争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在全省建成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形成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龙头、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骨干、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基础、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运做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设立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资本;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二)在我省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到所在地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出资人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原则独立运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管理运做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努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一)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加强互利合作,合理确定风险责任分担比例,并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对信用等级高的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可适当放宽放大倍数。具体放大倍数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合作方式,拓展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领域,加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四)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对运做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五、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加大对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增加注册资本。省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专项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市、县也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设立专项资金或安排其他有关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做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完善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不断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要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赠资本金。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信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行商定。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省人民政府已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指导和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日常事物由省财政厅承担。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以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推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向进行指导,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更好的服务于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小企业、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配合做好担保机构运做监督管理;公安、建设、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手续;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要完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定期通报中小企业贷款不良情况及担保机构责任履行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并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健全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发布和信用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满足融资担保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加强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强化诚信意识,教育企业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融资担保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 |
TOP |
|
| | 山西省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座谈会议综述 晋
五月的龙城,阳光格外明媚,预示着山西担保业的发展又迎来了新的机遇。为了总结以往我省担保机构和开发银行的合作经验及存在问题,探索及建立信用担保机构与国家开发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合作新模式与运作新机制,2008年5月9日上午9时,由山西省信用担保工作领导组、山西信用与担保协会、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共同主办的山西省推动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座谈会在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会议室隆重召开了。会议由山西省信用担保工作领导组成员、省财政厅地方金融处处处长史银书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副行长张京辉,山西省信用担保工作领导组成员、领导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崔春香,省担保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曹晓尔及11个地市财政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省担保协会、省担保公司的部分人员。 会议就现阶段下我省各担保机构和开发银行关于助贷机构的建设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省担保公司,11个地市财政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代表相继发言,分别阐述了对建立中小企业助理贷款新机制的看法并表达了各自的观点。 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客户三处王柱处长代表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首先介绍了以往国家开发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方法,其中一条讲到:通过推进全省三级担保体系的建设,扩大对担保公司的信用支持,以间接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然后王柱处长提出了助贷机构的概念,他说:开行推动建设的信用担保体系不同与一般的抵质押及第三方担保的特点在于:担保公司是通过担保管理主动去防范风险而不是被动的接受风险。他还说:将各级担保机构作为开行的助贷机构,建立和完善贷款风险控制机制是开行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基本思路,开行与担保机构类助贷机构的合作要点是:(1)开行的助贷机构是指接受开行委托,连接上游客户(开发银行)和下游客户(借款人)并承担贷前、贷中、贷后相关工作的企事业法人,目前开行的助贷机构有担保类助贷机构、投融资类助贷机构、小额信贷类助贷机构、专业类助贷机构等不同类型;(2)担保类助贷机构是与银行签定合作协议,按开行的要求开发、评审、推荐项目并提供担保,保后监管体现开行贷后管理要求的担保机构,开行按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支付服务费。作为助贷机构的担保机构,信用等级须达到BBB-(含)以上,原则上是地方政府控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部分运作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民营机构也可作为开行的助贷机构;(3)开行与担保类助贷机构签定两个层次的协议,一是与省政府确定的省担保公司签定合作协议。二是与地市、县级担保机构签定合作协议。由省担保公司为龙头,统一组织协调体系内的市县担保公司开发、评审项目,向开发银行推荐项目,开行按程序决策后作为贷款人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省担保公司或体系内市县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凡申请使用开行中小企业贷款的企业应首先加入信用协会。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按信用等级向信用协会交纳一定的风险准备金。开行要核定各担保公司的最大担保限额和为开行提供担保的限额,协议中规定了对担保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开行按贷款金额的0.35%支付服务费。合作协议签定后,开行首先与省担保公司开展试点,成熟后向各市县推广。 王柱处长的讲话引起了各地市代表的共鸣,大家热烈讨论,纷纷发言,对开行提出的合作新模式给予了积极评价,晋城担保公司的王三军说:今天的会议更加现实,以前开行的业务方向主要是城市建设,周期长,见效慢,有时财政也不堪重负,而今天开行能主动面对中小企业积极开展这一业务,是一个突破和创新,我们全力支持,助贷机构的提法也比较新颖,我们要积极参与,争取成为第一批助贷机构成员。运城财政副局长张晋生说:实践证明开行是与各级政府、担保机构合作的最佳金融机构,开行有好的理念,先进的运作模式,能为广大合作单位提供帮助。其它地市代表们也谈了对开行所提思路的看法,大家普遍认为:助贷机构的提出,为全省县域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要以此为契机加快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快城乡中小企业发展。以后要将体系合作逐步深化,要纵横贯通、上下联动,要学习开行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提高担保机构管理水平,更好的为中小企业服务。大家对开行提出的助贷机构的建议表示要积极支持。 会上,有的担保机构代表还对今后和开行的合作提出了一些建议,吕梁财政副局长王吉说:关于助贷机构这是一个很好的创意,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希望开行在软贷款和助贷机构建设上,能够缩短流程,提高效率,改善运作机制。临汾担保公司副总经理郑晓岚说:现在很多企业提供的审计报告可信度不高,贷款时是一套,报税时又是一套,能否在各级政府机关和协会的协调下实现企业信息共享。针对这些问题张京辉副行长进行了解答,并就开发银行和担保机构的下一步合作提出了自己的思路,他说:关于助贷机构建设要批量筛选项目,要主动开发金融产品,要和省财政厅一起推动会计师事务所的认证,筛选出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小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要积极开展担保机构的评审员的培训工作,每户担保机构要推选出1-2名业务人员接受省开发银行的培训,提高助贷机构的服务水平。张行长精彩的见解引起了会场代表们热烈的掌声。 作为这次会议的主办方之一,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曹晓尔也被会场的热烈气氛所感染,在回顾以往省担保公司和开行业务合作的基本情况时曹总说:在省担保协会和省担保公司的积极努力下,2003年我省作为全国4个与开行合作的试点省份,以振兴老工业基地支持中小企业等为切入点,开始了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合作。截至目前,省担保公司共在开行为28户(次)中小企业提供了近4亿元的融资担保额,在保余额2亿多元,担保投向涉及高薪技术、农业产业化、劳动密集型企业、环保节能性及其他方面的行业企业。项目涉及临汾(襄汾、曲沃、古县)、运城(绛县、闻喜)、忻州(定襄、忻府区)及太原(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10多个县市。在谈到和开行的合作体会时曹总说:一是省担保公司和开行合作所支持的项目均属于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有的经担保贷款后成长性很好,甚至成为全国行业的龙头企业;二是在各商业银行普遍对中小企业“恐贷、惜贷”的情况下,开行能及时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特别是中长期贷款,有力的促进了县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三是开行利率较低,只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能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负担;四是能在合作中相互交流和学到开行的先进运作模式和管理经验。在谈到助贷机制的作用时曹总说:从支持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出发,开行调整合作思路,着力与各市级财政性担保机构合作建立助贷机制,有两方面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它本身显示出政策性担保体系的价值所在—公共财政性、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促进社会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是政策性担保和开行政策性金融职能的必然结合;另一方面,开行评审职能向担保环节前移,采取认可担保机构的评审报告,进而以担保机构的评审代替开行的评审环节,确实体现了开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简化流程、提高决策效率的服务精神。而且,其“营业柜台”前移,有利于担保机构直接监控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能有效预防和降低信用担保风险。同时,也有利于担保机构整体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加担保机构收入(开行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最后山西省信用担保工作领导组成员、领导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崔春香做总结发言,她说:这是山西信用担保工作领导组的一次重要会议,内容非常好,既为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丰富了新内容,也增添了新动力,标志着我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崔春香副巡视员还介绍说:我省是全国最早和开行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试点省之一,早在2003年就开始了,截止到2007年末,开行共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贷款12亿元,目前在保余额为8亿元,其中90%是和专业担保公司合作的,但是与全国相比我省还太少,全国累计为600亿元。由于前期开行和部分商业性担保公司合作不理想,今后开行将重点放在政策性担保机构上面,这为我省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会上,崔春香副巡视员还对我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三点建议:一是系统搭建助贷平台。通过助贷平台建设使担保机构评审代替了开行的评审环节,简化了手续,提高了效率,同时助贷机构也可通过和开行合作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二是要充分认识开发银行在全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的作用,要积极争取开行对我省的信用再担保试点工作的支持。三是要加快我省软贷款工程建设,要抢占市场,夺取先机。 在这次会议上,大家畅所欲言,共商我省担保业和国家开发银行合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大计,这也是今年我省各市财政系统、国家开发银行和全省担保业召开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盛会,这次会议再次把担保、财政和开发银行紧紧联系在一起,并首次提出了建设助贷机构的业务合作新模式,会上还就开行和11个地市担保机构就陆续签定“支持县域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贷款合作协议”达成了意向,这次会议对我省担保业的健康发展必将起到巨大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2008年5月9日
| |
TOP |
|
| | 美国次贷危机的警示 刘捷 梁晓红
次贷危机又称次级房贷危机(subprime lending crisis) ,也译为次债危机。它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隐约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美国“次贷危机”是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的。2007年8月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 所谓次级抵押贷款,是相对于优质抵押贷款而言的。美国房地产贷款系统里面分为了三类:优质贷款市场、次优级的贷款市场、次级贷款市场。目前出问题的就是美国的第三类市场。一类贷款市场面向信用额度等级较高、收入稳定可靠的优质客户,而三类贷款市场是面向收入证明缺失、负债较重的客户,因信用要求程度不高,其贷款利率通常比一般抵押贷款高出2%至3%,在美国次级贷款市场所占份额并不大。按照官方说法,次级房贷占美国整体房贷市场比重的7%到8%,但其利润是最高的,因为风险最大。据介绍,许多借贷者不需要任何抵押和收入证明就能贷到款,如罗杰斯所说,“人们能够无本买房”。 在2006年之前的5年里,由于美国经济增速较快,就业环境宽松,房价持续上升,加上市场利率水平保持在历史低位,使住房市场持续繁荣,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迅速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从提供资金来源的银行到面向终端客户的抵押贷款商,各类机构都热衷于放贷并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使得所谓的“低门槛贷款”大量出现。这种情况不仅在次级市场存在,而且蔓延到很多信贷领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数据显示,自从2004年开始,过去信贷条件倾向于“贷款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转而向“借款人”倾斜。 然而, 次级抵押贷款本身就是高风险市场。资信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公司的中国区总裁扈企平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次级贷款客户本身的消费者信用评分(FICO)就很低,潜在偿债违约率高出一般人群,而在此市场基础上产生的各类证券化产品在标普的评级很多都是BBB级以下,本就属于高风险产品。各级贷款机构应对贷款人的诚信品质、偿还能力、资本实力、财务状况、抵押品等各个方面进行考察。在资本充裕的市场条件和利益驱动下,各级贷款机构放松了贷款条件,明知风险却大量放款,把宝押在了未来抵押贷款者现金流的“源源不断”上。这一赌注基于过于乐观的判断:房价会继续上涨,即便客户资金实力不足,也可以通过不断再融资还款。很多贷款机构为了吸引客户,不仅美化短期业绩数据,而且通常采用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相结合的还款方式,即 :购房者在购房后头几年以固定利率偿还贷款,其后以浮动利率偿还贷款。这为一些借贷者未来无力偿债埋下了祸根。更有一些机构故意隐瞒贷款条件,造成贷款者未来财务负担急剧上升。这些欺诈性放贷行为被称为“掠夺性借贷”。 当然,危机的形成,不仅供应方存在问题,需求方也不能免责。美国的借贷透支消费文化在这一问题上也表现出其负面性。借款买房的美国低收入人群中,不少人在按揭贷款时有意无意地高估了收入情况,购买了本无力承担的房产,从而为今后的“倒债”埋下伏笔。还有人甚至把房产看成“摇钱树”,在房价不断上涨的时候,他们通过房产抵押再融资,不断获得信贷资金以满足各类消费需求。一些投机客借助美国市场上的各类循环信贷工具,不出本金就购买下房产,然后借助出租或未来出售盈利。在房价大落后,这些人也只能放弃投机的筹码。另外,在次级债市场上,对冲基金、资产管理公司、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追求投资回报率和偏好风险资产的风气,也造成担保债权凭证(CDO)等发行规模迅速扩大,融资条件降低。 引起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风暴的直接原因是美联储加息导致房地产市场持续降温。随着美国房地产市场的降温尤其是短期利率的提高,次级抵押贷款的还款利率也大幅上升,购房者的还贷负担大为加重。同时,住房市场的持续降温也使购房者出售住房或者通过抵押住房再融资变得困难。这种局面直接导致大批次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进而引发“次贷危机”。 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造成了金融市场震荡,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范围将有多广?这是目前世界经济界和金融界密切关注的问题。从其直接影响来看:首先,受到冲击的是众多收入不高的购房者。由于无力偿还贷款,他们将面临住房被银行收回的困难局面。其次,大大小小的商业性贷款机构由于收不回贷款遭受严重损失,甚至被迫申请破产保护。最后,提供流动性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大型银行业务受到影响,由于美国和欧洲的许多投资基金买入了大量由次级抵押贷款衍生出来的证券投资产品,它们损失惨重。 这场危机无疑为国内金融业敲响了居安思危的警钟,给我们带来了不少启示。美国次贷风波中首当其冲遭遇打击的就是银行业,重视住房抵押贷款背后隐藏的风险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和各级贷款担保机构特别应该关注的问题。当前,由于信用贷款、保证贷款风险相对较大,机器设备抵押贷款抵押物又难以处置变现,因此,近年来银行和担保机构担保发放的房产抵押贷款越来越多。房产抵押贷款具有抵押物易处置变现、升值潜力大、处置方式灵活等优势,综合分析风险相对较小,在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升的时期,住房抵押贷款对商业银行而言是优质资产,贷款收益率相对较高、违约率较低、一旦出现违约还可以通过拍卖抵押房地产获得补偿。目前房地产抵押贷款在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担保发放的贷款中占有相当大比重,也是贷款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然而一旦房地产市场价格普遍下降和抵押贷款利率上升的局面同时出现,购房者还款违约率将会大幅上升,拍卖后的房地产价值可能低于抵押贷款的本息总额甚至本金,这将导致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的坏账比率显著上升,对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的盈利性和资本充足率造成冲击最终影响到其生存能力。 房地产抵押是一种不确定性的担保,尤其是在经济波动幅度大,房地产抵押价值高、还贷时间长、利率变动大的条件下,抵押贷款的风险较大。金融机构能否准确把握抵押房地产的预期价值,将对金融资产能否有效经营起决定作用。对房地产价格的低估,无疑会影响金融机构贷款的盈利,高估则会影响金融机构贷款的安全性,以致产生不良资产。因此,对抵押房地产进行客观、公正而准确的估价,可以规避和降低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促进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地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虽然中国房地产市场近期内出现价格普遍下降的可能性不大,但当前中国面临着通货膨胀的压力,如果央行为了遏制通胀压力而采取大幅提高人民币贷款利率的对策,那么从长远看银行系统抵押贷款发放风险亦不可忽视,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应该充分重视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必须在现阶段实施严格的贷款条件和贷款审核制度。事实上,本次美国次贷危机的源头就是美国房地产金融机构在市场繁荣时期放松了贷款条件,推出了前松后紧的贷款产品。银行和担保机构在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不仅要考虑借款人的第二还款来源,而且更重要的是重视第一还款来源;不仅要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分析,而且要对借款人进行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对借款人经常开展贷后检查,动态反映贷款形态,从根本上提高房产抵押贷款的质量,有效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令人欣慰的是,去年下半年,中央政府果断实施“房贷新政”,其目的就在于打压房地产投机需求,遏制房价上升势头,保障中国的金融安全。 由于中国的房地产业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占有相当的比重,因此,一旦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暴露,这又会对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个宏观经济造成严重的冲击。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提醒我们,越是在市场繁荣的时期,我们越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管。 作者:刘捷 梁晓红
| |
TOP |
|
| | 应收帐款质押登记初探 冯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实施。《物权法》中使用了四章的篇幅对担保物权进行了规范,对于担保机构担保或反担保措施的设置起到了极大的指导性作用。其中在《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节第二百二十三条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对权利质押标的种类做了描述,开创性地将应收账款列到了可质押权利标的行列中,充分考虑到了现有市场经济环境中应收账款的比重,为广大中小企业对外融资拓宽了渠道,也扩大了担保机构对反担保措施设置的范围,可谓一举两得。现就结合《物权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装款质押登记办法》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的若干事项进行论述。 一、应收账款的概念及种类 1、应收账款的概念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上述概念中包含了4层含义,其一,应收账款的产生只能是基于“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产生的要求义务人给付的权利;其二,对于给付的标的只能是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而对于履行一定行为等债权是不能够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标的的;其三,对于质押债权时间的范围,不只是现有的金钱债权,而且可以将时间向以后推进,即使是将来产生的金钱债权,只要双方约定质押,也能产生法律效力;其四,对于股票等有价证券或票据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排除在可质押的范围之外,因为其已经作为单独的权利质押标的存在,不适用应收账款的规定。 2、应收账款的种类 应收帐款的概念虽然比较明确,但是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市场,什么才是符合概念要求的,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登记办法》中采用了列举的方法对应收帐款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 1、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质押登记的效力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该条涉及到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及登记的效力问题。 《担保法》原先规定了抵、质押合同签订后并不当然有效,需要办理了相应的登记后方有效。此规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抵、质押权人的权利,《物权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了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明确了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时生效,双方可基于此合同主张各自的权利。 质押合同产生效力,但并不当然就说明质权人取得了质权。质权是否生效取决于质押当事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办理了质押登记。根据《物权法》规定,只有在征信机构办理了出质登记时,方取得质权。《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应收账款重复质押的效力 现实生活中,企业对外应收账款的数额一般都会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资金的回笼,进而影响到企业流动资金的使用,所以才会导致企业在生产运转中要求向银行提出借款的请求。尤其是广大的中小企业,为了开拓市场,很大程度上会以灵活的付款方式来打开客户群,形成更大的应收账款。现在法律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质押,对于广大企业来说是好事情,但是应收账款能否重复质押哪?质押权人在选择质押标的的时候,希望质押物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其债权的偿还,因此都会将质押物进行概括性描述,将质押人所有的应收账款一股脑的都作为将来实现债权的标的,因此便会产生,质押人以较大的应收账款保障的只是质押权人较小的债权,若不允许应收账款的重复质押,会影响到质押人的发展,也发挥不了应收账款质押的效力。所以,在《登记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同一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多个质权。而多个质权之间是根据其在征信机构登记设立的时间先后来保障各自债权的实现,只有在前者全部债权得以清偿后,登记在后的质权人才能行使其优先受偿权。此规定即保障了质权人的权益,也方便了出质人利用应收账款对外融资。 3、应收账款转让的效力 应收账款原则上在出质期间,不能转让,主要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权益。质权的设置就是为了将来能够在债权无法偿还时,能够以质物来优先实现债权,因此,若在出质期间,出质人要求转让质物,质权人处于自身权益保障力度的考虑,也会同意出质人转让其应收账款。在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为了将来债权的顺利实现,对于转让应收账款所得,限定了其流向,要么用于提前清偿债务,要么向提存部门提存,等到将来质权人债权无法归还时,再以提存价款偿还相关债务。 三、应收账款登记协议的内容 应收账款质押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合意,基于合作的基础,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登记,使得质权生效。而对于质押登记,《登记办法》中明确指出需要在质押合同之外,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再签订质押登记协议,对于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主要协议内容有:1、质权人和出质人已经签订了质押合同,这是办理质押登记的前提,也只有双方明确了要将相关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后,方有办理登记使质押权利生效的结果;2、双方约定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由于中国人民银行的登记公示系统版本是单方申请的,因此必须将登记的事项由一方来承担,基于权益保障的考虑,由质权人来办理登记最为稳妥,这就需要双方对此事项的认可,不会将来因为办理登记的问题而产生纠纷和责任不明确;3、出质人自质押登记起四个月之内已经告知质权人所有有效的出质人名称,或出质人已经告知质权人所有有效及曾经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所有质押登记内容的真实合法性都由质权人来核实,所以为了保护质权人的权益,对于出质人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来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合法,而能够使得将来质权人质权的顺利实现;4、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只有在此项履行后,相应的权利义务才能归属到各自的名下,登记也才能真正的生效;5、主债权金额等与主债权相关的内容,这可以根据质权人的要求,将债权相关内容在登记协议中明确,建议质权人可以将登记协议和质押合同进行糅合,即明确了登记事项,同时也将主债权内容进行了公示,避免了将来产生纠纷时对于主债权的举证。 四、应收账款登记中的若干注意事项 1、质押登记的期限 质押登记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的事情,《登记办法》就对于如何约定登记期限的权利赋予了登记一方,也就是质权人,由质权人根据主债权情况进行约定,登记期限是以年为单位,也就是说最短登记期限为一年,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登记期限届满后,不需要登记一方注销,质押登记自动失效。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但需要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申请,对于申请展期的次数没有限制,每次展期期限也不得超过5年,并且在展期申请时,也要提供双方就展期事项达成的协议。 2、出质人信息的收集 《登记办法》明确规定质权人、出质人应当填写有效证件等,若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登记事项是由质权人来操作,因此在登记过程中,质权人的责任更为重大,不仅是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负有不影响他人权益实现的义务,就需要更为谨慎的收集出质人相关信息,确保登记事项的真实性,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3、质押登记的变更 在出质期间,若发生了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情况,需要质权人及时地在公示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变更时效为变更内容发生之日起4个月,若质权人未能及时变更,则质押登记自动失效,将影响到自身权益的实现。 4、应收账款的描述 对于质押应收账款的描述,可做概括性描述,也可做具体描述,只要描述能够达到可以确定所出质的应收帐款的目的就可以。具体性描述较为详尽,如“某某公司在2008年1月1日与某某公司签订的一年期的某某型号电视机买卖而产生的应收账款”,而概括性描述则较为笼统,覆盖面大,如:“某某公司未来3个月到期的所有应收帐款”。鉴于质权人权益的保障,在应收账款描述中建议采用概括性描述,这样可以极大范围的囊括出质人的应收账款,使得将来实现质权的范围扩大。 5、质押登记注销登记 质押登记到期后自动失效,但是若在出质期间,质权人可依据《登记办法》的规定在出现以下情况之日起10日内在公示系统上办理注销登记:(1)主债权消灭,如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按时归还借款;(2)质权实现;(3)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4)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6、质押登记的异议登记 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登记,此间,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若质权人不同意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办理异议登记,征信中心将异议登记事项通知质权人,同时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不起诉,则征信中心撤销该异议登记,若该异议成立,征信中心则根据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在异议过程中,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撤销异议登记。 | |
TOP |
|
| | 浅析反担保中的房地产抵押 徐建荣
房地产由于其价值高、升值潜力大、相对于动产来说易于控制,作为反担保的核心措施越来越受到担保业的追捧,正确的解读和把握以及恰当的应用,就需要我们担保工作者进行更多的探索。 长久以来人们对建筑物及土地的认识一直沿用了计划经济时期既有的概念,认为房地混同,所以房产既房地产。在过去的会计核算中房地产的价值只含房价而没有地价,因为是政府划拨用地,所以土地价值被认为可忽略不计或干脆无价,相关制度及现行税制对其的规定是: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提折旧,从另一个角度为土地无价提供了理论依据,其所谓估价的价值确定也不存在标准,地大物博、全民所有是对土地资源公认的利用法则。 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的房地产业经历了近三十市场经济的洗涤后逐步的发展和起成熟起来,尤其是近两年来,中国的地产象一夜之间被魔鬼唤醒似的疯长起来,许多人还没有来得及反应,土地已是稀缺珍贵的自然资源,变成了财富和身份的象征。当通货膨涨、货币贬值的时候,坐拥土地者的财富却与日俱增,地产价值跟着物价上涨幅度滚动向前。 由于国内房产、地产估价起步较晚,在法律和财务规范的分类上依然存在着模糊界限和边缘概念,但在日常生活中运用越来越广泛,分类越来越清晰,对此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有待于不断的补充和完善。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土地及建筑物明确归属为二类不同资产:土地我们通常得到是使用权,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厂房、建筑物等我们得到的是所有权,被确认为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对外购土地及建筑物价款难以合理分配的,作为固定资产(二者价值难以剥离时才合并计算)。这是由于财务知识与房产、地产估价知识脱节所作的规定(事实上会计准则从颁布以来依然在不断的修订和完善) 。 由此可知,购买者取得对土地的权证是使用权,属无形资产的范畴;而对建筑物的权证是所有权,属固定资产的范畴;其次其价值转移的补偿形式是不同的,土地价值转移的补偿方式是摊销,如: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而建筑物其价值转移的补偿方式是折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 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常遇到的情况是企业已取得了土地权证而未办理房产证或有房产证而无土地证,以上情形是我们能够办理抵押登记,别无选择的两种情况,物权法的颁布为抵押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由此可见土地抵押的效力涵盖了土地红线图范围内的地上所有建筑物;而建筑物抵押效力仅限于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而不是抵押人占用的所有土地。据此我们可对被抵押资产价值进行恰当的估算,房价、地价分别计算才是合理的。 如果房地均可抵押,在时间有所限制和为了快速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很明显我们的首选当然是地产,随后是房产。因为事情难免百密一疏,物权法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另外乡镇、村企业建筑物及土地的抵押应审慎考虑,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对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所作的限制是: 第二百零一条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同样物权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作了限制: 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两条限制内容除所有制性质不同还有什么区别吗? 由此可见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纳入或作为反担保措施仍值得商榷。 | |
TOP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