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团体会员包括:
1、工业交通、财金贸易等各行业各种所有制的生产经营型企业;
2、信用与担保、资信(产)评估、会计审计、产权交易、公证鉴定、法律服务、创业辅导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
3、有关企业发展的各类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包括:财会、金融、法律及企业管理方面的理论及实际工作者。
第九条 本会会员条件:
一、团体会员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接受本会对会员信用的监督管理;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生产经营型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有好的领导班子,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连续二年以上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财务管理规范;有履行合同、协议的能力;
(五)社会化服务组织具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较高水平的预防控制风险能力,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连续二年无重大经济、民事纠纷。
(六)科研、教学和社团组织在其本行业、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学术或业务影响。
二、个人会员
(一) 符合团体会员第(一)、(二)、(三)条;
(二) 热心信用与担保及相关事业;
(三) 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 有较高的文字撰写能力、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团体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同等条件下,有获得本会推介担保及其它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享受本会担保推介条件下的担保费率优惠,并拒绝担保合同以外的任何附加条件;
(五)有权向本会咨询担保及其它业务的有关情况;
(六)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七)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其他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个人会员暂不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本会所有会员相互提供各自业务范围内一定比例的优惠服务;
(六)提供享受担保及其它服务的所有必要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
(七)保守本会秘密;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如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企业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