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持有劳动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和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获得相关结业证书,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2)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占到总职工人数30%以上,或虽未达到30%但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在5人以上,并与下岗人员签定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 (3)具备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工商、税务、特许经营等方面的合法手续; (4)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30%; (5)能够提供相应的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