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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业务领域内学有所长,或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选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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